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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案卷編號 11核實於 2026-09-19

東門鴨莊:店給了兒子,最後落在親家手裡

姚美貞用四十年做出一家台北燒臘名店,把公司和商標都登記在獨子名下。2021年兒子騎重機身亡,媳婦一年內過世,孫子繼承了公司;孫子的外婆成了監護人,也就成了公司的聲音。到2025年,創辦人被禁止使用自己的招牌,在兩條街外以「1+1燒臘」重新開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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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規模
A Taipei roast-meat house founded 1979; sales peaked at NT$12m a month under the son; the founder was told it sold for NT$30m (unverified)
涉及司法轄區
TW
訴訟期間
2022–2025 (guardianship, three instances; trademark)
敗因
Outright gift to one child, the brand in his name, no guardian named
Inside Taipei's Dongmen Market, 21 March 2009 — the neighbourhood where 東門鴨莊 opened on Jinshan South Road in 1979 and built forty years of roast-meat trade
Inside Taipei's Dongmen Market, 21 March 2009 — the neighbourhood where 東門鴨莊 opened on Jinshan South Road in 1979 and built forty years of roast-meat tradeBanzai Hiroaki · CC BY 2.0 · Wikimedia Commons

一位香港學藝的廚師和妻子1979年在臺北東門市場旁開了燒臘櫃臺,1984年離婚後她留下了本店

東門鴨莊1979年在台北金山南路開業,離東門市場幾步路,由在香港餐館學藝的廚師陳松根和妻子姚美貞共同創立。兩人1984年離婚;他拿走兩家分店,她留下本店,自己學燒臘,把配方改成台灣人的口味。香港客人抱怨鴨子太台,卻照樣天天來買。四十年來,這是全台北最有名的燒臘櫃台之一。以下關於這個家庭的敘述,是創辦人自己說的:2026年2月20日《鏡週刊》刊出的五篇系列報導,以及2025年8月東森新聞的獨家專訪。

一對夫妻在東門市場旁狹窄店面的櫥窗掛起燒鴨:1979年東門鴨莊在金山南路開業。
一對夫妻在東門市場旁狹窄店面的櫥窗掛起燒鴨:1979年東門鴨莊在金山南路開業。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創辦人2009年前後把店交給獨子,他把月營業額做到一千二百萬元,公司和商標都登記在自己名下

五十歲前後,她把店交給獨子陳載聞。他在雪梨念飯店管理,回台後回到櫃台。《自由時報》在他過世後報導,他十二歲就騎腳踏車穿過東門市場送便當,2009年前後母親身體不好,正式接手。他又開了兩家分店和一間中央廚房;母親說,每月營業額最高衝到一千二百萬元。他以自己的名義登記商標、成立公司;母親在兩者之中都沒有名份。他每月給母親四萬元生活費,她開始四處旅行,六十多歲在台東學會衝浪。

兒子在中央廚房掌廚,白髮母親提著行李箱離開:交棒、每月一千二百萬營業額、給她的四萬元。
兒子在中央廚房掌廚,白髮母親提著行李箱離開:交棒、每月一千二百萬營業額、給她的四萬元。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A cooked-meat stall at Taipei's Dongmen Market, 21 March 2009 — the trade 東門鴨莊 was built on: roast duck, barbecued pork and salted chicken sold over a counter
A cooked-meat stall at Taipei's Dongmen Market, 21 March 2009 — the trade 東門鴨莊 was built on: roast duck, barbecued pork and salted chicken sold over a counterBanzai Hiroaki · CC BY 2.0 · Wikimedia Commons

兒子2021年8月26日在北宜公路的彎道上身亡,年僅40歲;遺孀半年內離世,留下讀小學的孩子當繼承人

2021年8月26日上午,他在北宜公路33.8公里處過彎失控,先後撞上兩輛水泥預拌車,當場身亡,年僅40歲。《自由時報》和《中時》隔天都報導了。遺孀陳亞涵要婆婆不用擔心,她會找自己的母親來幫忙撐住這家店。大約半年後,她也走了。還在讀小學的孩子,成了父親所有財產的繼承人——公司、商標、店,全部。

