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家族可以用新加坡信托吗,又有哪些事它解决不了
可以——为了控制权与延续性,因为泰国法律不承认私人信托;但不是为了税,也不是为了保密,因为自2024年起,曼谷每年都会收到新加坡信托中泰国税务居民的委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的名字。泰国《民商法典》第1686条现行条文规定:信托,无论以遗嘱或任何于生前或死后生效之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设立,均不生效力,但依据授权设立信托之法律者,不在此限。泰国只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即《资本市场交易信托法》佛历2550年,于2008年1月14日刊登政府公报;其第12条把委托人限于证券发行公司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定之其他法人,第16条则使超出该范围者归于无效。新加坡《受托人法》1967年第90条第2项规定,任何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的规则均不影响信托之效力——但附有四个几乎没有家族会去查的条件。而且自2024年1月1日起,居住在泰国的受益人把信托分配款汇入泰国,依税务厅2023年9月15日第ป.161/2566号命令,在汇入当年课税——信托改变不了这一点。
泰国法律自己的答案:没有私人信托,还有一部卡住的草案
第1686条简短而绝对。在与资本市场信托法同期修订的现行条文中,它规定:以遗嘱或任何于生前或死后生效之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设立之信托,不生效力,但依据授权设立信托之法律者除外。泰国恰好只有一部这样的法律。《资本市场交易信托法》佛历2550年于2008年1月14日刊登政府公报,届满九十日后施行;泰国财政政策办公室将其列为该办公室主管的法律之一。其第12条只允许三类委托人:依证券交易法发行证券之公司、依特殊目的法人法之资产出售人,以及具备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定资格之法人。
第16条关上了最后一道门:不符合第11条或第12条而设立的信托,或受托人未依本法取得执照者,归于无效。因此泰国自然人根本无法在泰国设立家族信托——不是设立得不完善,不是只能设立一部分,也不是可以自担风险设立。泰国财政部自己也说过这件事。2018年7月10日,内阁原则性通过《个人财产管理信托法》草案,财政部第113/2561号新闻稿列举的立法目的包括:作为有效管理个人财产的工具、承接将财产传予下一代的意愿,以及减少把财产带到境外管理。该草案将信托管理期间定为不超过100年,并要求受托人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执照。
该草案至今未成为法律。截至2026年8月29日,财政政策办公室仍以2007年资本市场信托法为其主管的信托法律,而个人财产信托草案仍留在该办公室的公众咨询档案中,草案全文与咨询结果报告都公开在那里。泰国媒体于2021年报道,国务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对该草案持反对意见;那是新闻报道,不是官方纪录,此处即以此定位呈现。泰国家族在2026年的实际处境与2018年并无不同。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往泰国境外看,而在于境外结构究竟能做到什么。
第90条究竟怎么写,以及它的四个条件
第90条是由2004年《受托人(修订)法》加入1967年《受托人法》的,该修订自2004年12月15日施行。第2项就是所有宣传册都会引用的那句:只要信托设立人或财产移转人具备第1项所定之能力,任何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的规则,均不影响该信托或该移转予信托持有之财产的效力。第1项则规定,凡依新加坡适用之法律、其住所地或国籍国之法律,或该移转之准据法具备能力者,即视为具备能力。第5项另外规定,设立人为自己保留投资权限或资产管理职能,并不因此使信托无效——这对不肯放手投资组合的创办人很重要。
条件写在第3项,而家族正是在这里悄悄失去保护。若在设立信托或移转财产时,设立人为新加坡公民或在新加坡设有住所,第1项完全不适用。第1项对信托的适用,还必须该信托明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且受托人在新加坡有居所。此外,第1项讲的是于生前设立信托、或于生前将动产移转至既存信托之人:生前,且为动产。病榻上的移转不是这一条讲的事;不动产不是这一条讲的事;以他国法律为准据、受托人在别处的契约,也不是这一条讲的事。四个条件,一个下午就能查完,而每一个都是护盾无声失效的方式。
另有两项机制值得知道。依第89条,《民事法法》中的永续期间规定适用于2004年修订施行后设立的信托,而该法第32条将永续期间定为100年,或信托文件所定之更短期间;文件所定期间较长者,视为100年。至于新加坡的私密性,指的是没有公开的信托契约登记簿,而不是没有监理者:自2025年6月20日起,《受托人法》第7编「透明度与有效管控」(2017年起即已存在)设置了信托执行专员,并赋予依法讯问相关人、要求提出资料及扣押财产的权力。任何在2026年还只谈保密、却不提这一点的网页,卖的是2015年的事实。
它解决不了的事
