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公司的股份,在伊斯蘭繼承法(faraid)下怎麼分?
股份會成為遺產,依固定的 faraid 比例切分,並以「移轉」(transmission)而非須繳印花稅的買賣交給繼承人;但只要遺產上還有其他請求未決,faraid 命令和法院核發的管理授權都不能迫使公司辦理登記。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於 2020 年 1 月 8 日發布的裁示 AL-KAFI #1507 認定,遺產連同由它繁衍出來的一切都是 harta pusaka,所以股份以及用股份建立的子公司,都依 faraid 分配。依 2016 年公司法第 109 條,提出授權文件後公司須為遺產管理人辦理登記;上訴庭 2026 年 9 月 28 日判定,公司不能改要一份須繳印花稅的轉讓書。吉隆坡高等法院 2025 年 11 月的一項裁定則認為,遺孀的 harta sepencarian 請求尚未確定,繼承人的登記聲請言之過早。第 109(3) 條再把章程裡的轉讓限制套用到之後每一步。
股份是遺產,股份長出來的東西也是
這個問題送到宗教司辦公室時,通常已經遲了大約五年。AL-KAFI #1507(2020 年 1 月 8 日)回答的正是這樣一個家庭:父親留下兩家公司,兄弟姊妹接手繼續經營、從未分配;等到有人開口,公司已經擴張,還分拆出新的子公司。裁示的結論是,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連同一切由它產生或繁衍出來的東西,都屬於遺產,必須依 faraid 分給有權的繼承人。支撐它的沙斐儀學派原則是:遺產及其孳息自死亡時起即歸屬繼承人,各依其應得比例。裁示也承認兩項扣除:經營的繼承人自行投入的資本可先行分離;若他是有償管理,也可在分配前主張相應報酬。
對一家仍在營運的企業,這個結論並不舒服,但值得及早說清楚:長年經營一份尚未分配的遺產,並不會把公司變成經營者的財產,只會把應分的標的做大,並讓評價爭議倍增。雪蘭莪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自己的 e-Faraid 服務,幾分鐘就能算出比例,頁面上卻掛著自己的提醒:e-Faraid 的申請並不是取得回教法庭 faraid 命令的途徑。算術免費,權威不免費。真正有效的是回教法庭依聲請核發的 sijil faraid(繼承權證明),而銀行、地政機關與公司秘書認的是那份文件,不是一張試算表。
究竟哪個機關才解得開這些股份
馬來西亞依遺產價值與資產類型分流,而分流決定了等待時間。聯邦政府自己的指引(2026 年 3 月 13 日更新)寫得清楚:申請日總值不超過 500 萬令吉的動產、不動產或兩者兼有的遺產屬於小額遺產(pusaka kecil),由遺產分配局依 1955 年小額遺產(分配)法令辦理,或由 Amanah Raya Berhad 辦理,被繼承人為穆斯林者依 faraid 分配。超過 500 萬令吉,或非穆斯林被繼承人留有 1959 年遺囑法令下的遺囑者,須向民事高等法院聲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授權。若僅有動產且總額低於 60 萬令吉——銀行存款、公積金、共同基金、一輛車——Amanah Raya Berhad 可自行核發管理權限。
沒有人引用的是排隊那一段。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仍有 46,707 件小額遺產案件積壓,天然資源與環境永續部副部長於 2026 年 1 月 29 日在國會說明;2025 年全年辦結 84,384 件申請,涉及約 190.1 億令吉的遺產價值;主管機關對無爭議案件的服務標準是自收件起四個月,並以 2028 年前清理積案為目標。關鍵字是無爭議。至於冻結期間家裡靠什麼過日子,見本站關於帳戶凍結多久的那一頁。
在公司這一端,沒有人去聲請,就什麼都不會動。依 2016 年公司法第 109 條,股份權利雖因法律運作而移轉於某人,公司卻只在他以書面通知希望被登記時才為他登記;凡依法足以證明已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授權的文件,公司必須接受為充分證據,其後公司有六十日完成登記。在那之前,股東名冊上仍是一位已故的持股人,股利累積在一份沒有人能簽收的遺產裡,而這塊股權不為任何人投票。
有了 faraid 命令與管理授權,仍然不夠:2025 與 2026 年的兩件裁判
吉隆坡高等法院審理的 Mega Meisa Sdn Bhd 股份案(原訴傳票 WA-24NCC-306-06/2025,判決書日期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中,父親於 2023 年 4 月 22 日未立遺囑過世。三名子女與遺孀同為遺產管理人,手上有 2024 年 5 月的 faraid 命令,把遺產分為 14/40、14/40、7/40 與 5/40,子女據此換算為公司 28%、28%、14% 與 10% 的持股;另有 2025 年 2 月 10 日的遺產管理授權。
2025 年 3 月 6 日,他們向公司送達第 109 條通知。2025 年 3 月 24 日,遺孀向檳城回教高等法院提出 harta sepencarian(婚姻期間共同取得財產)請求。