霧中山路彎道的護欄上放著一頂安全帽:2021年8月26日,兒子在北宜公路33.8公里處身亡。
霧中山路彎道的護欄上放著一頂安全帽:2021年8月26日,兒子在北宜公路33.8公里處身亡。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親家母幾天內把戶籍遷進孩子的住處成為監護人,住在樓上的創辦人依第1094條排第三

依台灣民法,父母雙亡又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第1094條按固定順序定監護人:第一,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第二,同居的兄姊;第三,不同居的祖父母。創辦人說,兒子租了一棟兩層樓公寓,她住樓上、兒子一家住樓下,戶籍地址因此不同。她說,媳婦過世幾天內,親家便把戶籍遷入樓下,身為地政士的親家母被登記為監護人。與孫子在同一棟樓住了多年的創辦人,在法定順序裡排第三。

祖母在樓上窗邊,另一位女子把檔案箱搬進樓下:戶籍遷入,第1094條決定了一切。
祖母在樓上窗邊,另一位女子把檔案箱搬進樓下:戶籍遷入,第1094條決定了一切。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創辦人被警察當作公司外人請出自己的店,每月四萬元停付,2025年更二審輸掉監護權官司

監護人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孩子,透過監護人行使表決權。創辦人說,她被告知店現在是孫子的、因為虧錢必須賣掉;她回去想救店,卻因為在公司裡沒有任何職務而被報警趕走;每月四萬元也停了。她提起監護權訴訟:一審敗訴,二審勝訴,2025年更二審敗訴——她說,孫子在法庭上作了對她不利的陳述。她沒有再上訴。家事法院的卷宗不公開;親家那一方的說法,媒體上沒有報導。

白髮創辦人站在人行道上、兩名警察之間,手仍伸向店門:被當作自己公司的外人請走。
白髮創辦人站在人行道上、兩名警察之間,手仍伸向店門:被當作自己公司的外人請走。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被停用自己的店名後,創辦人2025年7月在兩條街外以「1+1燒臘」重新開張,護理師女兒回來幫忙,配方教給陌生人

新的經營者接著要她停止使用店名。2025年7月,她把用兒子保險金開的南門店改名「1+1燒臘」重新開張,位於南昌路與南海路口;女兒是專科護理師,辭掉月薪十萬元的工作,回來站櫃台。老員工告訴她,原公司已經以三千萬元賣給一位台中商人;她說不知道是真是假。「那個商標是我創的,」她對東森說,「我只是沒有去登記。」她已經七十多歲,正在把配方教給任何窮到需要它的人。

創辦人在新的轉角櫃臺切鴨,女兒招呼排隊的客人:2025年7月「1+1燒臘」開張。
創辦人在新的轉角櫃臺切鴨,女兒招呼排隊的客人:2025年7月「1+1燒臘」開張。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案情時間線
1979陳松根與姚美貞在台北金山南路開設東門鴨莊。1984年離婚;她留下本店,自己重建廚房。
約2006–2009創辦人五十歲前後把生意交給獨子陳載聞。他以自己名義登記商標、成立公司,開了兩家分店和中央廚房,每月給母親四萬元。
2021年8月26日陳載聞(40歲)在北宜公路33.8公里處過彎失控身亡。遺孀與年幼子女繼承他的遺產,包括公司。
2022年初遺孀陳亞涵在丈夫過世約半年後離世。讀小學的孩子成為唯一繼承人。親家將戶籍遷入公寓;親家母依民法第1094條被登記為監護人。
2022年創辦人被告知公司是孫子的、必須賣掉;她被視為外人報警趕出店門;每月四萬元停付。她提起監護權訴訟,並用兒子的保險金開設南門店。
2022–2025年監護權訴訟:一審敗訴、二審勝訴、2025年更二審敗訴。創辦人不再上訴。
2025年7月被禁止使用商標後,她把南門店改名「1+1燒臘」,與女兒一起重新開張。她聽說原公司以三千萬元賣給台中買家;未經證實。
2026年2月20日《鏡週刊》刊出創辦人的五篇口述系列。律師呂秋遠在系列中指出,第1094條和戶籍地址是整件事的樞紐。
本刊結論

