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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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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于 2026-10-09

怎样才能知道父亲的遗嘱里写了什么?

他在世时,一般无从得知:遗嘱是他私人的、可随时撤销的文书,新加坡没有任何法律强制他或他的律师拿给人看。身后,执行人向家事司法法院(Family Justice Courts)呈交遗嘱以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此后可从法院登记处(Registry)取得副本(Family Justice (Probate and Other Matters) Rules 2024第6部分第44条)。若有人扣着遗嘱不交,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请求法院下令交出(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第54条)。若你对遗嘱有疑问,要在认证书颁发之前行动:死亡之后登记的遗嘱认证禁止令(caveat),在有效期间可阻止颁发任何认证书(2024年规则第6部分第34条)。在YFF v YFG [2026] SGHCF 20(2026年6月26日)一案中,一位遗孀在遗嘱认证十个月后才起诉,房子已经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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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ealed envelope
A sealed envelopePhoto: Sara Er / Pexels

他在世时:无权知道内容——但准备程度问得出口

这份隐私不是对你的轻慢;它是这件工具本身的设计。遗嘱只在死亡时开口,在那之前随时可以重写,所以法律把它的内容当作除立遗嘱人外与任何人无关的事——子女、配偶、乃至被写进遗嘱的受益人都不例外。逼着要看,既徒劳又伤人;而任何泄露内容的顾问,是在违背对你父亲的职责,不是在帮你的忙。

家人能够正当查明的是准备程度:遗嘱存不存在、是否为最新版本、执行人是谁、原件放在哪里、有没有持久授权书。这些问的是危机来临时这个家转不转得动,而不是谁得到什么——所以一位不肯谈内容的父亲往往仍愿意回答它们,每一位严肃的顾问也都会鼓励他回答。想弄清这套机器是尽责守业,不是贪心;内容尽可以只属于他一个人。

遗嘱登记册:记录什么,谁可以查

新加坡设有遗嘱登记册(Wills Registry),自2020年5月4日从公共受托人办公室(Public Trustee's Office)接手以来,由新加坡法律学会维护。它是自愿登记的,而且刻意收窄:只存立遗嘱人的资料、遗嘱日期、起草人以及原件所在。它不保管签署的遗嘱原件;只有经参与计划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才另存一份遗嘱的电子副本。登记不使遗嘱生效,不登记也不使遗嘱失效;登记册存在的意义,是让一份2009年悄悄立下的遗嘱,不至于在2026年悄悄失踪。

查询权限沿用遗嘱隐私的同一逻辑。立遗嘱人在世时,信息只向他本人和代表他的律师开放。身后,家人(或遗产的律师)可在网上查询:填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号码、申报与他的关系、上传死亡证明等证明资料;每次查询S$10,结果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以电邮发出(新加坡法律学会查询指南,2023年8月15日)。查无结果并不证明没有遗嘱——未登记的遗嘱很常见——但查到一条记录,就能在这个家最难熬的一周里,免去一屉一屉翻找的搜寻。

身后:遗嘱认证打开记录——以及什么都找不到时怎么办

死亡使隐私倒转。执行人必须向家事司法法院呈交遗嘱以申请遗嘱认证书,认证书一经颁发,遗嘱即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可向法院申请核证副本,于是受益人、乃至被遗漏的家人,都不再仰赖执行人的善意才能知道遗嘱写了什么。执行人没有举行正式“宣读遗嘱”仪式的法定期限——那种仪式主要存在于电影里——但他们不可能一边管理遗产,一边对法院隐瞒遗嘱的指示。

如果遗嘱遍寻不获,遗产将依Intestate Succession Act按无遗嘱继承管理——配偶与子女按法定份额,无论任何人相信逝者本意如何。而当一份遗嘱确知曾经存在、原件最后由立遗嘱人自己保管却找不到时,法律的初始推定是:他销毁了它,意在撤销——这个推定可以用证据推翻,但那是一场难看的仗。这就是他在世时那两个问题值得问的现实理由:不问“里面写了什么”,只问“它存不存在、放在哪里”。

身后被扣住的遗嘱,法院可以下令交出,副本可从法院档案取得

人走之后,遗嘱原件可能留在执行人、某个兄弟姐妹或律师手里,就是不拿出来。法律为这种情形给了家人一个杠杆。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第54条规定:法院可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有理由相信某人持有或控制一份遗嘱、或知道其存在时,命令此人在指定期限内把遗嘱交到登记处,或在指定时间到庭就该遗嘱接受询问。申请须向法官提出,并送达该人(Family Justice (Probate and Other Matters) Rules 2024第6部分第42条)。

遗嘱一旦存入登记处,就不再是任何人可以私下出示或扣留的文书。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第6部分第44条规定:存于登记处的遗嘱,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副本,缴付规定费用即可取得,副本为经司法常务官(Registrar)亲笔核证为真实副本、并加盖家事司法法院印章的影印本。原件本身留在原处:第45条规定,未经司法常务官命令,原件不得移出或查阅,任何查阅都须在法院官员在场下进行。

家事司法法院的指引(2026年6月1日更新)估计,遗嘱认证书、资产附表(Schedule of Assets)和遗嘱的核证副本合计五页,费用约S$50;有律师的经eLitigation提交申请,没有律师的到服务局(Service Bureau)办理,申请须说明理由。如果只剩影印本或草稿,第43条允许申请把它作为遗嘱予以认证,须以宣誓书证明遗嘱曾妥为签立、提出推翻前文所述撤销推定的事实,并证明副本准确。

认证书颁发后才质疑遗嘱,房子可能已经卖掉:2026年一位遗孀的时间线

YFF v YFG [2026] SGHCF 20一案的判决(高级法官Chan Seng Onn,2026年6月26日)说明了时机为何要紧。一名男子于2024年7月22日去世,生前在2024年5月26日和7月8日签过两份遗嘱,后一份签于去世前十四天。2025年1月22日,第二份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取得遗嘱认证书;2025年3月13日,他们以执行人身份把他在实乞纳路(Siglap Road)的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子挂牌约S$6,000,000;2025年8月7日,一位与这家人毫无关联的买家以S$5,500,000取得购买选择权,9月10日行使。

他的遗孀说,若两份遗嘱都被推翻,全部遗产将归她所有。她于2025年11月21日起诉,距认证书颁发已十个月;12月1日,她取得禁令,冻结执行人对遗产的处分。两天后,买卖完成交割。2026年6月26日,法官裁定,该禁令并不阻止买家及其银行登记其权益:房子早在数月前的9月10日已经售出。买家行使选择权时,她未曾针对该物业提交任何形式的禁止令(caveat)。遗嘱是否有效,仍有待审理。

认证书颁发前管用的杠杆,在2024年规则第6部分。根据第34条(2026年10月9日于新加坡法规在线查阅),任何人在死亡之后、任何认证书颁发之前,都可以第170号表格登记遗嘱认证禁止令,使认证书不经通知他便不得颁发,并让他可以提出异议。禁止令有效六个月,可再次登记。禁止令有效期间,司法常务官(Registrar)不得颁发认证书;但颁发当日才提交的禁止令挡不住颁发。申请人可向禁止令提出人发出警告通知,后者须在14天内表明是否提出异议。

这就是本页所问问题的诚实答案。遗嘱在呈交申请认证时才变得可见;本案中,认证书在死亡六个月后颁发。对一份临终前不久才立的遗嘱有理由存疑的家人,不必等到认证书颁发才去了解遗嘱写了什么:禁止令能在审视遗嘱期间把这扇窗口撑开。至于禁止令能否改变这宗遗产的结局,是我们的推断,判决书并未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