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知道父親的遺囑裡寫了什麼?
他在世時,一般無從得知:遺囑是他私人的、可隨時撤銷的文書,新加坡沒有任何法律強制他或他的律師拿給人看。身後,執行人向家事司法法院(Family Justice Courts)呈交遺囑以申請遺囑驗證書(Grant of Probate),此後可從法院登記處(Registry)取得副本(Family Justice (Probate and Other Matters) Rules 2024第6部分第44條)。若有人扣著遺囑不交,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請求法院下令交出(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第54條)。若你對遺囑有疑問,要在認證書頒發之前行動:死亡之後登記的遺囑驗證禁止令(caveat),在有效期間可阻止頒發任何認證書(2024年規則第6部分第34條)。在YFF v YFG [2026] SGHCF 20(2026年6月26日)一案中,一位遺孀在遺囑驗證十個月後才起訴,房子已經賣掉了。

他在世時:無權知道內容——但準備程度問得出口
這份隱私不是對你的輕慢;它是這件工具本身的設計。遺囑只在死亡時開口,在那之前隨時可以重寫,所以法律把它的內容當作除立遺囑人外與任何人無關的事——子女、配偶、乃至被寫進遺囑的受益人都不例外。逼著要看,既徒勞又傷人;而任何洩露內容的顧問,是在違背對你父親的職責,不是在幫你的忙。
家人能夠正當查明的是準備程度:遺囑存不存在、是否為最新版本、執行人是誰、原件放在哪裡、有沒有持久授權書。這些問的是危機來臨時這個家轉不轉得動,而不是誰得到什麼——所以一位不肯談內容的父親往往仍願意回答它們,每一位嚴肅的顧問也都會鼓勵他回答。想弄清這套機器是盡責守業,不是貪心;內容儘可以只屬於他一個人。
遺囑登記冊:記錄什麼,誰可以查
新加坡設有遺囑登記冊(Wills Registry),自2020年5月4日從公共受託人辦公室(Public Trustee's Office)接手以來,由新加坡法律學會維護。它是自願登記的,而且刻意收窄:只存立遺囑人的資料、遺囑日期、起草人以及原件所在。它不保管簽署的遺囑原件;只有經參與計劃的律師事務所登記的,才另存一份遺囑的電子副本。登記不使遺囑生效,不登記也不使遺囑失效;登記冊存在的意義,是讓一份2009年悄悄立下的遺囑,不至於在2026年悄悄失蹤。
查詢許可權沿用遺囑隱私的同一邏輯。立遺囑人在世時,資訊只向他本人和代表他的律師開放。身後,家人(或遺產的律師)可在網上查詢:填寫立遺囑人的身份證號碼、申報與他的關係、上傳死亡證明等證明資料;每次查詢S$10,結果在三至五個工作日內以電郵發出(新加坡法律學會查詢指南,2023年8月15日)。查無結果並不證明沒有遺囑——未登記的遺囑很常見——但查到一條記錄,就能在這個家最難熬的一週裡,免去一屜一屜翻找的搜尋。
身後:遺囑驗證開啟記錄——以及什麼都找不到時怎麼辦
死亡使隱私倒轉。執行人必須向家事司法法院呈交遺囑以申請遺囑驗證書,認證書一經頒發,遺囑即成為法院記錄的一部分——可向法院申請核證副本,於是受益人、乃至被遺漏的家人,都不再仰賴執行人的善意才能知道遺囑寫了什麼。執行人沒有舉行正式“宣讀遺囑”儀式的法定期限——那種儀式主要存在於電影裡——但他們不可能一邊管理遺產,一邊對法院隱瞞遺囑的指示。
如果遺囑遍尋不獲,遺產將依Intestate Succession Act按無遺囑繼承管理——配偶與子女按法定份額,無論任何人相信逝者本意如何。而當一份遺囑確知曾經存在、原件最後由立遺囑人自己保管卻找不到時,法律的初始推定是:他銷燬了它,意在撤銷——這個推定可以用證據推翻,但那是一場難看的仗。這就是他在世時那兩個問題值得問的現實理由:不問“裡面寫了什麼”,只問“它存不存在、放在哪裡”。
身後被扣住的遺囑,法院可以下令交出,副本可從法院檔案取得
人走之後,遺囑原件可能留在執行人、某個兄弟姐妹或律師手裡,就是不拿出來。法律為這種情形給了家人一個槓桿。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第54條規定:法院可應任何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有理由相信某人持有或控制一份遺囑、或知道其存在時,命令此人在指定期限內把遺囑交到登記處,或在指定時間到庭就該遺囑接受詢問。申請須向法官提出,並送達該人(Family Justice (Probate and Other Matters) Rules 2024第6部分第42條)。
遺囑一旦存入登記處,就不再是任何人可以私下出示或扣留的文書。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第6部分第44條規定:存於登記處的遺囑,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副本,繳付規定費用即可取得,副本為經司法常務官(Registrar)親筆核證為真實副本、並加蓋家事司法法院印章的影印本。原件本身留在原處:第45條規定,未經司法常務官命令,原件不得移出或查閱,任何查閱都須在法院官員在場下進行。