創辦人一次交出了股份、商標和被徵詢的權利,自己一樣都沒留。每一樣都完整地過戶給兒子,所以兒子一走,每一樣都跟著他的遺產走到孩子手上,而孩子的財產由法律指定的監護人管理。台灣民法第1094條用地址、而不是用適任與否來回答這個問題:同一個屋簷下的祖父母排第一。一份讓母子分住兩層樓的租約、幾天內遷入的戶籍、一家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做完了剩下的事。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沒有信託持有股份;沒有授權契約把店名和公司分開。四十年的心血變成了一個人的個人財產,而他不在的那一天,什麼都沒寫。

解法——若當初經由新加坡

把同一個家庭搬到新加坡,同一家店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失去——改變結局的,是一份指定孩子監護人的遺囑、一個持有股份讓監護人永遠投不到票的信託、一個登記在創辦人名下再授權給公司的商標,以及一條沒有法官許可就不准監護人賣掉未成年人股份的法律。

示範解法:股份放進信託、監護人寫進遺囑、店名分開持有
店設入生前信託,兒子任經理人
持牌受託人持有公司;兒子依書面授權經營;孫子女到約定年齡取得權益;創辦人的每月收入是契約條款
一份指定監護人的遺囑
未成年人監護法第7條:父母各自以遺囑指定身後的監護人,與在世一方共同行使——這個問題永遠不會留給法定順序或戶籍地址
商標登記在創辦人名下,授權給公司
商標法第38條:已註冊商標是獨立財產;家族經營期間的授權,讓招牌留在創造它的人手裡
沒有法官,不得賣掉未成年人的股份
未成年人監護法第16條:財產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孩子的任何財產,未經許可的出售可被宣告無效
孩子擁有它,受託人持有它,家族經營它,招牌留在建立它的女人手裡

新加坡無遺囑繼承法規則3把過世兒子的遺產給他的子女,祖母在那裡同樣什麼都分不到

先說誰來繼承,因為新加坡在這一點上什麼都不會改變。1967年無遺囑繼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第7條(2026年9月19日於新加坡法規線上查閱)規定,留有子女的死者,遺產由子女均分(規則3);父母只有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能繼承(規則5)。完整擁有公司的兒子過世,公司在台北和在新加坡一樣都留給他的孩子。身為祖母的創辦人,在兩地都分不到任何東西。

律師把兩個小木偶移到中間、把高的放到一旁:在新加坡也是孩子繼承,祖母不繼承。
律師把兩個小木偶移到中間、把高的放到一旁:在新加坡也是孩子繼承,祖母不繼承。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依未成年人監護法寫一頁遺囑指定孩子的監護人,法院就從父親的選擇出發,而不是從地址

再說監護人。新加坡沒有按地址排的法定順序。依1934年未成年人監護法(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孩子的福祉是第一且最重要的考量(第3條);孩子沒有父母時,法院依聲請指定監護人(第6(3)條);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用契據或遺囑指定自己過世後的監護人(第7條)。兒子一頁紙的遺囑,就能指定母親,或母親與外婆共同,在妻子在世時與妻子共同行使、妻子過世後接續。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是靠戶籍排第一;法院從那份文件開始。

書記官給兩位祖母看遺囑上的一行字:父親指定了監護人,法院從這一頁開始。
書記官給兩位祖母看遺囑上的一行字:父親指定了監護人,法院從這一頁開始。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依第16條,新加坡的監護人沒有法院不能賣掉孩子的股份,硬賣的交易可被宣告無效並撤銷

然後是股份,這才是整件案子真正的決勝點。在新加坡,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未成年人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第16(1)條);法院只在對孩子有必要或有利時才會許可(第16(3)條);未經許可的處分可以被宣告無效,財產被命令返還(第16(2)條)。台灣民法第1101條要求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公司股份不在條文所列之內。台北的監護人可以簽字賣掉公司;新加坡的監護人不能。

法官舉起手掌,擋下拿著股份轉讓表的監護人:沒有法院,不得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法官舉起手掌,擋下拿著股份轉讓表的監護人:沒有法院,不得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創辦人把店設入新加坡信託,兒子過世後受託人仍持有股份、仍每月付她四萬元,監護人只得到照顧權

