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門鴨莊:店給了兒子,最後落在親家手裡
姚美貞用四十年做出一家台北燒臘名店,把公司和商標都登記在獨子名下。2021年兒子騎重機身亡,媳婦一年內過世,孫子繼承了公司;孫子的外婆成了監護人,也就成了公司的聲音。到2025年,創辦人被禁止使用自己的招牌,在兩條街外以「1+1燒臘」重新開張。

一位香港學藝的廚師和妻子1979年在臺北東門市場旁開了燒臘櫃臺,1984年離婚後她留下了本店
東門鴨莊1979年在台北金山南路開業,離東門市場幾步路,由在香港餐館學藝的廚師陳松根和妻子姚美貞共同創立。兩人1984年離婚;他拿走兩家分店,她留下本店,自己學燒臘,把配方改成台灣人的口味。香港客人抱怨鴨子太台,卻照樣天天來買。四十年來,這是全台北最有名的燒臘櫃台之一。以下關於這個家庭的敘述,是創辦人自己說的:2026年2月20日《鏡週刊》刊出的五篇系列報導,以及2025年8月東森新聞的獨家專訪。

創辦人2009年前後把店交給獨子,他把月營業額做到一千二百萬元,公司和商標都登記在自己名下
五十歲前後,她把店交給獨子陳載聞。他在雪梨念飯店管理,回台後回到櫃台。《自由時報》在他過世後報導,他十二歲就騎腳踏車穿過東門市場送便當,2009年前後母親身體不好,正式接手。他又開了兩家分店和一間中央廚房;母親說,每月營業額最高衝到一千二百萬元。他以自己的名義登記商標、成立公司;母親在兩者之中都沒有名份。他每月給母親四萬元生活費,她開始四處旅行,六十多歲在台東學會衝浪。


兒子2021年8月26日在北宜公路的彎道上身亡,年僅40歲;遺孀半年內離世,留下讀小學的孩子當繼承人
2021年8月26日上午,他在北宜公路33.8公里處過彎失控,先後撞上兩輛水泥預拌車,當場身亡,年僅40歲。《自由時報》和《中時》隔天都報導了。遺孀陳亞涵要婆婆不用擔心,她會找自己的母親來幫忙撐住這家店。大約半年後,她也走了。還在讀小學的孩子,成了父親所有財產的繼承人——公司、商標、店,全部。

親家母幾天內把戶籍遷進孩子的住處成為監護人,住在樓上的創辦人依第1094條排第三
依台灣民法,父母雙亡又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第1094條按固定順序定監護人:第一,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第二,同居的兄姊;第三,不同居的祖父母。創辦人說,兒子租了一棟兩層樓公寓,她住樓上、兒子一家住樓下,戶籍地址因此不同。她說,媳婦過世幾天內,親家便把戶籍遷入樓下,身為地政士的親家母被登記為監護人。與孫子在同一棟樓住了多年的創辦人,在法定順序裡排第三。

創辦人被警察當作公司外人請出自己的店,每月四萬元停付,2025年更二審輸掉監護權官司
監護人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孩子,透過監護人行使表決權。創辦人說,她被告知店現在是孫子的、因為虧錢必須賣掉;她回去想救店,卻因為在公司裡沒有任何職務而被報警趕走;每月四萬元也停了。她提起監護權訴訟:一審敗訴,二審勝訴,2025年更二審敗訴——她說,孫子在法庭上作了對她不利的陳述。她沒有再上訴。家事法院的卷宗不公開;親家那一方的說法,媒體上沒有報導。

被停用自己的店名後,創辦人2025年7月在兩條街外以「1+1燒臘」重新開張,護理師女兒回來幫忙,配方教給陌生人
新的經營者接著要她停止使用店名。2025年7月,她把用兒子保險金開的南門店改名「1+1燒臘」重新開張,位於南昌路與南海路口;女兒是專科護理師,辭掉月薪十萬元的工作,回來站櫃台。老員工告訴她,原公司已經以三千萬元賣給一位台中商人;她說不知道是真是假。「那個商標是我創的,」她對東森說,「我只是沒有去登記。」她已經七十多歲,正在把配方教給任何窮到需要它的人。