它回答不了泰国税。泰国课的是继承人而非遗产,泰籍继承人就境内外资产一并被课税;请参阅关于泰国遗产税是否课到父亲新加坡资产的那一页。至于创办人生前设立的信托所作的分配,是否构成泰国法上自被继承人处受领的遗产,是要就实际文件作定性判断的问题。那是泰国税务律师依事实收费回答的问题,本页不代为回答。把这个结构当成税务答案、而不是当成一个仍附带税务问题的控制权答案,正是家族最后被迫为一个从未验证过的立场辩护的原因。
它回答不了「共同财产」。依泰国《民商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配偶就其中一半享有自己的权利,而该半数须先行分出,之后才谈遗产分配。第90条第2项使新加坡信托免受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之规则影响;共同财产请求权并不是继承规则,把该条读成涵盖共同财产,是本页不作的推论。把原属共同财产的资产设入信托的创办人,并没有解决妻子的地位问题,只是把它搬到另一个法庭,并附赠一场关于这些财产究竟是否轮得到他处分的更长争论。
它也搬不动泰国的土地。泰国《土地法》限制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新加坡受托人就是外国人。泰国的土地留在泰国,留在泰国的遗产之内、泰国的法院之内。新加坡信托能持有的是股份、基金与存款——通常这也正是重点,因为多数泰国商业家族的价值在股份,不在地契。其余的由时点决定:创办人身体健康时、在家族读过的文件上设入的资产,依信托契约处理;他离世当天仍登记在他名下的资产,依泰国继承法处理,无论任何人原本怎么打算。这扇窗口的刻度是文件上的日期,不是医生的诊断。
2024年1月1日起变了的规则:汇回泰国的分配款,在到账那年课税
有一条有日期的事实,每个在境外有钱的泰国家族都躲不开,而它根本与信托无关。2023年9月15日,泰国税务厅发布第ป.161/2566号厅令,由厅长Lavaron Sangsnit签署(2026年9月18日于rd.go.th查阅)。它指示稽查人员:依《税法典》第41条第3款属泰国居民的人,若因在境外的工作、事业或在境外的财产取得应税所得,并在任何一个税务年度把该所得带入泰国,须在带入当年并入计算课税。
在此之前的实务是,境外所得只有在取得当年汇回才课税;隔一年再汇就免税。对2024年1月1日起产生的所得,这扇门关上了。
2023年11月20日的第ป.162/2566号命令加了唯一的例外:新解释不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应税所得,所以更早的积蓄仍可免税汇回。这对新加坡信托意味着什么,很直接。居住在泰国的受益人在新加坡取得一笔收益分配并带回泰国,当年就要被课税,无论信托是2015年设立还是上个月设立;信托契约改变不了受益人自己的居住地,也改变不了《税法典》的触角。结构把资产和决策搬到境外,搬不走这个家。
一项减免被讨论过,但还没到来。2025年到2026年间,税务厅曾提出对取得当年或次年汇回的境外所得给予免税,执业者逐月追踪;截至2026年9月18日,尚无任何皇家法令或部令在《政府公报》刊登,本页会一直这样说,直到它刊登为止。一个家族若假定这项减免已存在而安排分配,是在按新闻报道做规划。诚实的立场是现行有效的那一个:第ป.161/2566号命令适用于2024年起产生的所得,第ป.162/2566号命令保护更早的钱。
曼谷知道受益人是谁:与新加坡的信息交换,以及2026年9月9日定下的罚款
新加坡信托的私密,是指没有任何公开登记册会列出它;它对泰国税务厅并不私密。泰国《为履行国际税务协议进行信息交换紧急法令》(佛历2566年)于2023年3月30日刊登于政府公报,次日生效,2026年10月12日在rd.go.th核读。财政部2023年8月10日的公告列出泰国交换账户数据的伙伴辖区,新加坡共和国排在第100位。
2023年8月8日的部级规章第14条把信托的控制人定义为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以及任何拥有最终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新加坡这一端依据《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20B部分和2016年的共同申报准则条例运作,自2018年9月起实施。IRAS的应申报辖区名单2026年2月2日更新、2026年10月12日核读,泰国在列,自2023申报年度加入,所以第一批泰国人的名字在2024年离开了新加坡;每年的数据由新加坡机构在次年5月31日前提交。
IRAS的共同申报准则电子税务指南(第五版,2026年8月11日)写明申报什么。对信托而言,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永远是控制人,无论他们是否实际行使控制。如果信托本身就是金融机构——由专业机构管理的信托通常如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就是它申报的账户持有人,全权信托的受益人在收到分配的年度被申报。信托契据的保密条款约束的是受托人,约束不了《所得税法》。
泰国这一端现在有了罚款。该法令第28条对在提供信息时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处以5万至50万泰铢罚款;第29条对未履行记录保存义务的申报机构处以最高30万泰铢罚款;第31条允许税务厅长按部长定下的标准对两类违法行为予以和解处理。2026年9月9日,财政部长Ekniti Nitithanprapas签署公告定下这些标准:虚假陈述每项50万泰铢,记录保存违规每项30万泰铢,自刊登政府公报之日起生效。税务厅于2026年9月23日发布了该公告。