更好的做法,是根本不讓任何監護人投這一票。創辦人生前把公司設入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的信託,由持牌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兒子依書面授權擔任經理人,孫子女為受益人,到約定年齡取得權益。兒子過世後,受託人仍然持有股份、仍然任命經理人、仍然依契約每月付給創辦人四萬元;不論法院選誰當監護人,監護人得到的是孩子的照顧權,不是公司的席位。1967年受託人法允許契約指定由誰任命接替的受託人(第37條)。

信託人員拿著契約和店的模型,把信封交給創辦人:受託人持股、按月付款,監護人投不到票。
信託人員拿著契約和店的模型,把信封交給創辦人:受託人持股、按月付款,監護人投不到票。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商標登記在創辦人名下再授權給公司,依商標法留在創造者手中,儘管新加坡法院仍可能把孩子判給同一位外婆

店名是另一項資產,本來就該分開持有。已註冊商標是個人財產,可以連同或不連同營業商譽轉讓或移轉(1998年商標法第38條);登記在兒子名下,它就跟著兒子的遺產走。登記在創辦人名下,或家族控股公司名下,再授權給營運公司在家族經營期間使用,招牌就留在創造它的人手裡。誠實的界限是:這些都換不回監護權。新加坡法院適用第3條,很可能同樣把孩子判給那位外婆。它不會交給她的,是公司。

創辦人以自己名義註冊商標,兒子簽署授權:不論店發生什麼事,招牌留在創造者手裡。
創辦人以自己名義註冊商標,兒子簽署授權:不論店發生什麼事,招牌留在創造者手裡。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孫子女 公司及其收益,由受託人持有到成年——而不是股份由監護人投票、在他們看得懂資產負債表之前就被賣掉

創辦人 商標、契約載明的每月收入,以及寫進經理人授權書裡的被徵詢權——而不是被報警趕離自己的櫃台

監護人,不論法院選誰 照顧權與孩子的福祉——沒有公司的表決權,沒有法官許可也不能賣股份

四十年的老顧客 同一個招牌下同一隻鴨——而不是一個賣給陌生人的店名,和一位在兩條街外用「1+1」做生意的創辦人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真實架構需要持牌專業人士與您家族的具體情況。

案例卡片
東門鴨莊:店給了兒子,最後落在親家手裡 — Asia Succession Review case infographic

一張卡片讀完本案——長按儲存,或直接轉發。

如果生意、品牌和租約都在一個孩子名下

這個地區大多數家族生意的交棒方式,和東門鴨莊一樣:父母退下來,孩子的名字寫上公司、商標和租約,父母留下的是每月一個信封和零份文件。只要孩子活著、配偶同意,這套辦法就能運作。哪一天其中一項不再成立,父母的地位就變成孩子的遺產和孩子配偶的家人說了算。要問的問題很短:商標在誰名下;孩子的遺囑指定了誰當監護人;父母依書面文件、而不是依習慣拿到什麼;孩子過世那天,股份由誰持有。趁大家都在的時候想知道這些答案,是盡責,不是不信任。

由本案引出的問題

東門鴨莊爭產到底是怎麼回事?

創辦人姚美貞在2009年前後把生意交給獨子陳載聞,商標和公司都登記在他名下。他2021年8月26日騎重機車禍身亡,40歲;妻子約半年後過世;年幼的孩子繼承。外婆依民法第1094條成為監護人,掌控公司。創辦人2025年更二審敗訴,被禁止使用商標,2025年7月改以「1+1燒臘」重新開張。

為什麼是外婆當監護人,而不是創辦人?

因為台灣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雙亡又無遺囑指定時,監護人依同居關係排序:先是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其次是同居的兄姊,再來才是不同居的祖父母。創辦人住在不同樓層、不同地址;親家把戶籍遷入孩子的住處。創辦人排第三。若父親依第1093條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那個人會排在最前面。

台灣的監護人可以賣掉未成年人擁有的公司嗎?

