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门鸭庄:店给了儿子,最后落在亲家手里
姚美贞用四十年做出一家台北烧腊名店,把公司和商标都登记在独子名下。2021年儿子骑重机身亡,媳妇一年内过世,孙子继承了公司;孙子的外婆成了监护人,也就成了公司的声音。到2025年,创办人被禁止使用自己的招牌,在两条街外以「1+1烧腊」重新开张。

一位香港學藝的廚師和妻子1979年在台北東門市場旁開了燒臘櫃台,1984年離婚後她留下了本店
东门鸭庄1979年在台北金山南路开业,离东门市场几步路,由在香港餐馆学艺的厨师陈松根和妻子姚美贞共同创立。两人1984年离婚;他拿走两家分店,她留下本店,自己学烧腊,把配方改成台湾人的口味。香港客人抱怨鸭子太台,却照样天天来买。四十年来,这是全台北最有名的烧腊柜台之一。以下关于这个家庭的叙述,是创办人自己说的:2026年2月20日《镜周刊》刊出的五篇系列报道,以及2025年8月东森新闻的独家专访。

創辦人2009年前後把店交給獨子,他把月營業額做到一千二百萬元,公司和商標都登記在自己名下
五十岁前后,她把店交给独子陈载闻。他在雪梨念饭店管理,回台后回到柜台。《自由时报》在他过世后报道,他十二岁就骑自行车穿过东门市场送便当,2009年前后母亲身体不好,正式接手。他又开了两家分店和一间中央厨房;母亲说,每月营业额最高冲到一千二百万元。他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商标、成立公司;母亲在两者之中都没有名份。他每月给母亲四万元生活费,她开始四处旅行,六十多岁在台东学会冲浪。


兒子2021年8月26日在北宜公路的彎道上身亡,年僅40歲;遺孀半年內離世,留下讀小學的孩子當繼承人
2021年8月26日上午,他在北宜公路33.8公里处过弯失控,先后撞上两辆水泥预拌车,当场身亡,年仅40岁。《自由时报》和《中时》隔天都报道了。遗孀陈亚涵要婆婆不用担心,她会找自己的母亲来帮忙撑住这家店。大约半年后,她也走了。还在读小学的孩子,成了父亲所有财产的继承人——公司、商标、店,全部。

親家母幾天內把戶籍遷進孩子的住處成為監護人,住在樓上的創辦人依第1094條排第三
依台湾民法,父母双亡又没有遗嘱指定监护人时,第1094条按固定顺序定监护人:第一,与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第二,同居的兄姊;第三,不同居的祖父母。创办人说,儿子租了一栋两层楼公寓,她住楼上、儿子一家住楼下,户籍地址因此不同。她说,媳妇过世几天内,亲家便把户籍迁入楼下,身为地政士的亲家母被登记为监护人。与孙子在同一栋楼住了多年的创办人,在法定顺序里排第三。

創辦人被警察當作公司外人請出自己的店,每月四萬元停付,2025年更二審輸掉監護權官司
监护人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拥有公司全部股份的孩子,透过监护人行使表决权。创办人说,她被告知店现在是孙子的、因为亏钱必须卖掉;她回去想救店,却因为在公司里没有任何职务而被报警赶走;每月四万元也停了。她提起监护权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胜诉,2025年更二审败诉——她说,孙子在法庭上作了对她不利的陈述。她没有再上诉。家事法院的卷宗不公开;亲家那一方的说法,媒体上没有报道。

被禁用自己的店名後,創辦人2025年7月在兩條街外以「1+1燒臘」重新開張,護理師女兒回來幫忙,配方教給陌生人
新的经营者接着要她停止使用店名。2025年7月,她把用儿子保险金开的南门店改名「1+1烧腊」重新开张,位于南昌路与南海路口;女儿是专科护理师,辞掉月薪十万元的工作,回来站柜台。老员工告诉她,原公司已经以三千万元卖给一位台中商人;她说不知道是真是假。「那个商标是我创的,」她对东森说,「我只是没有去登记。」她已经七十多岁,正在把配方教给任何穷到需要它的人。

