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設家族辦公室,到底需要多少錢?
三個不同的問題被當成同一個來回答,而只有第一個有官方數字。要讓單一家族辦公室基金取得稅務豁免資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2026年7月31日發出的通函 FDD Cir 05/2026 規定,凡在2026年8月1日當日或之後獲批的新獎勵:適用第13O或13OA條者,須在申請時及每一會計基期結束時,持有至少 S$20 million 的指定投資(Designated Investments)資產,並聘有2名合資格投資專業人員,其中至少1名非家族成員;適用第13U條者,同一測試下須持有至少 S$50 million,並聘有3名。至於在這個規模上家族辦公室是否划算,是MAS不回答的第二個問題。你家是否真的需要一個,則是第三個。
門檻,以及每個數字屬於哪一類基金
已出版指南里最常見的錯誤,是從錯的規則本里抄數字。MAS 在同樣的條號之下,執行著兩套條件。非單一家族辦公室基金(non-SFO fund)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單一家族辦公室基金(SFO fund)才是家族辦公室這一類,由獲豁免持牌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坊間流傳為“新加坡家族辦公室最低門檻”的 S$5 million,其實是非SFO基金的入門條件:凡在2025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第13O或13OA非SFO基金獎勵,須在申請時持有至少 S$5 million 的指定投資資產,並有一段寬限期至第三個課稅年度的基期結束。那是一條給持牌管理人所管基金的入門測試,而它背後原有的年度最低要求,已自2025年1月1日起追溯取消。它不是家族辦公室的數字。
家族辦公室的數字,見於該通函第4.3至4.5段。13O或13OA的SFO基金,須在申請時及每一基期結束時持有至少 S$20 million 的指定投資資產,並由聘有至少2名合資格投資專業人員的SFO管理,其中至少1名非家族成員。13U的SFO基金,在同一測試下須持有至少 S$50 million,並聘有3名,非家族成員的要求相同。招聘上另有緩衝期:13O申請人可在僅聘有1名合資格專業人員的情況下提出申請,但必須在第一個課稅年度的基期結束前補足至2名、其中1名非家族成員,否則獎勵將自生效日起被撤銷。投資專業人員須為新加坡稅務居民、月薪高於 S$3,500,且實質從事基金管理工作。
真正的成本落在持續性條件上。按基期結束時的指定投資資產分級計算的最低本地支出:低於 S$250 million 者為 S$200,000;S$250 million 至低於 S$2 billion 者為 S$500,000;達 S$2 billion 及以上者為 S$1,000,000。資本部署要求,是把指定投資資產的10%與 S$10 million 兩者中較低者,投入三個經精簡後的選項,其中在核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享有2倍計算的乘數。而有一條附註,決定的家族案例比上述所有條件都多:基金對家族營運事業的投資,不得計入指定投資資產的最低要求。佔家族財富大半的那家公司,不算進門檻裡。
第二個問題:到什麼規模,單一家族辦公室才划算?
沒有官方數字,本頁也不會杜撰一個。MAS 公佈的是稅務獎勵的資格條件,不是一門生意的可行性門檻;那些用一個篤定的“全包成本”來回答這個問題的服務商頁面,引用的是它們自己。能誠實說清楚的,是已公佈條件裡哪些其實是成本而非測試:2至3名支薪的投資專業人員,須為新加坡稅務居民、月薪高於所定下限、並實質從事基金管理;即使在最小一級,每一基期仍須有至少 S$200,000 的最低本地支出;申請時與每一基期結束時的審計與合規申報;以及被鎖進部署選項裡的資本——那些選項是為新加坡經濟而設,不是為家族回報而設。
在另一個計劃裡,國家倒是公佈了一個可讀作它自身規模觀點的數字。依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全球投資者計劃(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2025年5月5日更新的說明書,選項C要求申請人在新加坡設立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資產至少 S$200 million,其中至少 S$50 million 須匯入新加坡,並在永久居留權最終批准後12個月內部署於新加坡核准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其後持續維持。那是一條居留路徑,不是可行性測試——但它是新加坡自己的投資機構認為“值得為之授予居留權”的家族辦公室規模,並且比稅務獎勵門檻高出一個數量級。
第三個問題:這個家族到底需不需要家族辦公室?
家族辦公室是一套管理結構;13O與13U則是套在它所管理基金外面的稅務外殼。如果家族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誰來決定、誰領什麼、創辦人哪個月籤不了字怎麼辦”,那麼基金結構解決不了它,稅務獎勵對它也無關緊要。信託解決的是由誰持有、由誰決定——新加坡 Trustees Act 1967 容許最長100年的永續期間,第90條使新加坡信託免受外國特留份主張的衝擊。一家有真正章程與股東協議的控股公司,解決的是控制權與退出。私人銀行的全權委託授權,則在不涉及上述任何一項的情況下解決投資組合管理。每一種都對某些人是錯的:信託對不願交出控制權的家族是錯的;控股公司對資產散在四個法域的家族是錯的;銀行授權對主要資產是一門營運生意的家族是錯的。
這些結構本身也回答不了傳承問題。家族辦公室不會替人寫遺囑,基金也不決定股份由誰繼承——那一頁“在新加坡沒有立遺囑,遺產由誰繼承”,寫明瞭 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第7條會對一筆無人立據的持股做些什麼。對新加坡改變不了的事,同樣要誠實:它不會關掉母國的觸及力。臺灣對其住所地居民的全球遺產課稅;泰國自2016年起對超過 THB100m 的繼承課稅;印尼與馬來西亞的穆斯林遺產,無論資產在哪裡,仍受 faraid 規範。新加坡改變的是時點、管轄檔案與圍繞一次安排的專業標準,它不改變住所地——而通常決定結果的正是住所地。
怎麼讀你在別處看到的任何數字
四個問題幾乎能化解這個題目上的所有矛盾。這個數字是給SFO基金還是非SFO基金的?它是在申請時測量,還是在每一基期結束時測量?它講的是AUM,還是指定投資資產(AUM in DI)——這項區分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此後本類計劃中凡提及基金的AUM,均指其指定投資資產。以及:資料本身載著什麼日期?MAS 自家的家族辦公室基金稅務計劃頁面,標註的釋出日期是2024年8月5日;而管轄新獎勵的通函日期為2026年7月31日,並修訂了支出分級。當網頁與較晚的通函不一致時,以較晚的通函為準。那一頁“各家指南為何在新加坡家族辦公室門檻上互相矛盾”,也是以同樣的方式梳理更早的幾套制度。
任何建立在這些計劃上的規劃,都該記住一個日期:它們將於2029年12月31日到期。通函寫明,政府會在到期前進行檢討,以決定是否延長或調整;而在2029年12月31日之時已獲豁免獎勵的基金,只要在每一基期持續符合條件,即可在基金存續期間繼續享有豁免。這是一項真實的規劃事實,不是催促的話術——2027年在權衡結構的家族,權衡的是要不要趕在檢討之前進入計劃;已在計劃之內的家族,權衡的則是自家的指定投資資產在未來每一個基期結束時是否仍能過關。這兩件事,都該趁所有人都還在、每一個簽名都拿得到的時候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