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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10-12

泰國家族可以用新加坡信託嗎,又有哪些事它解決不了

可以——為了控制權與延續性,因為泰國法律不承認私人信託;但不是為了稅,也不是為了保密,因為自2024年起,曼谷每年都會收到新加坡信託中泰國稅務居民的委託人、受益人和保護人的名字。泰國《民商法典》第1686條現行條文規定:信託,無論以遺囑或任何於生前或死後生效之法律行為直接或間接設立,均不生效力,但依據授權設立信託之法律者,不在此限。泰國只有一部這樣的法律,即《資本市場交易信託法》佛曆2550年,於2008年1月14日刊登政府公報;其第12條把委託人限於證券發行公司及證券交易委員會所定之其他法人,第16條則使超出該範圍者歸於無效。新加坡《受託人法》1967年第90條第2項規定,任何有關繼承或遺產承受的規則均不影響信託之效力——但附有四個幾乎沒有家族會去查的條件。而且自2024年1月1日起,居住在泰國的受益人把信託分配款匯入泰國,依稅務廳2023年9月15日第ป.161/2566號命令,在匯入當年課稅——信託改變不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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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法律自己的答案:沒有私人信託,還有一部卡住的草案

第1686條簡短而絕對。在與資本市場信託法同期修訂的現行條文中,它規定:以遺囑或任何於生前或死後生效之法律行為直接或間接設立之信託,不生效力,但依據授權設立信託之法律者除外。泰國恰好只有一部這樣的法律。《資本市場交易信託法》佛曆2550年於2008年1月14日刊登政府公報,屆滿九十日後施行;泰國財政政策辦公室將其列為該辦公室主管的法律之一。其第12條只允許三類委託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證券之公司、依特殊目的法人法之資產出售人,以及具備證券交易委員會所定資格之法人。

第16條關上了最後一道門:不符合第11條或第12條而設立的信託,或受託人未依本法取得執照者,歸於無效。因此泰國自然人根本無法在泰國設立家族信託——不是設立得不完善,不是隻能設立一部分,也不是可以自擔風險設立。泰國財政部自己也說過這件事。2018年7月10日,內閣原則性通過《個人財產管理信託法》草案,財政部第113/2561號新聞稿列舉的立法目的包括:作為有效管理個人財產的工具、承接將財產傳予下一代的意願,以及減少把財產帶到境外管理。該草案將信託管理期間定為不超過100年,並要求受託人取得證券交易委員會執照。

該草案至今未成為法律。截至2026年8月29日,財政政策辦公室仍以2007年資本市場信託法為其主管的信託法律,而個人財產信託草案仍留在該辦公室的公眾諮詢檔案中,草案全文與諮詢結果報告都公開在那裡。泰國媒體於2021年報導,國務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對該草案持反對意見;那是新聞報導,不是官方紀錄,此處即以此定位呈現。泰國家族在2026年的實際處境與2018年並無不同。因此問題不在於要不要往泰國境外看,而在於境外結構究竟能做到什麼。

第90條究竟怎麼寫,以及它的四個條件

第90條是由2004年《受託人(修訂)法》加入1967年《受託人法》的,該修訂自2004年12月15日施行。第2項就是所有宣傳冊都會引用的那句:只要信託設立人或財產移轉人具備第1項所定之能力,任何有關繼承或遺產承受的規則,均不影響該信託或該移轉予信託持有之財產的效力。第1項則規定,凡依新加坡適用之法律、其住所地或國籍國之法律,或該移轉之準據法具備能力者,即視為具備能力。第5項另外規定,設立人為自己保留投資許可權或資產管理職能,並不因此使信託無效——這對不肯放手投資組合的創辦人很重要。

條件寫在第3項,而家族正是在這裡悄悄失去保護。若在設立信託或移轉財產時,設立人為新加坡公民或在新加坡設有住所,第1項完全不適用。第1項對信託的適用,還必須該信託明定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且受託人在新加坡有居所。此外,第1項講的是於生前設立信託、或於生前將動產移轉至既存信託之人:生前,且為動產。病榻上的移轉不是這一條講的事;不動產不是這一條講的事;以他國法律為準據、受託人在別處的契約,也不是這一條講的事。四個條件,一個下午就能查完,而每一個都是護盾無聲失效的方式。