创办人一次交出了股份、商标和被征询的权利,自己一样都没留。每一样都完整地过户给儿子,所以儿子一走,每一样都跟着他的遗产走到孩子手上,而孩子的财产由法律指定的监护人管理。台湾民法第1094条用地址、而不是用适任与否来回答这个问题:同一个屋檐下的祖父母排第一。一份让母子分住两层楼的租约、几天内迁入的户籍、一家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做完了剩下的事。没有遗嘱指定监护人;没有信托持有股份;没有授权契约把店名和公司分开。四十年的心血变成了一个人的个人财产,而他不在的那一天,什么都没写。
把同一个家庭搬到新加坡,同一家店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失去——改变结局的,是一份指定孩子监护人的遗嘱、一个持有股份让监护人永远投不到票的信托、一个登记在创办人名下再授权给公司的商标,以及一条没有法官许可就不准监护人卖掉未成年人股份的法律。
新加坡無遺囑繼承法規則3把過世兒子的遺產給他的子女,祖母在那裡同樣什麼都分不到
先说谁来继承,因为新加坡在这一点上什么都不会改变。1967年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第7条(2026年9月19日于新加坡法规在线查阅)规定,留有子女的死者,遗产由子女均分(规则3);父母只有在没有直系血亲卑亲属时才能继承(规则5)。完整拥有公司的儿子过世,公司在台北和在新加坡一样都留给他的孩子。身为祖母的创办人,在两地都分不到任何东西。

依未成年人監護法寫一頁遺囑指定孩子的監護人,法院就從父親的選擇出發,而不是從地址
再说监护人。新加坡没有按地址排的法定顺序。依1934年未成年人监护法(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孩子的福祉是第一且最重要的考量(第3条);孩子没有父母时,法院依声请指定监护人(第6(3)条);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用契据或遗嘱指定自己过世后的监护人(第7条)。儿子一页纸的遗嘱,就能指定母亲,或母亲与外婆共同,在妻子在世时与妻子共同行使、妻子过世后接续。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是靠户籍排第一;法院从那份文档开始。

依第16條,新加坡的監護人沒有法院不能賣掉孩子的股份,硬賣的交易可被宣告無效並撤銷
然后是股份,这才是整件案子真正的决胜点。在新加坡,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未成年人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第16(1)条);法院只在对孩子有必要或有利时才会许可(第16(3)条);未经许可的处分可以被声明无效,财产被命令返还(第16(2)条)。台湾民法第1101条要求监护人处分受监护人的不动产须经法院许可;公司股份不在条文所列之内。台北的监护人可以签字卖掉公司;新加坡的监护人不能。

創辦人把店設入新加坡信託,兒子過世後受託人仍持有股份、仍每月付她四萬元,監護人只得到照顧權
更好的做法,是根本不让任何监护人投这一票。创办人生前把公司设入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的信托,由持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儿子依书面授权担任经理人,孙子女为受益人,到约定年龄取得权益。儿子过世后,受托人仍然持有股份、仍然任命经理人、仍然依契约每月付给创办人四万元;不论法院选谁当监护人,监护人得到的是孩子的照顾权,不是公司的席位。1967年受托人法允许契约指定由谁任命接替的受托人(第37条)。

商標登記在創辦人名下再授權給公司,依商標法留在創造者手中,儘管新加坡法院仍可能把孩子判給同一位外婆
店名是另一项资产,本来就该分开持有。已注册商标是个人财产,可以连同或不连同营业商誉转让或移转(1998年商标法第38条);登记在儿子名下,它就跟着儿子的遗产走。登记在创办人名下,或家族控股公司名下,再授权给营运公司在家族经营期间使用,招牌就留在创造它的人手里。诚实的界限是:这些都换不回监护权。新加坡法院适用第3条,很可能同样把孩子判给那位外婆。它不会交给她的,是公司。

