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外面还有一个家,他们能来分遗产吗?
取决于文件,不取决于血缘。如果你的父亲在新加坡未立遗嘱去世,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1967年无遗嘱继承法》)把“子女”定义为婚生或合法收养的子女——婚外所生子女不能主张父亲的无遗嘱遗产,且新加坡上诉法院2009年在AAG v Estate of AAH [2009] SGCA 56中确认,他们也不能依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遗产(家庭供养)法》)向遗产请求供养。但一份遗嘱改变一切:他可以把遗产留给他指名的任何人,无论出自哪一个家庭。而保险与CPF指定完全在遗产之外传递,指定了谁就是谁。所以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抽象的“他们能不能分”——而是存在哪些文件,文件里写的是谁的名字。

若无遗嘱:新加坡的无遗嘱继承划下一条硬线
依Intestate Succession Act,法定份额——标准情形下配偶一半、子女均分另一半——只流向合法配偶和该法承认的子女:婚生或合法收养。未经注册结合所生的孩子,对父亲的无遗嘱遗产没有任何法定主张。唯一的法定例外经由母亲:依Legitimacy Act 1934(《1934年婚生地位法》)第10条(section 10),婚外所生子女在母亲身后无婚生子女在世时,可继承母亲的无遗嘱遗产。
上诉法院在AAG v Estate of AAH [2009] SGCA 56中关上了剩下的那扇门,裁定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66中的“儿子”与“女儿”不包括婚外所生子女——即便父亲的名字写在出生证上、生前一直供养他们。无论你站在这条线的哪一边,要点是一样的:无遗嘱继承不是对任何人价值的评判。它是一部在没有指示时启动的默认法条,而它给出的结果,恰恰是一位有两个家庭的父亲最不可能希望降临在任何一边身上的。
遗嘱与指定改变什么——对任何一边都一样
遗嘱完全越过无遗嘱继承那条线。新加坡对非穆斯林遗产不设特留份继承:立遗嘱人可以把一切留给第二个家庭,或一切留给第一个,或在两者之间任意分配,ISA全程不介入。一份有效遗嘱写明了婚外所生的孩子,那个孩子得到的就是遗嘱写明的。同样地,遗嘱可以被挑战——能力、不当影响、知悉并认可——这正是那些在晚年推翻数十年安排的遗嘱,成为本区域案卷中被诉最多的文件的原因。
大额资产还会完全绕开遗嘱移转。CPF存款依CPF指定传递,不依遗嘱,受指定人可以是任何人。人寿保险在可撤销指定(Insurance Act 1966,《1966年保险法》section 49M)或信托指定(section 49L,限保单持有人的配偶与子女)之下,直接赔付给受指定人;section 49L信托指定的保险金甚至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一个对遗嘱下的地位信心十足的家庭,仍可能在赔付环节才发现,保单和CPF听命于另一些名字。厘清哪笔资产依哪件工具传递,是两边家庭成员都该走的清醒第一步。
区域对照:同一个问题,三种答案
印度尼西亚是前车之鉴。金光集团创办人黄奕聪2019年去世后,婚外所生的儿子Freddy Widjaja于2020年起诉,主张继承他估值US$45.8 billion的资产;集团的回答是:婚外所生的孩子不持有任何权益。印尼法律区分获认领与未获认领的子女,2010年宪法法院一项裁决(No. 46/PUU-VIII/2010)为能证明生父关系的亲生子女开启了民事主张——所以在那里,决定这类案件的是证明与认领,不是感情。
香港废除了这一区分:自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父母与子女条例》)1993年6月生效起,婚外所生子女在无遗嘱继承中与任何其他子女平等继承。台湾居于两者之间:依《民法》,非婚生子女经认领(或强制认领之诉胜诉)后与婚生子女平等继承父亲的遗产,台湾的特留份制度继而保护这个孩子不被完全剥夺继承。同一场葬礼,放在三个司法辖区,坐上桌的是三批不同的继承人——这正是资产横跨本区域的家族,不能只按任何单一国家的规则手册来推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