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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08-31

父親過世後誰有繼承權?順位與比例怎麼算?

配偶一定有;其他人排隊,而且只有排在最前面、還有人在的那個順位分得到。民法第1138條把配偶以外的繼承人依序定為四個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上一個順位只要還有一個人在,下面的順位就完全出局。第1144條再把配偶的應繼分對著現場的順位定出來:與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按人數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同為繼承,為三分之二;四個順位都沒有人時,遺產全部歸配偶。同順位有數人時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第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0條則讓先死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條文以法務部整編至115年8月21日之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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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個順位在分,其他人根本不在隊伍裡

台灣不是把遺產分給所有有親屬關係的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這個順序是「排他」,不是「分多分少」。被繼承人只要留有一個子女在世,他的父母分不到、兄弟姊妹分不到、他自己的母親也分不到——不是分得少,是完全沒有。這是台灣家庭最常誤讀的一條,因為告別式後聚在一起的那一屋子人,很少就是法條認得的那一屋子人。

在第一順位裡面,還有兩條規則決定誰站在哪。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兒子在世,孫子就被排除——孫子不會跟還活著的父親一起繼承。第1140條給出真正要緊的例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孫子只有在父母那一輩已經不在時才進場,而且拿的正是父母原本會拿的那一份,由該房的兄弟姊妹再分。

接著第1141條負責算術: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個在世的子女,各拿第一順位那份的三分之一。替家裡顧公司的兒子沒有加給,嫁出去的女兒沒有折扣,長年照顧父親的那一個也沒有調整。這些問題都是真的,台灣家庭為此爭執多年;法條只是不問。

配偶的應繼分不是固定的——要看還有誰在

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並把應繼分分成四款。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第一至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時,遺產全部由配偶取得。配偶從來不在那條隊伍裡;配偶是拿來跟隊伍對照的。

算起來一目了然。父親過世,留下妻子與三名子女:依第1144條第1款與第1141條共四個人頭,各四分之一。父親過世,留下妻子與自己的父母、沒有子女:妻子依第1144條第2款拿二分之一,父母分另外二分之一,各四分之一。父親過世,留下妻子、沒有子女、父母皆已過世、有兩個兄弟:妻子一樣拿二分之一,兩個兄弟各四分之一。父親過世只留下妻子:全部歸她。同一筆遺產,因為過世那天誰還在,會跑出四個完全不同的答案——而過世那天不是家族挑得了的日子。

所以台灣家庭的人口一變,計畫就在沒有人重寫的情況下被改掉了。多一個孩子出生、父母其中一位先走、哥哥走在弟弟前面——每一件都會悄悄把每個人的比例重新切過。一個在2020年談好卻沒有寫下來的分法,到了2026年握著的不是協議,而是對另一種法定結果的記憶。

債務跟著一起來,而且兩個三個月的時鐘從「知道」那天開始跑

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真正讓家屬睡得著的是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自98年修法以來,台灣已經不是那種孩子會繼承到破產的法域。但這是責任上限,不是免除程序——遺產照樣要清理,債務照樣先把它吃掉,才輪到任何人拿到東西。

接著有兩個期限,起算點是「知悉」,不是死亡。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最後那一句是家族最常忘的:拋棄不會讓問題消失,只會把問題交給第1138條順序裡的下一個人——通常就是自己的手足、母親,或子女。

關於特留分,有一項提醒,而且提醒的是資料庫而不是法律。特留分是遺囑不能剝奪的那一塊法定比例,規定在第1223條。第1223條的修正條文於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之公布內容,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資料庫的條文內容頁預設顯示的已經是修正後的文字:四款,且不再列入兄弟姊妹;而目前仍在施行中的舊條文是五款,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任何人若以為條文頁顯示的就是現行法而據以判斷,讀到的其實是明年的規則。請看頁面上方的生效狀態註記,並同時對照歷史法規版本。

新加坡那邊的資產:什麼會變,什麼不會

先講不會變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對一位在台灣有住所的中華民國國民而言,那就是台灣民法——包含第1138條的順位、第1144條的配偶應繼分、第1223條的特留分——不會因為帳戶開在新加坡就停止適用。錢放在哪裡也改變不了稅:台灣的遺產稅跟著人走,不跟著資產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的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都在稅基裡。這一段在本站另有專頁。

新加坡真正改變的是時程與程序。新加坡對民國97年(2008年)2月15日以後死亡者不課遺產稅,也沒有遺產稅、贈與稅或財富稅,所以新加坡這一段不會在台灣的稅單上再疊一張。但新加坡的銀行不會憑一份台灣家族的協議、也不會單憑一份台灣的法院文件就放行新加坡境內的帳戶:它要的是新加坡的遺產管理授權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沒有把這件事排進時程的家族,通常在第四個月才發現——那時台灣的遺產稅申報期限就在眼前,而要拿來繳稅的錢卡在另一個國家的認證程序裡。

信託改變的層次更深,但只有在創辦人生前設立才算數。生前設入新加坡信託的資產,在死亡時已經不在遺產裡,因此不由第1138條去分,也不必等授權書。新加坡信託期間最長可達100年,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冊;《受託人法1967》第90條規定,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由新加坡居民受託人管理的信託,可抵禦外國的特留份主張,條件是委託人在信託成立時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為住所地——這個條件,台灣的創辦人通常都符合。接下來是誠實的界線,而這正是重點。第90條拘束的是新加坡法院,不是台灣法院。就台灣境內財產在台灣提起的特留分扣減之訴,仍然由台北的法院依第1223條判斷;而台灣的遺產稅也仍然及於創辦人的全球遺產,無論契約怎麼寫。新加坡能把一類資產移出這場爭執、移出那條隊伍。它移不走這個家族與台灣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