法院拒絕命公司辦理登記。它認為,依 faraid 分配須以先解決 harta sepencarian 權利為前提,而這只有回教法庭能決定;因此 faraid 命令「仍受 Harta Sepencarian 請求拘束」,聲請言之過早,予以駁回,並須向兩名被告各付 1,000 令吉訴訟費用。對繼承人來說,教訓在於順序:股份登記之前,所有會改變遺產大小的請求,首先是配偶的共同財產份額,都要先解決。通知送達十八天後提出的一件請求,就讓股東名簿原地不動。
另一半由上訴庭在 2026 年 9 月 28 日釐清,案號為民事上訴 A-02(NCC)(A)-1391-07/2025,對造是 Toong Yuen (Ipoh) Sdn Bhd。該公司拒絕遺囑執行人的移轉通知,堅持要一份繳了印花稅的轉讓書。被繼承人並非穆斯林,且留有遺囑,但法院的理由明確點名 faraid:遺產管理人依法律效力移轉被繼承人的股份,途徑是遺囑與遺囑認證、1958 年分配法令或 Hukum Faraid,不能被要求改以轉讓辦理並繳印花稅。公司被命於命令送達後 14 天內登記股份,並支付 50,000 令吉訴訟費用。
當比例撞上公司章程
faraid 決定算術,章程決定流動性。公司章程一經採用,即拘束公司與每一位股東,如同各股東均已簽名蓋章(2016 年公司法第 33(1) 條)——這就是為什麼一項繼承人從未參與協商的優先承購條款,仍然可以對他執行。第 109(3) 條進一步規定:關於股份轉讓的一切限制與條款,均適用於遺產管理人的轉讓,一如死亡從未發生。若章程要求股份須先依公式價格向現有股東提出要約,那麼女兒手中二分之一的八分之一,就得依那個價格提給她的叔伯——而公式是由如今坐在桌子另一邊的人寫下的。
因此,一個仍在營運的家族最需要的兩份文件,恰恰最不體面:一份這十年內真有人讀過轉讓與評價條款的章程,以及一份載有買賣機制、不依賴買方善意的評價方法、並指明購買資金來源的股東協議。少了它們,faraid 的比例真實存在卻賣不掉——每位繼承人持有一家自己退不出、估不了、也無法要求配發股利的公司的一個百分比。現在就問章程對股東死亡時的轉讓怎麼寫,是一個營運問題,問它不需要談到葬禮。
在所有人都還在世時,什麼能把股份移出 faraid
只有兩樣工具,而且大小不同。wasiat(伊斯蘭遺囑)於死亡時生效,上限是扣除喪葬費與債務後淨遺產的三分之一,原則上給非繼承人;對已是繼承人的人為遺贈,須其他繼承人同意。三分之一不是用來安排控制性股權的工具。hibah 是生前完成的贈與,沒有這個上限:有效贈與出去的東西,在清點遺產時根本不在遺產之內,faraid 也就構不著。使 hibah 有效的條件——要約、承諾,以及占有的交付——才是全部關鍵,另有一頁專門說明 hibah 與 wasiat 的差別。
新加坡這一端,1967 年信託法(Trustees Act 1967)規定最長 100 年的永續期間,第 90 條處理特定信託對抗外國強制繼承份主張的效力;新加坡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簿,且對 2008 年 2 月 15 日以後的死亡不再課徵遺產稅。它保護的,是創辦人生前真正設立進去的資產。對穆斯林家庭而言,它回答不了前一個問題:把資產移入結構的那一次生前處分,本身在伊斯蘭法下是否有效。那由 hibah 的成立條件與相關州屬的回教宗教權威決定,不由一部新加坡法令決定。關於馬來西亞如何看待穆斯林委託人的境外設立行為,我們找不到可引用的裁決;在出現之前,任何斷然的答案——包括我們的——都只是推論。
- 1High Court of Malaya, Kuala Lumpur (Commercial Division), Originating Summons WA-24NCC-306-06/2025, Mega Meisa Sdn Bhd: judgment dated 10 Nov 2025 (faraid order and grant held not conclusive while a harta sepencarian claim is pending; application premature)
- 2Court of Appeal of Malaysia, Civil Appeal A-02(NCC)(A)-1391-07/2025, Toong Yuen (Ipoh) Sdn Bhd: judgment dated 28 Sep 2026 (transmission by operation of law, including under Hukum Faraid, not a stamped transfer; registration within 14 days)
- 3Dewan Rakyat Hansard, 29 Jan 2026 (unrevised), p.21: 46,707 small-estate cases outstanding at 31 Dec 2025; 84,384 completed in 2025, about RM19.01 billion
- 4Mufti of Federal Territories — AL-KAFI #1507: Hukum Syarikat Pusaka (8 Jan 2020)
- 5e-Faraid — Majlis Agama Islam Selangor
- 6JKPTG — definition of a small estate (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ct 1955)
- 7MyGovernment — estate value and administering agency (updated 13 Mar 2026)
- 8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