第1101條禁止監護人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使用或處分其財產,並要求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及其居住的房屋須經法院許可;公司股份不在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之列。創辦人所述的出售是否發生、條件為何,公開紀錄上查不到。

在新加坡,兒子留下子女、沒有遺囑就過世,誰來繼承?

子女。1967年無遺囑繼承法第7條規則3規定,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無遺囑死者,遺產由子女均分,但配偶依規則2先取一半;父母只有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繼承(規則5)。新加坡的祖母和台灣的祖母一樣,從留有子女的兒子那裡什麼都分不到。

在新加坡,監護人可以賣掉孩子在家族公司的股份嗎?

沒有法院不行。1934年未成年人監護法第16(1)條禁止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未成年人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法院只在對孩子有必要或有利時才許可(第16(3)條);違反的出售可被宣告無效並命令返還財產(第16(2)條)。

在新加坡,父母如何為子女指定監護人?

用契據或遺囑。1934年未成年人監護法第7條允許父親和母親各自指定自己過世後的監護人,與在世的一方共同行使;父母都過世後,雙方各自指定的監護人共同行使。沒有指定監護人而孩子又沒有父母時,法院依聲請指定(第6(3)條),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重要考量(第3條)。

家族生意的商標應該怎麼持有,才不會跟著一個人的遺產走?

登記在創辦人或家族控股公司名下,而不是登記在經營店面的孩子名下,再授權給營運公司使用。依新加坡1998年商標法第38條,已註冊商標是個人財產,可連同或不連同商譽轉讓或移轉;登記在個人名下,就隨該人的遺產移轉。與家族經營綁在一起的授權,讓招牌不論公司發生什麼事都留在創造它的人手裡。

有這些沒有回答的問題?交給編輯部。

資料來源
  1. 1鏡週刊 Mirror Media, 20 Feb 2026改名戰逆局 part 4: 拿不到孫子監護權 東門鴨莊創辦人痛失商標 另開新店免費傳授秘方 (the guardianship litigation, the trademark bar, 1+1, the reported NT$30m sale)
  2. 2鏡週刊, 20 Feb 2026改名戰逆局 part 3: 一家燒臘店年收可破億 少東夫妻雙亡全變調 (NT$12m monthly sales, the son's death, the widow's death,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e NT$40,000 stopped)
  3. 3鏡週刊, 20 Feb 2026改名戰逆局番外: lawyer 呂秋遠 on Civil Code art 1094 and the address; the 100 per cent shareholding held by the minor
  4. 4鏡週刊, 20 Feb 2026改名戰逆局 parts 1 and 2: the founding in 1979, the 1984 divorce, the recipes
  5. 5東森新聞 EBC, 19 Aug 2025獨家/「東門鴨莊」早易主!創辦人姚美貞高齡再創業 (the change of hands, the trademark suit, the July 2025 renaming, 'I simply didn't register it')
  6. 6自由時報, 27 Aug 2021過彎摔車 東門鴨莊老闆 魂斷北宜公路 (the crash at km 33.8 on 26 Aug 2021; 陳載聞, 40; the handover around 2009)
  7. 7民法 Civil Code art 1094 (statutory guardians of a minor, in order of co-residence)全國法規資料庫, read 19 Sep 2026
  8. 8民法 art 1093 (a paren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by will)全國法規資料庫
  9. 9民法 art 1098 (the guardian is the ward's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art 1101 (limits on a guardian's dealings with the ward's property; court permission for immovables)全國法規資料庫
  10. 10民法 art 1138 (order of heirs: lineal descendants first)全國法規資料庫
  11. 11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s7 (rules 2, 3 and 5)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2. 12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34 s3 (welfare paramount), s6 (rights of surviving parent; court appointment where no parent), s7 (testamentary guardians)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3. 13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34 s16 (no disposal of an infant's property without the court) and s17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4. 14Trade Marks Act 1998 s38 (a registered mark is assignable and transmissible as personal property)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5. 15Trustees Act 1967 s37 (appointment of new trustees by the person the instrument nominates)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釋出於 2026-09-19 · 最後核實 2026-09-19. 更正記錄見更正頁。本頁由英文原文譯出;數字與事實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