Sunday, 30 August 2026 · SingaporeEN简体繁體ไทยID
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08-29

母親的名字什麼都沒掛上。她還能動用什麼?

她的地位通常比檔案看起來更穩,而且分幾條互不相干的軌道。父親在世時,她只能動用自己具名的部分。在他身故後,有四類資產完全繞開遺囑驗證——聯名賬戶、有有效指定的公積金(CPF)、有指定的保險,以及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持有且無未清按揭的不動產;這四項都被家事司法法院列為可能無需授予書(grant)即可處理的資產。至於遺產本身,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無遺囑繼承法》1967)第7條規定:有子女時配偶得二分之一(規則2),無子女但有父母時配偶得二分之一(規則4),兩者皆無時配偶得全部(規則1)。若遺囑把她排除在外,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66(《繼承(家庭贍養)法》1966)允許她提出贍養請求。

其他語言: EN · 简体 · 繁體 · ไทย · ID

他在世時,她的名字就是全部答案

新加坡沒有“配偶自動接管”這回事。父親在世期間,她能動用聯名賬戶、處置共同持有的房產,此外別無其他——他單名的賬戶、股份、保單與公積金,只認他一人。真正能讓她在他無法行事時代為處理的那些工具,是他去籤、而不是她去申請的:持久授權書、銀行簽字授權、替代董事的委任。這些工具各自授權到什麼程度、以及事後法院指定的代理人能與不能做什麼,見“父親住院期間誰可以替他簽字”那一頁。

有兩件生前事實值得儘早查清,因為它們帶有安靜的時效性。公積金指定會因結婚而自動失效,卻不會因離婚而失效(公積金局頁面,2026年5月25日更新)——所以一次再婚會悄悄登出舊的指定,而在新的指定作出之前,那裡是空的。另外,用公積金存款購買的房產,根本不在公積金指定的涵蓋範圍內。“目前有效的指定有哪些”,是一個純粹的整理性問題,不必談論任何人的身後事就能問出口。

身故之後:那些從未進入遺產的資產

先說聯名賬戶,因為這才是一家人日常靠以生活的東西。金管局(MAS)在2025年1月7日的國會書面答覆中說明:MAS並未規定銀行在獲悉聯名賬戶持有人去世後必須關閉賬戶;有些銀行允許尚存的持有人保留並繼續使用該賬戶,要求關戶的銀行則會協助其提取或轉出餘額;無論哪一種,尚存的聯名持有人都保有對該筆資金的取用與控制。MAS並補充,正與業界研究能否讓身故後遺產處理的做法——包括聯名賬戶的處理——更為統一與簡化。錢在兩種做法下都是她的,不同的只是銀行的手續。

第二條軌道是公積金,也是最常被誤解的一條。公積金存款不能寫進遺囑,因為它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這同時也讓它免受債權人追索。有有效指定時,公積金局以現金支付給受指定人。沒有指定時,存款會轉交公共信託人辦公室(Public Trustee's Office),依無遺囑繼承法、或(穆斯林)依繼承證書分配——公積金局明言,單是確認哪些家屬有資格,就可能耗時長達六個月,並會從中扣除不可豁免的行政費。作出指定是免費的;不作指定則不然。

第三與第四條軌道是保險與房產。依Insurance Act 1966(《保險法》1966),以配偶與子女為受益人的信託指定(第132條,原第49L條)就保單款項設立信託:該等款項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不受其債務追索,且未經受指定人或受託人同意不得撤銷。可撤銷指定(第133條,原第49M條)向具名受指定人支付,但若其後所立遺囑處分了全部身故給付,該指定視為被撤銷。房產方面,Land Titles Act 1993(《土地所有權法》1993)第53(1)條規定:凡影響已登記土地的文書,共有人除非被載明為分權共有(tenants-in-common),否則即以聯權共有持有;而聯權共有人依生存者取得權取得。在 Lau Siew Kim v Yeo Guan Chye Terence [2007] SGCA 54 一案中,上訴法院駁回亡夫兩名成年兒子關於遺孀為遺產代持的主張,確認她對兩處聯名房產的絕對所有權。

遺產本身:無遺囑繼承法給什麼、不給什麼

若沒有遺囑,由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決定。第7條列出九條規則,其中三條涉及配偶。規則2:有尚存配偶及直系卑親屬——配偶得二分之一,子女按代位(per stirpes)均分另一半。規則4:有尚存配偶及父母但無直系卑親屬——配偶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規則1:有尚存配偶而無直系卑親屬亦無父母——配偶得全部遺產。第8條規定:若被繼承人留下不止一位合法妻子,各妻平分“一位妻子本可取得”的那一份。本法不適用於任何穆斯林的遺產(第2條)。家事司法法院並載明,在非穆斯林遺產中,配偶通常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她通常是申請人,而不是等待申請結果的旁觀者。

本法做不到的,是觸及從未進入遺產的東西。已指定的公積金、已指定的保單、聯權共有的房產都在遺產之外,無論份額怎麼算。它也不會把生前贈與追回來:第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給予子女、或為該子女之受益(advancement)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在計算該子女應繼份額時不予計入。若大部分價值早在葬禮前若干年就已移轉,其含義見“父母生前把一切都轉給了我的兄弟姐妹”那一頁。

如果遺囑把她排除在外——以及穆斯林遺產的另一套演算法

若被繼承人去世時以新加坡為住所地,而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或兩者結合未能為受扶養人提供合理的贍養,法院可依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66 第3條,從淨遺產中命令作出贍養安排。妻子或丈夫屬於受扶養人。但這是贍養,不是份額,而且本法在設計上就很窄:贍養通常以定期給付方式作出,並於再婚時終止;只有在淨遺產不超過$50,000時才可判給一次性款項(第3(4)條);若尚存配偶已有權取得淨遺產收益的不少於三分之二、且其他受扶養人僅為其本人的子女,則完全不得申請;申請須自遺產管理權首次授予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4(1)條),僅能依第4(2)條所列理由延展。本法不適用於已故穆斯林的遺產(第1(2)條)。

穆斯林遺產適用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1966(《穆斯林法律管理法》1966)。第112條規定:以新加坡為住所地的穆斯林無遺囑身故時,其遺產依穆斯林法分配,並在適用之處依馬來習俗調整;第111條則將遺囑處分限於其所信奉教法學派所允許的範圍,回教法庭自身的繼承資料把上限定為:至多三分之一可留給非faraid(法定繼承)受益人。妻子屬“古蘭經定份繼承人”,其確切分數取決於還有哪些繼承人在世,並由回教法庭依第115條簽發的繼承證書(Inheritance Certificate)載明。另有兩點遺孀應當知道:第112(3)條允許法院在馬來人無遺囑身故的情形下,按其認為適當的比例分割harta sepencarian(共同取得財產);以及,有效指定的公積金款項被視為生前贈與,不再納入faraid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