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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08-29

父親公司的股份,在伊斯蘭繼承法(faraid)下怎麼分?

股份會成為遺產並依固定比例切開——而這些碎片能不能被買回來,決定權在公司章程,不在 faraid。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宗教司辦公室於 2020 年 1 月 8 日發布的裁示 AL-KAFI #1507 講得很直接:遺產連同一切由它產生、繁衍出來的東西都是 harta pusaka,因此父親過世五年後仍在營運的股份,以及用這些股份建立的子公司,都要依 faraid 分配。faraid 決定算術——配偶、兒子(女兒的兩倍)、女兒、父母;2016 年公司法決定機械動作:第 109 條規定在提出法院核發的授權文件後才為遺產管理人辦理過戶登記,第 109(3) 條則把章程裡所有轉讓限制原封不動套用在他之後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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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是遺產,股份長出來的東西也是

這個問題送到宗教司辦公室時,通常已經遲了大約五年。AL-KAFI #1507(2020 年 1 月 8 日)回答的正是這樣一個家庭:父親留下兩家公司,兄弟姊妹接手繼續經營、從未分配;等到有人開口,公司已經擴張,還分拆出新的子公司。裁示的結論是,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連同一切由它產生或繁衍出來的東西,都屬於遺產,必須依 faraid 分給有權的繼承人。支撐它的沙斐儀學派原則是:遺產及其孳息自死亡時起即歸屬繼承人,各依其應得比例。裁示也承認兩項扣除:經營的繼承人自行投入的資本可先行分離;若他是有償管理,也可在分配前主張相應報酬。

對一家仍在營運的企業,這個結論並不舒服,但值得及早說清楚:長年經營一份尚未分配的遺產,並不會把公司變成經營者的財產,只會把應分的標的做大,並讓評價爭議倍增。雪蘭莪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自己的 e-Faraid 服務,幾分鐘就能算出比例,頁面上卻掛著自己的提醒:e-Faraid 的申請並不是取得回教法庭 faraid 命令的途徑。算術免費,權威不免費。真正有效的是回教法庭依聲請核發的 sijil faraid(繼承權證明),而銀行、地政機關與公司秘書認的是那份文件,不是一張試算表。

究竟哪個機關才解得開這些股份

馬來西亞依遺產價值與資產類型分流,而分流決定了等待時間。聯邦政府自己的指引(2026 年 3 月 13 日更新)寫得清楚:申請日總值不超過 500 萬令吉的動產、不動產或兩者兼有的遺產屬於小額遺產(pusaka kecil),由遺產分配局依 1955 年小額遺產(分配)法令辦理,或由 Amanah Raya Berhad 辦理,被繼承人為穆斯林者依 faraid 分配。超過 500 萬令吉,或非穆斯林被繼承人留有 1959 年遺囑法令下的遺囑者,須向民事高等法院聲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授權。若僅有動產且總額低於 60 萬令吉——銀行存款、公積金、共同基金、一輛車——Amanah Raya Berhad 可自行核發管理權限。

沒有人引用的是排隊那一段。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仍有 46,077 件小額遺產案件積壓,天然資源與環境永續部副部長於 2026 年 1 月 29 日在國會說明;2025 年全年辦結 84,028 件申請,涉及約 190.1 億令吉的遺產價值;主管機關對無爭議案件的服務標準是自收件起四個月,並以 2028 年前清理積案為目標。關鍵字是無爭議。至於冻結期間家裡靠什麼過日子,見本站關於帳戶凍結多久的那一頁。

在公司這一端,沒有人去聲請,就什麼都不會動。依 2016 年公司法第 109 條,股份權利雖因法律運作而移轉於某人,公司卻只在他以書面通知希望被登記時才為他登記;凡依法足以證明已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授權的文件,公司必須接受為充分證據,其後公司有六十日完成登記。在那之前,股東名冊上仍是一位已故的持股人,股利累積在一份沒有人能簽收的遺產裡,而這塊股權不為任何人投票。

當比例撞上公司章程

faraid 決定算術,章程決定流動性。公司章程一經採用,即拘束公司與每一位股東,如同各股東均已簽名蓋章(2016 年公司法第 33(1) 條)——這就是為什麼一項繼承人從未參與協商的優先承購條款,仍然可以對他執行。第 109(3) 條進一步規定:關於股份轉讓的一切限制與條款,均適用於遺產管理人的轉讓,一如死亡從未發生。若章程要求股份須先依公式價格向現有股東提出要約,那麼女兒手中二分之一的八分之一,就得依那個價格提給她的叔伯——而公式是由如今坐在桌子另一邊的人寫下的。

因此,一個仍在營運的家族最需要的兩份文件,恰恰最不體面:一份這十年內真有人讀過轉讓與評價條款的章程,以及一份載有買賣機制、不依賴買方善意的評價方法、並指明購買資金來源的股東協議。少了它們,faraid 的比例真實存在卻賣不掉——每位繼承人持有一家自己退不出、估不了、也無法要求配發股利的公司的一個百分比。現在就問章程對股東死亡時的轉讓怎麼寫,是一個營運問題,問它不需要談到葬禮。

在所有人都還在世時,什麼能把股份移出 faraid

只有兩樣工具,而且大小不同。wasiat(伊斯蘭遺囑)於死亡時生效,上限是扣除喪葬費與債務後淨遺產的三分之一,原則上給非繼承人;對已是繼承人的人為遺贈,須其他繼承人同意。三分之一不是用來安排控制性股權的工具。hibah 是生前完成的贈與,沒有這個上限:有效贈與出去的東西,在清點遺產時根本不在遺產之內,faraid 也就構不著。使 hibah 有效的條件——要約、承諾,以及占有的交付——才是全部關鍵,另有一頁專門說明 hibah 與 wasiat 的差別。

新加坡這一端,1967 年信託法(Trustees Act 1967)規定最長 100 年的永續期間,第 90 條處理特定信託對抗外國強制繼承份主張的效力;新加坡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簿,且對 2008 年 2 月 15 日以後的死亡不再課徵遺產稅。它保護的,是創辦人生前真正設立進去的資產。對穆斯林家庭而言,它回答不了前一個問題:把資產移入結構的那一次生前處分,本身在伊斯蘭法下是否有效。那由 hibah 的成立條件與相關州屬的回教宗教權威決定,不由一部新加坡法令決定。關於馬來西亞如何看待穆斯林委託人的境外設立行為,我們找不到可引用的裁決;在出現之前,任何斷然的答案——包括我們的——都只是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