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有立遗嘱,也不肯立,我们会怎么样?
那就由一部法律替他们写。根据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令》(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第7条,在世配偶与子女并非均分:规则2把遗产的二分之一给配偶,规则3把另一半在子女之间按人均分(per stirpes),已故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承继其应得份额。若有配偶、无卑亲属但有在世父母,规则4是配偶一半、父母一半。该法令完全不适用于穆斯林遗产——第2条明文排除,改由《回教法令》(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1966)第112条按回教法分配。而在任何资产移动之前,必须先有人被委任:依《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法令》(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34)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并通常须依第29条提供由两名担保人(sureties)担保的管理保证金。家族公司在这套程序里不会毫发无损。
第7条究竟怎么写的——份额,按顺序
《无遗嘱继承法令》第7条的九条规则有固定次序。有配偶、无卑亲属、无父母:全部归配偶。有配偶且有卑亲属:配偶得二分之一,另一半依规则3在子女间按人均分,已故子女的后代代位承继。有卑亲属而无配偶:全部由子女按同一方式均分。有配偶及父母而无卑亲属:各得一半。无卑亲属:由父母均分。其后依次为兄弟姐妹及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祖父母、叔伯姑舅姨,若全数皆无,则归政府。第3条对子女的定义很窄——婚生子女,或依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法院命令收养的子女。第6条取消父系与母系亲属的区别,并规定同一亲等中半血缘者的顺位紧接于全血缘者之后。
有两条规定比分数本身更让家族措手不及。第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为子女的成家立业(advancement)而给予、支付或设定的金钱或财产,在计算该子女应得份额时不予计入——2019年过户给某一位兄弟姐妹的店屋,不会从他在其余遗产中的份额里扣回来。第4条则按资产类别把遗产劈成两半:动产依他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国家的法律分配,而位于新加坡的不动产,无论他住所地在何处,一律依本法令分配。因此一位住所地在雅加达的父亲,他在新加坡的公寓适用第7条,他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却可能适用印尼法律。资产分布在两个国家的家族,通常是在葬礼之后而不是之前才发现这一点。
必须先有人被委任——拖延就发生在这里
在家事法庭(Family Justice Courts)颁发遗产管理书之前,遗产中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收取、出售或过户。《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法令》第18条允许法院将管理书授予丈夫、遗孀或近亲,或其中任何一人,由法院裁量。实务上顺位依应得份额大小而定,家事法庭明确指出,非穆斯林遗产通常由配偶享有优先申请权;顺位在后的受益人必须与享有优先权的人共同申请,或先取得他们的放弃声明(renunciation)。对一个被跳过的子女而言,关键就是这一句:你不能自己直接动手。申请人还必须年满21岁且不缺乏精神能力。
委任之后是担保。第29条规定,凡需提供担保者,通常由受任人与两名担保人依订明格式出具保证金,金额为其在本司法管辖区内宣誓申报的遗产价值,且不扣除除按揭担保之外的任何债务——法院或注册官可增减担保人数目、免除担保,或降低保证金金额。要找到两个人,愿意为一笔可观遗产的宣誓价值作保,这从来不是形式。第6条再加两道限制:同一财产的授予对象不得超过四人;若涉及未成年人或产生终身权益,遗产管理书必须授予信托公司(可搭配个人),或不少于两名个人。
确实有一条小额遗产捷径,而对做生意的家族而言,这条路被堵死了两次。公共受托人只在遗产价值不超过S$50,000(不含受抚养人保障计划DPS)时才无须法院授予而代为管理——而公共受托人办公室明确表示,若死者持有任何非上市公司(本地或外国)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或曾是合伙人、独资经营者,或在任何商号或其他业务中拥有权益,公共受托人一概不受理。家族控股公司里的一股,不论价值多少,都足以让整笔遗产失去这条简便通道。
无遗嘱对家族股权做了什么
看最普通的情形:父亲持有营运公司全部股权,遗有配偶与四名子女。第7条把一个具决定性的整块股权,变成由一位可能从未出席过董事会的遗孀持有的50%,加上四位如今必须彼此达成一致的兄弟姐妹各持12.5%。没有人握有通过特别决议所需的75%。除非配偶始终与某一位子女同向投票,否则也没有人单独握有简单多数。他们谁也没有参与谈判过的公司章程里的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如今约束着他们所有人;而在管理书颁发之前,股份冻结在遗产之内,股东名册无从更正——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要求股份转让与股东变动在14天内申报,并以申报日期作为一个人正式成为或不再是成员的日期,但受任的管理人得先存在,才谈得上过户。
这些碎片并不安分。《公司法令》(Companies Act 1967)第216(7)条把压迫救济(oppression remedy)延伸适用于尚非成员、但因法律运作而受让股份之人,这意味着每一位继承的兄弟姐妹,在股东名册尚未写上他名字之前就已具备诉讼资格。所以无遗嘱不只是把公司分开,它还把这种分裂武装起来。本站的镛记(Yung Kee)案卷,就是同一道算式的完成版——两兄弟以近乎均等的股份留下,没有退出机制,五年诉讼,最终法院下令将控股公司清盘。均等的股份,在赠与那天像公平,在争执那天像一场没有裁判的决斗。
穆斯林遗产,以及在遗嘱被拒绝时仍值得做的两件事
《无遗嘱继承法令》第2条规定,本法令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任何穆斯林的遗产,也不影响回教法关于该等遗产分配的任何规则。改由《回教法令》管辖。第111(1)条规定,自1968年7月1日起,住所地在新加坡的穆斯林除依其所奉行的回教法学派的规定及限制外,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第112(1)条规定,住所地在新加坡的穆斯林无遗嘱死亡时,其遗产依回教法分配,并在适用时依马来习俗调整;第112(3)条允许在马来人无遗嘱死亡的情形下,由法院按其认为适当的比例判分harta sepencarian(共同取得财产)。第113条要求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申请的支持誓章,须载明死者所奉行的教法学派(Mazhab)。实务上,受益人及其份额载于回教法庭(Syariah Court)签发的继承证书(Inheritance Certificate),公共受托人与法院均以此为准。
当父母不肯立遗嘱时,仍有两件事可做,而且通常更容易开口,因为两者都不涉及谁继承。第一是持久授权书:它决定的是他在世时谁签字,而不是他不在时谁拿走;正是它的缺席,逼得家族在最糟糕的时点去法院申请指定代理人。第二是检视那些本来就在遗产之外流转的安排——公积金存款依公积金提名(CPF nomination)分配,根本不能写进遗嘱;一份妥当作出的保险提名,直接支付给指名的受益人。这些工具只认写在上面的名字,而一个从未查过的家族,其实并不知道自己现有的方案写了什么。这两场谈话都没有要求任何人分割任何东西,却把拒绝所留下的两个最昂贵的缺口补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