另有兩項機制值得知道。依第89條,《民事法法》中的永續期間規定適用於2004年修訂施行後設立的信託,而該法第32條將永續期間定為100年,或信託檔案所定之更短期間;檔案所定期間較長者,視為100年。至於新加坡的私密性,指的是沒有公開的信託契約登記簿,而不是沒有監理者:自2025年6月20日起,《受託人法》第7編「透明度與有效管控」(2017年起即已存在)設定了信託執行專員,並賦予依法訊問相關人、要求提出資料及扣押財產的權力。任何在2026年還只談保密、卻不提這一點的網頁,賣的是2015年的事實。

它解決不了的事

它回答不了泰國稅。泰國課的是繼承人而非遺產,泰籍繼承人就境內外資產一併被課稅;請參閱關於泰國遺產稅是否課到父親新加坡資產的那一頁。至於創辦人生前設立的信託所作的分配,是否構成泰國法上自被繼承人處受領的遺產,是要就實際檔案作定性判斷的問題。那是泰國稅務律師依事實收費回答的問題,本頁不代為回答。把這個結構當成稅務答案、而不是當成一個仍附帶稅務問題的控制權答案,正是家族最後被迫為一個從未驗證過的立場辯護的原因。

它回答不了「共同財產」。依泰國《民商法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生存配偶就其中一半享有自己的權利,而該半數須先行分出,之後才談遺產分配。第90條第2項使新加坡信託免受有關繼承或遺產承受之規則影響;共同財產請求權並不是繼承規則,把該條讀成涵蓋共同財產,是本頁不作的推論。把原屬共同財產的資產設入信託的創辦人,並沒有解決妻子的地位問題,只是把它搬到另一個法庭,並附贈一場關於這些財產究竟是否輪得到他處分的更長爭論。

它也搬不動泰國的土地。泰國《土地法》限制外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新加坡受託人就是外國人。泰國的土地留在泰國,留在泰國的遺產之內、泰國的法院之內。新加坡信託能持有的是股份、基金與存款——通常這也正是重點,因為多數泰國商業家族的價值在股份,不在地契。其餘的由時點決定:創辦人身體健康時、在家族讀過的檔案上設入的資產,依信託契約處理;他離世當天仍登記在他名下的資產,依泰國繼承法處理,無論任何人原本怎麼打算。這扇窗口的刻度是檔案上的日期,不是醫生的診斷。

2024年1月1日起變了的規則:匯回泰國的分配款,在到帳那年課稅

有一條有日期的事實,每個在境外有錢的泰國家族都躲不開,而它根本與信託無關。2023年9月15日,泰國稅務廳釋出第ป.161/2566號廳令,由廳長Lavaron Sangsnit簽署(2026年9月18日於rd.go.th查閱)。它指示稽查人員:依《稅法典》第41條第3款屬泰國居民的人,若因在境外的工作、事業或在境外的財產取得應稅所得,並在任何一個稅務年度把該所得帶入泰國,須在帶入當年併入計算課稅。

在此之前的實務是,境外所得只有在取得當年匯回才課稅;隔一年再匯就免稅。對2024年1月1日起產生的所得,這扇門關上了。

2023年11月20日的第ป.162/2566號命令加了唯一的例外:新解釋不適用於2024年1月1日之前產生的應稅所得,所以更早的積蓄仍可免稅匯回。這對新加坡信託意味著什麼,很直接。居住在泰國的受益人在新加坡取得一筆收益分配並帶回泰國,當年就要被課稅,無論信託是2015年設立還是上個月設立;信託契約改變不了受益人自己的居住地,也改變不了《稅法典》的觸角。結構把資產和決策搬到境外,搬不走這個家。

一項減免被討論過,但還沒到來。2025年到2026年間,稅務廳曾提出對取得當年或次年匯回的境外所得給予免稅,執業者逐月追蹤;截至2026年9月18日,尚無任何皇家法令或部令在《政府公報》刊登,本頁會一直這樣說,直到它刊登為止。一個家族若假定這項減免已存在而安排分配,是在按新聞報導做規劃。誠實的立場是現行有效的那一個:第ป.161/2566號命令適用於2024年起產生的所得,第ป.162/2566號命令保護更早的錢。