家事司法法院的指引(2026年6月1日更新)估計,遺囑驗證書、資產附表(Schedule of Assets)和遺囑的核證副本合計五頁,費用約S$50;有律師的經eLitigation提交申請,沒有律師的到服務局(Service Bureau)辦理,申請須說明理由。如果只剩影印本或草稿,第43條允許申請把它作為遺囑予以認證,須以宣誓書證明遺囑曾妥為簽立、提出推翻前文所述撤銷推定的事實,並證明副本準確。
認證書頒發後才質疑遺囑,房子可能已經賣掉:2026年一位遺孀的時間線
YFF v YFG [2026] SGHCF 20一案的判決(高階法官Chan Seng Onn,2026年6月26日)說明了時機為何要緊。一名男子於2024年7月22日去世,生前在2024年5月26日和7月8日簽過兩份遺囑,後一份簽於去世前十四天。2025年1月22日,第二份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取得遺囑驗證書;2025年3月13日,他們以執行人身份把他在實乞納路(Siglap Road)的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房子掛牌約S$6,000,000;2025年8月7日,一位與這家人毫無關聯的買家以S$5,500,000取得購買選擇權,9月10日行使。
他的遺孀說,若兩份遺囑都被推翻,全部遺產將歸她所有。她於2025年11月21日起訴,距認證書頒發已十個月;12月1日,她取得禁令,凍結執行人對遺產的處分。兩天後,買賣完成交割。2026年6月26日,法官裁定,該禁令並不阻止買家及其銀行登記其權益:房子早在數月前的9月10日已經售出。買家行使選擇權時,她未曾針對該物業提交任何形式的禁止令(caveat)。遺囑是否有效,仍有待審理。
認證書頒發前管用的槓桿,在2024年規則第6部分。根據第34條(2026年10月9日於新加坡法規線上查閱),任何人在死亡之後、任何認證書頒發之前,都可以第170號表格登記遺囑驗證禁止令,使認證書不經通知他便不得頒發,並讓他可以提出異議。禁止令有效六個月,可再次登記。禁止令有效期間,司法常務官(Registrar)不得頒發認證書;但頒發當日才提交的禁止令擋不住頒發。申請人可向禁止令提出人發出警告通知,後者須在14天內表明是否提出異議。
這就是本頁所問問題的誠實答案。遺囑在呈交申請認證時才變得可見;本案中,認證書在死亡六個月後頒發。對一份臨終前不久才立的遺囑有理由存疑的家人,不必等到認證書頒發才去瞭解遺囑寫了什麼:禁止令能在審視遺囑期間把這扇窗口撐開。至於禁止令能否改變這宗遺產的結局,是我們的推斷,判決書並未這樣說。
- 1Family Justice (Probate and Other Matters) Rules 2024, Part 6, rules 42 to 45: order to bring in a will, copies of wills, issue of certified copies, inspection of the original (in force 15 October 2024)
- 2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 section 54: order to bring in a will or attend for examination
- 3Family Justice Courts: issuance of the grant and certified true copies of the grant, Schedule of Assets and will (updated 1 June 2026)
- 4SAL Wills Registry,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what is kept, fees, transfer from the Public Trustee's Office on 4 May 2020
- 5Family Justice Courts — probate and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6Singapore Law Gazette — finding the original will
- 7YFF v YFG and another [2026] SGHCF 20 (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Family Division, Chan Seng Onn SJ, 26 June 2026): death 22 July 2024, wills of 26 May and 8 July 2024, grant 22 January 2025, option 7 August 2025, claim 21 November 2025, injunction 1 December 2025
- 8Family Justice (Probate and Other Matters) Rules 2024, Part 6, rule 34: caveats (Form 170; six months; no grant while an effective caveat stands; warning and 14 days to con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