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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实于 2026-08-29

母亲的名字什么都没挂上。她还能动用什么?

她的地位通常比文件看起来更稳,而且分几条互不相干的轨道。父亲在世时,她只能动用自己具名的部分。在他身故后,有四类资产完全绕开遗嘱认证——联名账户、有有效指定的公积金(CPF)、有指定的保险,以及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持有且无未清按揭的不动产;这四项都被家事司法法院列为可能无需授予书(grant)即可处理的资产。至于遗产本身,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无遗嘱继承法》1967)第7条规定:有子女时配偶得二分之一(规则2),无子女但有父母时配偶得二分之一(规则4),两者皆无时配偶得全部(规则1)。若遗嘱把她排除在外,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66(《继承(家庭赡养)法》1966)允许她提出赡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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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世时,她的名字就是全部答案

新加坡没有“配偶自动接管”这回事。父亲在世期间,她能动用联名账户、处置共同持有的房产,此外别无其他——他单名的账户、股份、保单与公积金,只认他一人。真正能让她在他无法行事时代为处理的那些工具,是他去签、而不是她去申请的:持久授权书、银行签字授权、替代董事的委任。这些工具各自授权到什么程度、以及事后法院指定的代理人能与不能做什么,见“父亲住院期间谁可以替他签字”那一页。

有两件生前事实值得尽早查清,因为它们带有安静的时效性。公积金指定会因结婚而自动失效,却不会因离婚而失效(公积金局页面,2026年5月25日更新)——所以一次再婚会悄悄注销旧的指定,而在新的指定作出之前,那里是空的。另外,用公积金存款购买的房产,根本不在公积金指定的涵盖范围内。“目前有效的指定有哪些”,是一个纯粹的整理性问题,不必谈论任何人的身后事就能问出口。

身故之后:那些从未进入遗产的资产

先说联名账户,因为这才是一家人日常靠以生活的东西。金管局(MAS)在2025年1月7日的国会书面答复中说明:MAS并未规定银行在获悉联名账户持有人去世后必须关闭账户;有些银行允许尚存的持有人保留并继续使用该账户,要求关户的银行则会协助其提取或转出余额;无论哪一种,尚存的联名持有人都保有对该笔资金的取用与控制。MAS并补充,正与业界研究能否让身故后遗产处理的做法——包括联名账户的处理——更为统一与简化。钱在两种做法下都是她的,不同的只是银行的手续。

第二条轨道是公积金,也是最常被误解的一条。公积金存款不能写进遗嘱,因为它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这同时也让它免受债权人追索。有有效指定时,公积金局以现金支付给受指定人。没有指定时,存款会转交公共信托人办公室(Public Trustee's Office),依无遗嘱继承法、或(穆斯林)依继承证书分配——公积金局明言,单是确认哪些家属有资格,就可能耗时长达六个月,并会从中扣除不可豁免的行政费。作出指定是免费的;不作指定则不然。

第三与第四条轨道是保险与房产。依Insurance Act 1966(《保险法》1966),以配偶与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指定(第132条,原第49L条)就保单款项设立信托:该等款项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不受其债务追索,且未经受指定人或受托人同意不得撤销。可撤销指定(第133条,原第49M条)向具名受指定人支付,但若其后所立遗嘱处分了全部身故给付,该指定视为被撤销。房产方面,Land Titles Act 1993(《土地所有权法》1993)第53(1)条规定:凡影响已登记土地的文书,共有人除非被载明为分权共有(tenants-in-common),否则即以联权共有持有;而联权共有人依生存者取得权取得。在 Lau Siew Kim v Yeo Guan Chye Terence [2007] SGCA 54 一案中,上诉法院驳回亡夫两名成年儿子关于遗孀为遗产代持的主张,确认她对两处联名房产的绝对所有权。

遗产本身:无遗嘱继承法给什么、不给什么

若没有遗嘱,由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决定。第7条列出九条规则,其中三条涉及配偶。规则2:有尚存配偶及直系卑亲属——配偶得二分之一,子女按代位(per stirpes)均分另一半。规则4:有尚存配偶及父母但无直系卑亲属——配偶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规则1:有尚存配偶而无直系卑亲属亦无父母——配偶得全部遗产。第8条规定:若被继承人留下不止一位合法妻子,各妻平分“一位妻子本可取得”的那一份。本法不适用于任何穆斯林的遗产(第2条)。家事司法法院并载明,在非穆斯林遗产中,配偶通常享有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权——她通常是申请人,而不是等待申请结果的旁观者。

本法做不到的,是触及从未进入遗产的东西。已指定的公积金、已指定的保单、联权共有的房产都在遗产之外,无论份额怎么算。它也不会把生前赠与追回来:第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给予子女、或为该子女之受益(advancement)而给予的金钱或财产,在计算该子女应继份额时不予计入。若大部分价值早在葬礼前若干年就已移转,其含义见“父母生前把一切都转给了我的兄弟姐妹”那一页。

如果遗嘱把她排除在外——以及穆斯林遗产的另一套算法

若被继承人去世时以新加坡为住所地,而其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或两者结合未能为受扶养人提供合理的赡养,法院可依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66 第3条,从净遗产中命令作出赡养安排。妻子或丈夫属于受扶养人。但这是赡养,不是份额,而且本法在设计上就很窄:赡养通常以定期给付方式作出,并于再婚时终止;只有在净遗产不超过$50,000时才可判给一次性款项(第3(4)条);若尚存配偶已有权取得净遗产收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其他受扶养人仅为其本人的子女,则完全不得申请;申请须自遗产管理权首次授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4(1)条),仅能依第4(2)条所列理由延展。本法不适用于已故穆斯林的遗产(第1(2)条)。

穆斯林遗产适用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1966(《穆斯林法律管理法》1966)。第112条规定:以新加坡为住所地的穆斯林无遗嘱身故时,其遗产依穆斯林法分配,并在适用之处依马来习俗调整;第111条则将遗嘱处分限于其所信奉教法学派所允许的范围,回教法庭自身的继承资料把上限定为:至多三分之一可留给非faraid(法定继承)受益人。妻子属“古兰经定份继承人”,其确切分数取决于还有哪些继承人在世,并由回教法庭依第115条签发的继承证书(Inheritance Certificate)载明。另有两点遗孀应当知道:第112(3)条允许法院在马来人无遗嘱身故的情形下,按其认为适当的比例分割harta sepencarian(共同取得财产);以及,有效指定的公积金款项被视为生前赠与,不再纳入faraid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