这对泰国家族意味着什么,很清楚。这个结构仍然做前面几节描述的事:一位受托人、一个管辖法律,以及一份比创办人活得更久的契据。它做不到2015年的宣传册所暗示的事。请按这样的假设来规划:曼谷从2024年起就掌握了名字,它唯一会问的是税的问题——答案在泰国遗产税那一页,以及上文关于汇回泰国的资金那一节。
- 1Thailand - Emergency Decree on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n Taxation B.E. 2566 (Royal Gazette vol 140 pt 24 Ga, 30 March 2023; sections 28, 29 and 31 on penalties and compounding), read on rd.go.th 12 October 2026
- 2Thailand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on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B.E. 2566 (8 August 2023; clause 14 on the controlling persons of a trust)
- 3Thailand -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listing the jurisdictions party to the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10 August 2023; Singapore at no. 100)
- 4Thailand -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on the criteria for compounding offences under section 31 of the Emergency Decree (signed 9 September 2026; THB 500,000 and THB 300,000 per count; posted by the Revenue Department 23 September 2026)
- 5IRAS - List of Reportable Jurisdictions for 2017 to 2025 CRS information reporting (2025 list updated 2 February 2026; Thailand added for reporting year 2023)
- 6IRAS - e-Tax Guid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ifth edition, 11 August 2026): controlling persons of a trust; equity interests in a trust that i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 7Revenue Department - Departmental Instruction Por. 161/2566 (15 September 2023) with Por. 162/2566 (20 November 2023): foreign-sourced income of a Thai resident is taxed in the year it is brought into Thailand; income arising before 1 January 2024 excluded
- 8Revenue Department - Q&A on Por. 161/2566 of 15 September 2023 (Nakhon Pathom Area Revenue Office 2)
- 9Trustees (Amendment) Act 2004 (Act 45 of 2004) - new sections 86 to 90 and Civil Law Act perpetuity period
- 10Fiscal Policy Office - Trust for Transactions in Capital Market Act B.E. 2550 (full text)
- 11Ministry of Finance press release 113/2561 (10 July 2018) - draft Trust for Management of Personal Assets Act
- 12Fiscal Policy Office -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draft personal-assets trust bill (full draft text)
- 13Inheritance Tax Act B.E. 2558 (2015) - Revenue Department, English translation
- 14Thailand Fiscal Policy Office — Savings and Investment journal, "ทรัสต์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สิงคโปร์" (Vol. 4 No. 63, July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