創辦人一次交出了股份、商標和被徵詢的權利,自己一樣都沒留。每一樣都完整地過戶給兒子,所以兒子一走,每一樣都跟著他的遺產走到孩子手上,而孩子的財產由法律指定的監護人管理。台灣民法第1094條用地址、而不是用適任與否來回答這個問題:同一個屋簷下的祖父母排第一。一份讓母子分住兩層樓的租約、幾天內遷入的戶籍、一家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做完了剩下的事。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沒有信託持有股份;沒有授權契約把店名和公司分開。四十年的心血變成了一個人的個人財產,而他不在的那一天,什麼都沒寫。
把同一個家庭搬到新加坡,同一家店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失去——改變結局的,是一份指定孩子監護人的遺囑、一個持有股份讓監護人永遠投不到票的信託、一個登記在創辦人名下再授權給公司的商標,以及一條沒有法官許可就不准監護人賣掉未成年人股份的法律。
新加坡無遺囑繼承法規則3把過世兒子的遺產給他的子女,祖母在那裡同樣什麼都分不到
先說誰來繼承,因為新加坡在這一點上什麼都不會改變。1967年無遺囑繼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第7條(2026年9月19日於新加坡法規線上查閱)規定,留有子女的死者,遺產由子女均分(規則3);父母只有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能繼承(規則5)。完整擁有公司的兒子過世,公司在台北和在新加坡一樣都留給他的孩子。身為祖母的創辦人,在兩地都分不到任何東西。

依未成年人監護法寫一頁遺囑指定孩子的監護人,法院就從父親的選擇出發,而不是從地址
再說監護人。新加坡沒有按地址排的法定順序。依1934年未成年人監護法(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孩子的福祉是第一且最重要的考量(第3條);孩子沒有父母時,法院依聲請指定監護人(第6(3)條);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用契據或遺囑指定自己過世後的監護人(第7條)。兒子一頁紙的遺囑,就能指定母親,或母親與外婆共同,在妻子在世時與妻子共同行使、妻子過世後接續。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是靠戶籍排第一;法院從那份文件開始。

依第16條,新加坡的監護人沒有法院不能賣掉孩子的股份,硬賣的交易可被宣告無效並撤銷
然後是股份,這才是整件案子真正的決勝點。在新加坡,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未成年人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第16(1)條);法院只在對孩子有必要或有利時才會許可(第16(3)條);未經許可的處分可以被宣告無效,財產被命令返還(第16(2)條)。台灣民法第1101條要求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公司股份不在條文所列之內。台北的監護人可以簽字賣掉公司;新加坡的監護人不能。

創辦人把店設入新加坡信託,兒子過世後受託人仍持有股份、仍每月付她四萬元,監護人只得到照顧權
更好的做法,是根本不讓任何監護人投這一票。創辦人生前把公司設入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的信託,由持牌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兒子依書面授權擔任經理人,孫子女為受益人,到約定年齡取得權益。兒子過世後,受託人仍然持有股份、仍然任命經理人、仍然依契約每月付給創辦人四萬元;不論法院選誰當監護人,監護人得到的是孩子的照顧權,不是公司的席位。1967年受託人法允許契約指定由誰任命接替的受託人(第37條)。

商標登記在創辦人名下再授權給公司,依商標法留在創造者手中,儘管新加坡法院仍可能把孩子判給同一位外婆
店名是另一項資產,本來就該分開持有。已註冊商標是個人財產,可以連同或不連同營業商譽轉讓或移轉(1998年商標法第38條);登記在兒子名下,它就跟著兒子的遺產走。登記在創辦人名下,或家族控股公司名下,再授權給營運公司在家族經營期間使用,招牌就留在創造它的人手裡。誠實的界限是:這些都換不回監護權。新加坡法院適用第3條,很可能同樣把孩子判給那位外婆。它不會交給她的,是公司。