曼谷知道受益人是誰:與新加坡的資訊交換,以及2026年9月9日定下的罰款

新加坡信託的私密,是指沒有任何公開登記冊會列出它;它對泰國稅務廳並不私密。泰國《為履行國際稅務協議進行資訊交換緊急法令》(佛曆2566年)於2023年3月30日刊登於政府公報,次日生效,2026年10月12日在rd.go.th核讀。財政部2023年8月10日的公告列出泰國交換帳戶資料的夥伴轄區,新加坡共和國排在第100位。

2023年8月8日的部級規章第14條把信託的控制人定義為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以及任何擁有最終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新加坡這一端依據《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20B部分和2016年的共同申報準則條例運作,自2018年9月起實施。IRAS的應申報轄區名單2026年2月2日更新、2026年10月12日核讀,泰國在列,自2023申報年度加入,所以第一批泰國人的名字在2024年離開了新加坡;每年的資料由新加坡機構在次年5月31日前提交。

IRAS的共同申報準則電子稅務指南(第五版,2026年8月11日)寫明申報什麼。對信託而言,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永遠是控制人,無論他們是否實際行使控制。如果信託本身就是金融機構——由專業機構管理的信託通常如此——委託人和受益人就是它申報的帳戶持有人,全權信託的受益人在收到分配的年度被申報。信託契據的保密條款約束的是受託人,約束不了《所得稅法》。

泰國這一端現在有了罰款。該法令第28條對在提供資訊時作虛假陳述或隱瞞事實的行為處以5萬至50萬泰銖罰款;第29條對未履行記錄儲存義務的申報機構處以最高30萬泰銖罰款;第31條允許稅務廳長按部長定下的標準對兩類違法行為予以和解處理。2026年9月9日,財政部長Ekniti Nitithanprapas簽署公告定下這些標準:虛假陳述每項50萬泰銖,記錄儲存違規每項30萬泰銖,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生效。稅務廳於2026年9月23日釋出了該公告。

這對泰國家族意味著什麼,很清楚。這個結構仍然做前面幾節描述的事:一位受託人、一個管轄法律,以及一份比創辦人活得更久的契據。它做不到2015年的宣傳冊所暗示的事。請按這樣的假設來規劃:曼谷從2024年起就掌握了名字,它唯一會問的是稅的問題——答案在泰國遺產稅那一頁,以及上文關於匯回泰國的資金那一節。

資料來源
  1. 1Thailand - Emergency Decree on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n Taxation B.E. 2566 (Royal Gazette vol 140 pt 24 Ga, 30 March 2023; sections 28, 29 and 31 on penalties and compounding), read on rd.go.th 12 October 2026
  2. 2Thailand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on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B.E. 2566 (8 August 2023; clause 14 on the controlling persons of a trust)
  3. 3Thailand -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listing the jurisdictions party to the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10 August 2023; Singapore at no. 100)
  4. 4Thailand -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on the criteria for compounding offences under section 31 of the Emergency Decree (signed 9 September 2026; THB 500,000 and THB 300,000 per count; posted by the Revenue Department 23 September 2026)
  5. 5IRAS - List of Reportable Jurisdictions for 2017 to 2025 CRS information reporting (2025 list updated 2 February 2026; Thailand added for reporting year 2023)
  6. 6IRAS - e-Tax Guid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ifth edition, 11 August 2026): controlling persons of a trust; equity interests in a trust that i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7. 7Revenue Department - Departmental Instruction Por. 161/2566 (15 September 2023) with Por. 162/2566 (20 November 2023): foreign-sourced income of a Thai resident is taxed in the year it is brought into Thailand; income arising before 1 January 2024 excluded
  8. 8Revenue Department - Q&A on Por. 161/2566 of 15 September 2023 (Nakhon Pathom Area Revenue Office 2)
  9. 9Trustees (Amendment) Act 2004 (Act 45 of 2004) - new sections 86 to 90 and Civil Law Act perpetuity period
  10. 10Fiscal Policy Office - Trust for Transactions in Capital Market Act B.E. 2550 (full text)
  11. 11Ministry of Finance press release 113/2561 (10 July 2018) - draft Trust for Management of Personal Assets Act
  12. 12Fiscal Policy Office -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draft personal-assets trust bill (full draft text)
  13. 13Inheritance Tax Act B.E. 2558 (2015) - Revenue Department, English translation
  14. 14Thailand Fiscal Policy Office — Savings and Investment journal, "ทรัสต์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สิงคโปร์" (Vol. 4 No. 63, July 2017)
最後核實 2026-10-12. 更正記錄見更正頁。本頁由英文原文譯出;數字與事實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