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創辦人靠4.75%掌權,這份權力不在遺產裡
黃崇仁一手打造力晶集團,黃家在集團最上層的未上市控股公司只持有4.75%,他照樣掌舵。7月31日,他在睡夢中辭世。三個月後,外部買家開價每股新台幣50元、總額逾新台幣136億元,收購控股公司20%股份;公司已向檢方提告,七席董事也將在11月25日全面改選。他的股份傳給了繼承人,他的權力沒有傳給任何人。新加坡法律會改變什麼,又有什麼只有創辦人自己能安排。

力晶創辦人2026年7月31日在睡夢中離世,公司表示下一代沒有進入經營層的計劃
力晶集團創辦人黃崇仁2026年7月31日在家中睡夢中辭世,《經濟日報》隔天披露消息,力積電由副董事長謝再居代理董事長。8月4日,家屬委任律師陳錦隆表示,家屬全力支持專業經理人,股權是繼承人依法處理的民事問題。公司也表示,第二代沒有人打算進入經營團隊。
黃家只握有頂層控股公司4.75%的股份,其他股東持股都不超過2.88%
真正的籌碼在上一層。力晶投控是未上市公司,股本約13.66億股,也是力積電最大股東:2025年底持股19.57%,公司10月底的說法則是17.55%。力晶投控另外持有在上海掛牌的晶合集成股份。據《經濟日報》報導,2026年1月底黃家持有力晶投控4.75%,其餘股東持股都不超過2.88%。
控股公司11月25日改選全部七席董事,兩組人馬同場競逐
10月30日、31日的報導指出,力晶投控11月25日將召開黃崇仁辭世後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七席董事、三席監察人,兩組人馬都推出完整名單。公司派名單納入謝再居。公司致股東信承諾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為重新上市鋪路。10月27日、28日,公司以每股新台幣42元買回股份。
一名股東通過LINE群組以每股新臺幣50元收購,要在50天內拿下20%,而未上市報價只有新臺幣37元
另一方正在收購。據公司說法及《鏡週刊》、《經濟日報》11月2日、3日報導,股東林緯程透過LINE群組、Google表單和預先用印的股票買賣契約揪團賣股,每股新台幣50元,總額逾新台幣136億元,目標是在50天內替一位未具名的買家取得20%以上。在此之前,未上市盤商的買價約每股新台幣37元至38元。
公司11月2日向臺北地檢署告發收購方,指50天內收購20%必須依法申報公開收購
11月2日,公司向臺北地檢署提告,指50天內取得20%股份必須依法申報公開收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並請主管機關追查資金來源。截至截稿,收購方尚未公開回應。
- 1Economic Daily News (udn), 1 Aug 2026: Powerchip founder Huang Chung-jen dies; died in his sleep at home on 31 July; Hsieh Tsai-chu acting
- 2Nextapple, 4 Aug 2026: family lawyer Chen Chin-lung says the family backs the managers and the shares pass to the heirs under the law; no next-generation plan to join management
- 3Knews, 31 Oct 2026: two full slates for the 25 Nov EGM (7 directors, 3 supervisors); company letter to shareholders; buyback at NT$42 on 27-28 Oct; 2026 dividend NT$3.3 a share
- 4Mirror Media, 2 Nov 2026: Powerchip holding company sues over the 'group share sale' (NT$50 a share, over NT$13.6bn, 20% in 50 days; complaint to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under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art. 43-1 and Tender Offer Regulations art. 11)
- 5Economic Daily News (udn), 3 Nov 2026: control fight at Powerchip holding company (unlisted bids NT$37-38; EGM 25 Nov; first election since Huang's death)
- 6Economic Daily News (udn money), 3 Nov 2026: what the fight puts in play (19.57% of PSMC at end-2025; 1.366bn shares; Huang family 4.75%, next holder 2.88% at end-Jan 2026)