孫子女 — 公司及其收益,由受託人持有到成年——而不是股份由監護人投票、在他們看得懂資產負債表之前就被賣掉
創辦人 — 商標、契約載明的每月收入,以及寫進經理人授權書裡的被徵詢權——而不是被報警趕離自己的櫃台
監護人,不論法院選誰 — 照顧權與孩子的福祉——沒有公司的表決權,沒有法官許可也不能賣股份
四十年的老顧客 — 同一個招牌下同一隻鴨——而不是一個賣給陌生人的店名,和一位在兩條街外用「1+1」做生意的創辦人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真實架構需要持牌專業人士與您家族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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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意、品牌和租約都在一個孩子名下
這個地區大多數家族生意的交棒方式,和東門鴨莊一樣:父母退下來,孩子的名字寫上公司、商標和租約,父母留下的是每月一個信封和零份文件。只要孩子活著、配偶同意,這套辦法就能運作。哪一天其中一項不再成立,父母的地位就變成孩子的遺產和孩子配偶的家人說了算。要問的問題很短:商標在誰名下;孩子的遺囑指定了誰當監護人;父母依書面文件、而不是依習慣拿到什麼;孩子過世那天,股份由誰持有。趁大家都在的時候想知道這些答案,是盡責,不是不信任。
東門鴨莊爭產到底是怎麼回事?
創辦人姚美貞在2009年前後把生意交給獨子陳載聞,商標和公司都登記在他名下。他2021年8月26日騎重機車禍身亡,40歲;妻子約半年後過世;年幼的孩子繼承。外婆依民法第1094條成為監護人,掌控公司。創辦人2025年更二審敗訴,被禁止使用商標,2025年7月改以「1+1燒臘」重新開張。
為什麼是外婆當監護人,而不是創辦人?
因為台灣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雙亡又無遺囑指定時,監護人依同居關係排序:先是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其次是同居的兄姊,再來才是不同居的祖父母。創辦人住在不同樓層、不同地址;親家把戶籍遷入孩子的住處。創辦人排第三。若父親依第1093條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那個人會排在最前面。
台灣的監護人可以賣掉未成年人擁有的公司嗎?
第1101條禁止監護人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使用或處分其財產,並要求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及其居住的房屋須經法院許可;公司股份不在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之列。創辦人所述的出售是否發生、條件為何,公開紀錄上查不到。
在新加坡,兒子留下子女、沒有遺囑就過世,誰來繼承?
子女。1967年無遺囑繼承法第7條規則3規定,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無遺囑死者,遺產由子女均分,但配偶依規則2先取一半;父母只有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繼承(規則5)。新加坡的祖母和台灣的祖母一樣,從留有子女的兒子那裡什麼都分不到。
在新加坡,監護人可以賣掉孩子在家族公司的股份嗎?
沒有法院不行。1934年未成年人監護法第16(1)條禁止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未成年人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法院只在對孩子有必要或有利時才許可(第16(3)條);違反的出售可被宣告無效並命令返還財產(第16(2)條)。
在新加坡,父母如何為子女指定監護人?
用契據或遺囑。1934年未成年人監護法第7條允許父親和母親各自指定自己過世後的監護人,與在世的一方共同行使;父母都過世後,雙方各自指定的監護人共同行使。沒有指定監護人而孩子又沒有父母時,法院依聲請指定(第6(3)條),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重要考量(第3條)。
家族生意的商標應該怎麼持有,才不會跟著一個人的遺產走?
登記在創辦人或家族控股公司名下,而不是登記在經營店面的孩子名下,再授權給營運公司使用。依新加坡1998年商標法第38條,已註冊商標是個人財產,可連同或不連同商譽轉讓或移轉;登記在個人名下,就隨該人的遺產移轉。與家族經營綁在一起的授權,讓招牌不論公司發生什麼事都留在創造它的人手裡。
- 1鏡週刊 Mirror Media,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 part 4: 拿不到孫子監護權 東門鴨莊創辦人痛失商標 另開新店免費傳授秘方 (the guardianship litigation, the trademark bar, 1+1, the reported NT$30m sale)
- 2鏡週刊,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 part 3: 一家燒臘店年收可破億 少東夫妻雙亡全變調 (NT$12m monthly sales, the son's death, the widow's death,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e NT$40,000 stopped)
- 3鏡週刊,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番外: lawyer 呂秋遠 on Civil Code art 1094 and the address; the 100 per cent shareholding held by the minor
- 4鏡週刊,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 parts 1 and 2: the founding in 1979, the 1984 divorce, the recipes
- 5東森新聞 EBC, 19 Aug 2025 — 獨家/「東門鴨莊」早易主!創辦人姚美貞高齡再創業 (the change of hands, the trademark suit, the July 2025 renaming, 'I simply didn't register it')
- 6自由時報, 27 Aug 2021 — 過彎摔車 東門鴨莊老闆 魂斷北宜公路 (the crash at km 33.8 on 26 Aug 2021; 陳載聞, 40; the handover around 2009)
- 7民法 Civil Code art 1094 (statutory guardians of a minor, in order of co-residence) — 全國法規資料庫, read 19 Sep 2026
- 8民法 art 1093 (a paren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by will)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9民法 art 1098 (the guardian is the ward's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art 1101 (limits on a guardian's dealings with the ward's property; court permission for immovables)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0民法 art 1138 (order of heirs: lineal descendants first)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s7 (rules 2, 3 and 5)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2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34 s3 (welfare paramount), s6 (rights of surviving parent; court appointment where no parent), s7 (testamentary guardians)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3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34 s16 (no disposal of an infant's property without the court) and s17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4Trade Marks Act 1998 s38 (a registered mark is assignable and transmissible as personal property)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5Trustees Act 1967 s37 (appointment of new trustees by the person the instrument nominates)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