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公司的股份,按伊斯兰继承法(faraid)会怎么分?
股份会变成遗产,按固定份额分割——而能不能把这些碎片买回来,决定权在公司章程,不在 faraid。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宗教司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8 日发布的裁决 AL-KAFI #1507 说得很直接:遗产连同由它产生、繁衍出来的一切,都算 harta pusaka,所以父亲过世五年后仍在运作的股份,以及用这些股份建起来的子公司,都要按 faraid 分。faraid 决定算术——配偶、儿子(女儿的两倍)、女儿、父母;2016 年公司法决定机械动作:第 109 条规定取得遗嘱认证后才登记遗产代理人,第 109(3) 条则把章程里所有转让限制原封不动地套在他之后的每一步上。
股份是遗产,股份长出来的东西也是
这个问题送到宗教司办公室时,通常已经晚了五年。AL-KAFI #1507(2020 年 1 月 8 日)回答的正是这样一个家庭:父亲留下两家公司,兄弟姐妹继续经营、从未分配;等到有人开口问,公司已经扩张,还分拆出了新的子公司。裁决的结论是,遗产连同由它产生或繁衍出来的一切,都是 harta pusaka,必须按 faraid 分给应得的继承人。背后的沙斐仪学派原则是:遗产及其增值,自死亡那一刻起就属于继承人,各按其份。裁决同时承认两项扣除——经营的继承人自己投入的资本可以先分离出来;若他是有偿管理,也可以在分割前主张相应的报酬。
对一家还在运作的企业,这个结论不舒服,但值得早点说清楚:多年经营一份未分配的遗产,并不会把公司变成经营者的财产,只会把待分的东西做大,并让估值争议倍增。雪兰莪州伊斯兰宗教理事会自己的 e-Faraid 服务几分钟就能算出份额,页面上却挂着自己的提醒:e-Faraid 申请并不是取得回教法庭 faraid 命令的途径。算术是免费的,权威不是。真正生效的是回教法庭依申请签发的 sijil faraid(法拉伊德证书)——银行、土地局与公司秘书认的是这份文件,不是一张试算表。
到底哪个机关才能把股份解冻
马来西亚按遗产价值与资产类型分流,分流决定了等待时间。联邦政府自己的指引(2026 年 3 月 13 日更新)写得很清楚:申请日总值不超过 RM500 万的动产、不动产或两者兼有的遗产属于小额遗产(pusaka kecil),由遗产分配局依 1955 年小额遗产(分配)法令处理,或由 Amanah Raya Berhad 处理,穆斯林遗产按 faraid 分配。超过 RM500 万,或非穆斯林留有 1959 年遗嘱法令下的遗嘱的,走民事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只涉及动产且总额低于 RM60 万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单位信托、一辆车——Amanah Raya Berhad 可以直接签发管理权限。
没人引用的是排队的部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仍有 46,077 宗小额遗产案件未结,天然资源与环境永续部副部长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在国会说明;2025 年全年办结 84,028 宗申请,涉及约 RM190.1 亿遗产价值;部门对无争议案件的服务标准是自收件起四个月,目标是在 2028 年前清完积压。关键词是无争议。至于冻结期间家里靠什么过日子,见本站关于账户冻结多久的那一页。
在公司这一端,没人去申请,就什么都不会动。依 2016 年公司法第 109 条,股份权利依法律运作移转给某人,但公司只有在他以书面通知希望被登记时才为他登记;凡依法足以证明已取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文件,公司必须接受为该授权的充分证据,其后公司有六十天完成登记。在那之前,股东名册上仍是一位已故的持股人,股息累积在一份没人能签收的遗产里,而这块股权谁也不代表。
份额撞上章程的那一刻
faraid 决定算术,章程决定流动性。公司章程一经采纳,即对公司与每一位成员产生拘束力,如同各成员均已签署盖章(2016 年公司法第 33(1) 条)——这就是为什么一份继承人从未参与谈判的优先受让条款,仍然可以对他执行。第 109(3) 条进一步规定:关于股份转让的一切限制与条款,都适用于遗产代理人的转让,如同死亡从未发生。若章程要求股份须先按公式价格提呈给现有成员,那么女儿手上二分之一的八分之一,就要按那个价格提呈给她的叔伯——而公式是由如今坐在桌子另一边的人写的。
所以一个运营中的家族最需要的两份文件,恰恰最不体面:一份这十年里真的有人读过转让与估值条款的章程,以及一份写有买卖机制、不依赖买方善意的估值方法、并指明购买资金来源的股东协议。没有它们,faraid 份额真实存在却卖不掉——每位继承人都持有一家自己退不出、估不了、也无法要求派息的公司的一个百分比。现在就问章程对死亡时的转让怎么写,是一个运营问题,问它不需要谈到葬礼。
在所有人都还在世时,什么能把股份移出 faraid
只有两样工具,而且大小不同。wasiat(伊斯兰遗嘱)在死亡时生效,上限是扣除丧葬费与债务后净遗产的三分之一,原则上给非继承人;给已是继承人的人立遗赠,须其他继承人同意。三分之一不是用来安排控股权的工具。hibah 是生前完成的赠与,没有这个上限:有效赠出的东西,在清点遗产时根本不在遗产里,faraid 也就够不着。让 hibah 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以及占有的交付——才是全部关键,另一页专门讲 hibah 与 wasiat 的区别。
新加坡这一端,1967 年信托法(Trustees Act 1967)规定最长 100 年的永续期,第 90 条处理特定信托对抗外国强制继承份主张的效力;新加坡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册,且对 2008 年 2 月 15 日或之后的死亡不再征收遗产税。它保护的,是创办人生前真正设立进去的资产。对穆斯林家庭而言,它回答不了前一个问题:把资产转入结构的那次生前处分,本身在伊斯兰法下是否有效。那由 hibah 的成立条件与相关州属的回教宗教权威决定,不由一部新加坡法令决定。关于马来西亚如何看待穆斯林设立人的境外设立行为,我们没有找到可引用的裁决;在出现之前,任何笃定的答案——包括我们的——都只是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