- 7Taiwan Civil Code arts. 1151-1152 (an undivided estate is held in common by all heirs; they may choose one to manage it), read on law.moj.gov.tw 3 Nov 2026
- 8Taiwan Company Act art. 160 (co-owners of shares must designate one person to exercise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read on law.moj.gov.tw 3 Nov 2026
- 9Taiwan Company Act art. 198 (cumulative voting for directors) and art. 165(3) (a public company's share register closes 30 days before an extraordinary meeting), read on law.moj.gov.tw 3 Nov 2026
- 10Taiwan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art. 11 (acquiring 20% within 50 days must be by tender offer), read on law.moj.gov.tw 3 Nov 2026
- 11Companies Act 1967 (Singapore) s150 (directors of a public company voted on individually) and s152 (removal by ordinary resolution), read 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3 Nov 2026
- 12Companies (Model Constitutions) Regulations 2015 (Singapore), First Schedule regs 28 and 31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alone is recognised and votes the deceased's shares once the evidence is produced), read on SSO 3 Nov 2026
- 13Singapore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version of 16 June 2026): Introduction (unlisted public companies with more than 50 shareholders and net tangible assets of $5 million or more) and Rule 14.1 (mandatory offer at 30%), read 3 Nov 2026
創辦人的股份7月31日傳給繼承人,但讓他憑4.75%掌控集團的董事會忠誠,誰也繼承不了
黃崇仁掌握力晶集團,靠的不是股權。依報導數字,黃家在最上層的控股公司只持有4.75%。他靠的是4.75%買不到的東西:創辦人的份量、一個由他主導的董事會,以及一再把這個董事會選回來的股東。這些都不是財產,所以都不在遺產裡。他的股份在7月31日由繼承人繼承。他的權力,哪裡也沒去。
黃家繼承人推出一位代表行使表決權之前,家族的4.75%在股東會上只能沉默
股份本身現在也更難動用。依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公司法第160條,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利。黃家繼承人是否已經推出這個人,目前沒有報導。如果還沒有,黃家這4.75%就是沉默的。
買方開出的數字不是隨便訂的。台灣董監改選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每一股有七個選舉權,對應七個席次,可以全部集中投給一位候選人。拿到超過所投選舉權八分之一、也就是12.5%的人,穩拿一席;20%保證一席,還有機會拿到兩席。黃家的4.75%就算投出去,也保證不了任何一席。
每股七票讓20%穩拿一席董事,家族的4.75%即使投出也一席都保不住
現在買進的股份趕不上11月25日,因為公開發行公司在股東臨時會前30天停止過戶(公司法第165條),所以這波收購,對這一屆董事會靠的是委託書,對下一屆靠的是持股。這是我們對這筆算術的解讀,不是任何一方的說法。
