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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08-29

父母沒有立遺囑,也不肯立,我們會怎麼樣?

那就由一部法律替他們寫。根據新加坡《無遺囑繼承法令》(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第7條,在世配偶與子女並非均分:規則2把遺產的二分之一給配偶,規則3把另一半在子女之間按人均分(per stirpes),已故子女的直系卑親屬承繼其應得份額。若有配偶、無卑親屬但有在世父母,規則4是配偶一半、父母一半。該法令完全不適用於穆斯林遺產——第2條明文排除,改由《回教法令》(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1966)第112條按回教法分配。而在任何資產移動之前,必須先有人被委任:依《遺囑驗證與遺產管理法令》(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並通常須依第29條提供由兩名擔保人(sureties)擔保的管理保證金。家族公司在這套程式裡不會毫髮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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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究竟怎麼寫的——份額,按順序

《無遺囑繼承法令》第7條的九條規則有固定次序。有配偶、無卑親屬、無父母:全部歸配偶。有配偶且有卑親屬:配偶得二分之一,另一半依規則3在子女間按人均分,已故子女的後代代位承繼。有卑親屬而無配偶:全部由子女按同一方式均分。有配偶及父母而無卑親屬:各得一半。無卑親屬:由父母均分。其後依次為兄弟姐妹及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祖父母、叔伯姑舅姨,若全數皆無,則歸政府。第3條對子女的定義很窄——婚生子女,或依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法院命令收養的子女。第6條取消父系與母系親屬的區別,並規定同一親等中半血緣者的順位緊接於全血緣者之後。

有兩條規定比分數本身更讓家族措手不及。第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為子女的成家立業(advancement)而給予、支付或設定的金錢或財產,在計算該子女應得份額時不予計入——2019年過戶給某一位兄弟姐妹的店屋,不會從他在其餘遺產中的份額里扣回來。第4條則按資產類別把遺產劈成兩半:動產依他死亡時住所地(domicile)國家的法律分配,而位於新加坡的不動產,無論他住所地在何處,一律依本法令分配。因此一位住所地在雅加達的父親,他在新加坡的公寓適用第7條,他在新加坡的銀行賬戶卻可能適用印尼法律。資產分佈在兩個國家的家族,通常是在葬禮之後而不是之前才發現這一點。

必須先有人被委任——拖延就發生在這裡

在家事法庭(Family Justice Courts)頒發遺產管理書之前,遺產中的任何東西都不能收取、出售或過戶。《遺囑驗證與遺產管理法令》第18條允許法院將管理書授予丈夫、遺孀或近親,或其中任何一人,由法院裁量。實務上順位依應得份額大小而定,家事法庭明確指出,非穆斯林遺產通常由配偶享有優先申請權;順位在後的受益人必須與享有優先權的人共同申請,或先取得他們的放棄宣告(renunciation)。對一個被跳過的子女而言,關鍵就是這一句:你不能自己直接動手。申請人還必須年滿21歲且不缺乏精神能力。

委任之後是擔保。第29條規定,凡需提供擔保者,通常由受任人與兩名擔保人依訂明格式出具保證金,金額為其在本司法管轄區內宣誓申報的遺產價值,且不扣除除按揭擔保之外的任何債務——法院或註冊官可增減擔保人數目、免除擔保,或降低保證金金額。要找到兩個人,願意為一筆可觀遺產的宣誓價值作保,這從來不是形式。第6條再加兩道限制:同一財產的授予物件不得超過四人;若涉及未成年人或產生終身權益,遺產管理書必須授予信託公司(可搭配個人),或不少於兩名個人。

確實有一條小額遺產捷徑,而對做生意的家族而言,這條路被堵死了兩次。公共受託人只在遺產價值不超過S$50,000(不含受撫養人保障計劃DPS)時才無須法院授予而代為管理——而公共受託人辦公室明確表示,若死者持有任何非上市公司(本地或外國)的股份或其他權益,或曾是合夥人、獨資經營者,或在任何商號或其他業務中擁有權益,公共受託人一概不受理。家族控股公司裡的一股,不論價值多少,都足以讓整筆遺產失去這條簡便通道。

無遺囑對家族股權做了什麼

看最普通的情形:父親持有營運公司全部股權,遺有配偶與四名子女。第7條把一個具決定性的整塊股權,變成由一位可能從未出席過董事會的遺孀持有的50%,加上四位如今必須彼此達成一致的兄弟姐妹各持12.5%。沒有人握有通過特別決議所需的75%。除非配偶始終與某一位子女同向投票,否則也沒有人單獨握有簡單多數。他們誰也沒有參與談判過的公司章程裡的優先購買權與轉讓限制,如今約束著他們所有人;而在管理書頒發之前,股份凍結在遺產之內,股東名冊無從更正——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要求股份轉讓與股東變動在14天內申報,並以申報日期作為一個人正式成為或不再是成員的日期,但受任的管理人得先存在,才談得上過戶。

這些碎片並不安分。《公司法令》(Companies Act 1967)第216(7)條把壓迫救濟(oppression remedy)延伸適用於尚非成員、但因法律運作而受讓股份之人,這意味著每一位繼承的兄弟姐妹,在股東名冊尚未寫上他名字之前就已具備訴訟資格。所以無遺囑不只是把公司分開,它還把這種分裂武裝起來。本站的鏞記(Yung Kee)案卷,就是同一道算式的完成版——兩兄弟以近乎均等的股份留下,沒有退出機制,五年訴訟,最終法院下令將控股公司清算。均等的股份,在贈與那天像公平,在爭執那天像一場沒有裁判的決鬥。

穆斯林遺產,以及在遺囑被拒絕時仍值得做的兩件事

《無遺囑繼承法令》第2條規定,本法令的任何內容均不適用於任何穆斯林的遺產,也不影響回教法關於該等遺產分配的任何規則。改由《回教法令》管轄。第111(1)條規定,自1968年7月1日起,住所地在新加坡的穆斯林除依其所奉行的回教法學派的規定及限制外,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第112(1)條規定,住所地在新加坡的穆斯林無遺囑死亡時,其遺產依回教法分配,並在適用時依馬來習俗調整;第112(3)條允許在馬來人無遺囑死亡的情形下,由法院按其認為適當的比例判分harta sepencarian(共同取得財產)。第113條要求任何遺囑驗證或遺產管理申請的支援誓章,須載明死者所奉行的教法學派(Mazhab)。實務上,受益人及其份額載於回教法庭(Syariah Court)簽發的繼承證書(Inheritance Certificate),公共受託人與法院均以此為準。

當父母不肯立遺囑時,仍有兩件事可做,而且通常更容易開口,因為兩者都不涉及誰繼承。第一是持久授權書:它決定的是他在世時誰簽字,而不是他不在時誰拿走;正是它的缺席,逼得家族在最糟糕的時點去法院申請指定代理人。第二是檢視那些本來就在遺產之外流轉的安排——公積金存款依公積金提名(CPF nomination)分配,根本不能寫進遺囑;一份妥當作出的保險提名,直接支付給指名的受益人。這些工具只認寫在上面的名字,而一個從未查過的家族,其實並不知道自己現有的方案寫了什麼。這兩場談話都沒有要求任何人分割任何東西,卻把拒絕所留下的兩個最昂貴的缺口補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