孙子女 — 公司及其收益,由受托人持有到成年——而不是股份由监护人投票、在他们看得懂资产负债表之前就被卖掉
创办人 — 商标、契约载明的每月收入,以及写进经理人授权书里的被征询权——而不是被报警赶离自己的柜台
监护人,不论法院选谁 — 照顾权与孩子的福祉——没有公司的表决权,没有法官许可也不能卖股份
四十年的老顾客 — 同一个招牌下同一只鸭——而不是一个卖给陌生人的店名,和一位在两条街外用「1+1」做生意的创办人
以上为反事实推演,并非建议:真实架构需要持牌专业人士与您家族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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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意、品牌和租约都在一个孩子名下
这个地区大多数家族生意的交棒方式,和东门鸭庄一样:父母退下来,孩子的名字写上公司、商标和租约,父母留下的是每月一个信封和零份文档。只要孩子活着、配偶同意,这套办法就能运作。哪一天其中一项不再成立,父母的地位就变成孩子的遗产和孩子配偶的家人说了算。要问的问题很短:商标在谁名下;孩子的遗嘱指定了谁当监护人;父母依书面文档、而不是依习惯拿到什么;孩子过世那天,股份由谁持有。趁大家都在的时候想知道这些答案,是尽责,不是不信任。
东门鸭庄争产到底是怎么回事?
创办人姚美贞在2009年前后把生意交给独子陈载闻,商标和公司都登记在他名下。他2021年8月26日骑重机车祸身亡,40岁;妻子约半年后过世;年幼的孩子继承。外婆依民法第1094条成为监护人,掌控公司。创办人2025年更二审败诉,被禁止使用商标,2025年7月改以「1+1烧腊」重新开张。
为什么是外婆当监护人,而不是创办人?
因为台湾民法第1094条规定,父母双亡又无遗嘱指定时,监护人依同居关系排序:先是与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其次是同居的兄姊,再来才是不同居的祖父母。创办人住在不同楼层、不同地址;亲家把户籍迁入孩子的住处。创办人排第三。若父亲依第1093条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那个人会排在最前面。
台湾的监护人可以卖掉未成年人拥有的公司吗?
第1101条禁止监护人非为受监护人利益使用或处分其财产,并要求处分受监护人的不动产及其居住的房屋须经法院许可;公司股份不在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之列。创办人所述的出售是否发生、条件为何,公开纪录上查不到。
在新加坡,儿子留下子女、没有遗嘱就过世,谁来继承?
子女。1967年无遗嘱继承法第7条规则3规定,留有直系血亲卑亲属的无遗嘱死者,遗产由子女均分,但配偶依规则2先取一半;父母只有在没有直系血亲卑亲属时才继承(规则5)。新加坡的祖母和台湾的祖母一样,从留有子女的儿子那里什么都分不到。
在新加坡,监护人可以卖掉孩子在家族公司的股份吗?
没有法院不行。1934年未成年人监护法第16(1)条禁止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未经法院许可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未成年人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法院只在对孩子有必要或有利时才许可(第16(3)条);违反的出售可被声明无效并命令返还财产(第16(2)条)。
在新加坡,父母如何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用契据或遗嘱。1934年未成年人监护法第7条允许父亲和母亲各自指定自己过世后的监护人,与在世的一方共同行使;父母都过世后,双方各自指定的监护人共同行使。没有指定监护人而孩子又没有父母时,法院依声请指定(第6(3)条),以孩子的福祉为最重要考量(第3条)。
家族生意的商标应该怎么持有,才不会跟着一个人的遗产走?
登记在创办人或家族控股公司名下,而不是登记在经营店面的孩子名下,再授权给营运公司使用。依新加坡1998年商标法第38条,已注册商标是个人财产,可连同或不连同商誉转让或移转;登记在个人名下,就随该人的遗产移转。与家族经营绑在一起的授权,让招牌不论公司发生什么事都留在创造它的人手里。
- 1鏡週刊 Mirror Media,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 part 4: 拿不到孫子監護權 東門鴨莊創辦人痛失商標 另開新店免費傳授秘方 (the guardianship litigation, the trademark bar, 1+1, the reported NT$30m sale)
- 2鏡週刊,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 part 3: 一家燒臘店年收可破億 少東夫妻雙亡全變調 (NT$12m monthly sales, the son's death, the widow's death,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e NT$40,000 stopped)
- 3鏡週刊,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番外: lawyer 呂秋遠 on Civil Code art 1094 and the address; the 100 per cent shareholding held by the minor
- 4鏡週刊, 20 Feb 2026 — 改名戰逆局 parts 1 and 2: the founding in 1979, the 1984 divorce, the recipes
- 5東森新聞 EBC, 19 Aug 2025 — 獨家/「東門鴨莊」早易主!創辦人姚美貞高齡再創業 (the change of hands, the trademark suit, the July 2025 renaming, 'I simply didn't register it')
- 6自由時報, 27 Aug 2021 — 過彎摔車 東門鴨莊老闆 魂斷北宜公路 (the crash at km 33.8 on 26 Aug 2021; 陳載聞, 40; the handover around 2009)
- 7民法 Civil Code art 1094 (statutory guardians of a minor, in order of co-residence) — 全國法規資料庫, read 19 Sep 2026
- 8民法 art 1093 (a paren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by will)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9民法 art 1098 (the guardian is the ward's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art 1101 (limits on a guardian's dealings with the ward's property; court permission for immovables)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0民法 art 1138 (order of heirs: lineal descendants first)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s7 (rules 2, 3 and 5)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2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34 s3 (welfare paramount), s6 (rights of surviving parent; court appointment where no parent), s7 (testamentary guardians)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3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34 s16 (no disposal of an infant's property without the court) and s17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4Trade Marks Act 1998 s38 (a registered mark is assignable and transmissible as personal property)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5Trustees Act 1967 s37 (appointment of new trustees by the person the instrument nominates)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