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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08-29

Hibah 還是 wasiat:哪一個才真的把資產移轉出去?

真正把資產移轉出去的是 hibah。沙巴州伊斯蘭基金局自己的對照表《BEZA HIBAH DAN WASIAT》講得直白:hibah 是在贈與人生前發生的財產移轉,以 ijab(要約)與 qabul(承諾)成立,伊斯蘭法未為它設定固定比例上限;wasiat 是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後才發生的移轉,上限為扣除喪葬費與債務後淨遺產的三分之一,原則上給非繼承人——對已是繼承人的人為遺贈,只有在其他繼承人同意時才行得通。有效的 hibah 在清點遺產之前就已把標的移走,faraid 因此構不著;wasiat 能碰到的,最多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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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這道牆,以及繼承人這個問題

wasiat 是表達意願的工具,不是控制權的工具。沙巴基金局的對照表明載上限:扣除喪葬費與債務後淨遺產的三分之一,並列出決定多數家族案件的兩條規則——超過三分之一的遺囑,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才有效;而依古典立場,對繼承人沒有 wasiat,因此對一位已依 faraid 有權繼承的人為遺贈,取決於其他繼承人是否同意。馬來西亞各州以自己的穆斯林遺囑法令處理此事,其中 1999 年雪蘭莪州的立法被引用最多。真正生效的同意,是在死亡之後、由成年繼承人、於法庭前作成的。

wasiat 真正有用的地方,是 faraid 構不著的人:養子女、長年服務的員工、父親早逝而被在世叔伯排除在順位之外的孫輩,或是瓦克夫與慈善。它同時指定 wasi(遺囑執行人),並寫下家人否則會爭執的指示。而且它在立遺囑人在世時隨時可撤回——這正是父親立它很安全的原因,也是繼承人不該把它當成任何保證的原因。

什麼讓 hibah 成為真的:要約、承諾與占有

hibah 由 ijab 與 qabul 成立,但 hibah 通常不是敗在那一步。沙巴的對照表記錄哈乃斐與沙斐儀學派的立場:受領財產(qabd)是 hibah 有效的條件之一,因此若任一方在財產實際移轉前死亡,該 hibah 即為無效。這一個條件就解釋了馬來西亞家族規劃中最常見的失敗:以一紙書面把房子給了孩子,父母卻仍持有權狀、鑰匙與居住事實;以聲明把股份給了子女,股東名冊上卻仍寫著父親。交付不是心意,而是土地權狀、股東名冊與帳戶授權。

還有兩點對正在權衡的家庭很重要。財產仍在贈與人手上時,贈與人可在特定情形下撤回 hibah,而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正是被承認得以撤回的情形——因此在占有真正移轉之前,hibah 並不像多數人以為的那樣不可逆。此外,在贈與上對子女一視同仁是聖行;這不是法律細節,而是實務重點:子女之間不均等的 hibah,是葬禮之後最常見的爭訟引信,也是應趁贈與人還能親口說明時,把理由寫下來的原因。

回教保險:同一個勾選框,兩份完全不同的遺產

馬來西亞法律中最清楚的例證,寫在 2013 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附表十,該附表依該法第 142 條生效。第 2(1) 段允許年滿十六歲的回教保險參加人指定一名自然人於其身故時領取給付,身分可為遺囑執行人,亦可為附條件 hibah 的受益人;第 2(4)(a) 段要求業者在指定表格上顯著列出這兩個選項。第 3(2) 段規定:以附條件 hibah 受益人身分所為之指定,不論任何成文法如何規定,均於參加人身故時將給付之所有權移轉予受指定人,且該等給付不構成遺產之一部,亦不受其債務拘束。

第 6(2) 段是這道分叉的另一邊:以遺囑執行人身分受領給付者,須於遺產管理程序中,依參加人的遺囑或適用於他的遺產分配法律分配該等給付——對穆斯林參加人而言,即 faraid。同一張保單、同一位受指定人、同一筆金額,兩種結果,由一個勾選框決定。另值得一記:未為指定時,業者應付予合法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但依第 8(2) 段,得於未取得任何法院授權的情況下,向適格請求人支付至多十萬令吉——那往往是家庭在最初數月唯一動得了的錢。問一句當初勾了哪一格,沒有人會覺得被冒犯。

中性說明 hibah amanah,以及新加坡的界線

馬來西亞的信託公司會推出一種組合工具,通常稱為 hibah amanah 或信託式 hibah:贈與人聲明贈與,同時委任受託人持有標的並依約定條件交付。我們不為產品排名,也不推薦任何一家。決定這種安排是否真如宣傳所稱的,仍是那些古典條件,依序發問:是否有真實的要約與承諾;占有是否真的交付予受託人,並可見於權狀、名冊或帳戶;贈與人對該資產的繼續使用,是否與交付已發生相容;相關州屬的回教宗教權威對此結構說過什麼;以及若贈與人日後想把資產要回去,會發生什麼。

新加坡這一側的對照,誠實地說比通常的銷售說法更窄。生前真正設立進新加坡信託的資產,確實坐在馬來西亞遺產認證程序之外;1967 年信託法允許最長 100 年的永續期間,第 90 條處理特定信託對抗外國強制繼承份主張的效力;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簿;且新加坡對 2008 年 2 月 15 日以後的死亡不再課徵遺產稅。但這些都沒有回答:對一位穆斯林委託人而言,底層那一次生前處分是否滿足 hibah 的成立條件。就此我們找不到可引用的馬來西亞裁決——任何斷然的說法,包括我們的,都是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