在新加坡,遺產認證一核發,一位遺囑執行人就能代表創辦人的整批股份投票;董事則每一席都以簡單多數選出,所以單靠20%拿不到任何一席。但沒有任何法律能把創辦人的權力傳下去:靠5%掌權的創辦人,必須趁自己還能簽字,留下一份表決安排,並讓接班人就位。
我們把同一個家族、同樣的4.75%和同一份收購報價搬到新加坡,看看創辦人本可以怎樣安排
先講界線。力晶投控是台灣公司,黃崇仁的遺產也在台灣,所以這裡的每一件事都由台灣的民法、公司法與證券法規決定。我們沒有看過他的遺囑、公司章程或股東名簿;數字來自媒體報導,對買方的指控則是公司的說法。有意義的問題是:同一個家族、同樣的4.75%、同樣的收購出價,如果放在一家新加坡控股公司,會遇到什麼;創辦人又可以怎麼做不同的安排。
在新加坡,遺囑驗證一下來,一位遺囑執行人就能投下創辦人的全部股份,無須任何繼承人先同意
第一個差別,是誰來行使過世創辦人股份的表決權。依新加坡 Companies (Model Constitutions) Regulations 2015(《2015年公司(範本章程)規則》,2026年11月3日於新加坡法規線上資料庫查閱)的範本章程,公司只承認遺產代理人(第28條);董事取得所要求的證明,通常就是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這個人就享有創辦人原本的表決權(第31條)。
遺囑指定的一位執行人就能投下整批股份,不必先取得任何繼承人同意。不過在認證核發之前,這批股份和在台北一樣是沉默的。
新加坡逐一表決每位董事,單靠20%的買家一席也拿不到,但20%加上老盟友可以拿下全部七席
第二個差別,是董事會的算術。新加坡法律不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公開公司(public company)的董事每一席都以個別決議表決,除非股東會在沒有任何一票反對下另作決定(Companies Act 1967(《1967年公司法》)第150條);任何董事也都可以用普通決議解任(第152條)。誰拿下所投表決權的多數,就拿下每一席。單打獨鬥的20%買方什麼也拿不到;同樣的20%如果和創辦人的老盟友聯手,可能拿下全部七席。
新加坡收購守則要到30%才強制全面收購,在那裡收集20%的買家無須發出強制要約
第三個差別,是買方什麼時候必須正式提出收購要約。台灣的門檻是50天內取得20%,必須申報公開收購;公司指控被違反的就是這一條。
靠4.75%掌控集團的創辦人,權力是向盟友借來的,他一離世,借款就被收回
Singapore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新加坡收購及合併守則》)適用於股東超過50人、有形資產淨值500萬新元($5 million)以上的未上市公開公司,強制收購要約的門檻是30%(Rule 14.1)。在新加坡收集20%的買方,不必對整家公司提出強制要約,但守則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
生前簽好的信託和表決協議,能讓一位受託人從第一天起投票,無須等繼承人達成一致
所以新加坡會讓黃家的股份更容易投票,也會讓少數股權的突襲沒那麼有用,但解決不了真正的問題。靠4.75%經營一個集團的創辦人,權力是向跟他一起投票的人借來的。他一走,這筆借款就被收回。下一個由誰來承接這份支持,只有創辦人能在生前安排。
工具都在。家族股份可以放進信託,或集中在一家家族控股公司,讓一位受託人或一個董事會從第一天起就能投票,不必等認證,也不必讓繼承人先取得共識。創辦人可以和最大的幾位盟友簽一份在他身後仍然有效的表決權協議,其中任何一人要賣股時,其他人有優先承購權。他也可以趁自己還在,把接班人推上董事長的位子,親自替他背書。力晶的經營團隊如今是在事後向股東要這份信任。
持股不多的家族,趁創辦人還能簽字時先問三個問題,別等到葬禮替你回答
如果您的家族以小比例持股掌控一家公司,有三個問題值得趁大家都還能簽字的時候問清楚。告別式後的那一週,誰來投我們的股份,需不需要別人同意?今天還有誰跟我們一起投票,這件事有沒有寫下來?如果董事會現在追隨的那個人不在場,明天它會追隨誰?問清楚影響力怎麼傳下去,不是懷疑創辦人,而是守住他打下的基業。
黃崇仁的繼承人 — 黃家持有的力晶投控4.75%,遺產分割前公同共有,只能透過共同推定的一人行使表決權;以及擺在桌上的每股新台幣50元出價
林緯程背後的買方 — 逾新台幣136億元、50天內收購20%的出價,在累積投票制下足以穩拿七席董事中的一席;以及公司11月2日提出的刑事告訴
公司派 — 11月25日全面改選七席董事、三席監察人,每股新台幣42元的股份買回,以及設置獨立董事的承諾
小股東 — 現在拿每股新台幣50元(經營權之爭前的買價是新台幣37元至38元),或11月25日投下一票,二選一
同一家控股公司在新加坡 — 認證後由一位執行人投下整批股份(範本章程第28、31條)、每位董事以簡單多數選出(第150條)、持股未達30%不必強制要約(守則 Rule 14.1)
家族以小比例持股掌控公司的讀者 — 三個問題:告別式後誰來投我們的股份、誰跟我們一起投票又有沒有寫下來,以及明天董事會會追隨誰
相關案卷: 創辦家族在董事會裡開戰:城市發展(C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