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家族可以用新加坡信托吗,又有哪些事它解决不了
可以,泰国家族也确实这么做,因为泰国法律没有留下别的路。泰国《民商法典》第1686条现行条文规定:信托,无论以遗嘱或任何于生前或死后生效之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设立,均不生效力,但依据授权设立信托之法律者,不在此限。泰国只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即《资本市场交易信托法》佛历2550年,于2008年1月14日刊登政府公报;其第12条把委托人限于证券发行公司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定之其他法人,第16条则使超出该范围者归于无效。新加坡《受托人法》1967年第90条第2项规定,任何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的规则均不影响信托之效力——但附有四个几乎没有家族会去查的条件。
泰国法律自己的答案:没有私人信托,还有一部卡住的草案
第1686条简短而绝对。在与资本市场信托法同期修订的现行条文中,它规定:以遗嘱或任何于生前或死后生效之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设立之信托,不生效力,但依据授权设立信托之法律者除外。泰国恰好只有一部这样的法律。《资本市场交易信托法》佛历2550年于2008年1月14日刊登政府公报,届满九十日后施行;泰国财政政策办公室将其列为该办公室主管的法律之一。其第12条只允许三类委托人:依证券交易法发行证券之公司、依特殊目的法人法之资产出售人,以及具备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定资格之法人。
第16条关上了最后一道门:不符合第11条或第12条而设立的信托,或受托人未依本法取得执照者,归于无效。因此泰国自然人根本无法在泰国设立家族信托——不是设立得不完善,不是只能设立一部分,也不是可以自担风险设立。泰国财政部自己也说过这件事。2018年7月10日,内阁原则性通过《个人财产管理信托法》草案,财政部第113/2561号新闻稿列举的立法目的包括:作为有效管理个人财产的工具、承接将财产传予下一代的意愿,以及减少把财产带到境外管理。该草案将信托管理期间定为不超过100年,并要求受托人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执照。
该草案至今未成为法律。截至2026年8月29日,财政政策办公室仍以2007年资本市场信托法为其主管的信托法律,而个人财产信托草案仍留在该办公室的公众咨询档案中,草案全文与咨询结果报告都公开在那里。泰国媒体于2021年报道,国务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对该草案持反对意见;那是新闻报道,不是官方纪录,此处即以此定位呈现。泰国家族在2026年的实际处境与2018年并无不同。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往泰国境外看,而在于境外结构究竟能做到什么。
第90条究竟怎么写,以及它的四个条件
第90条是由2004年《受托人(修订)法》加入1967年《受托人法》的,该修订自2004年12月15日施行。第2项就是所有宣传册都会引用的那句:只要信托设立人或财产移转人具备第1项所定之能力,任何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的规则,均不影响该信托或该移转予信托持有之财产的效力。第1项则规定,凡依新加坡适用之法律、其住所地或国籍国之法律,或该移转之准据法具备能力者,即视为具备能力。第5项另外规定,设立人为自己保留投资权限或资产管理职能,并不因此使信托无效——这对不肯放手投资组合的创办人很重要。
条件写在第3项,而家族正是在这里悄悄失去保护。若在设立信托或移转财产时,设立人为新加坡公民或在新加坡设有住所,第1项完全不适用。第1项对信托的适用,还必须该信托明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且受托人在新加坡有居所。此外,第1项讲的是于生前设立信托、或于生前将动产移转至既存信托之人:生前,且为动产。病榻上的移转不是这一条讲的事;不动产不是这一条讲的事;以他国法律为准据、受托人在别处的契约,也不是这一条讲的事。四个条件,一个下午就能查完,而每一个都是护盾无声失效的方式。
另有两项机制值得知道。依第89条,《民事法法》中的永续期间规定适用于2004年修订施行后设立的信托,而该法第32条将永续期间定为100年,或信托文件所定之更短期间;文件所定期间较长者,视为100年。至于新加坡的私密性,指的是没有公开的信托契约登记簿,而不是没有监理者:自2025年6月20日起,《受托人法》第7编「透明度与有效管控」(2017年起即已存在)设置了信托执行专员,并赋予依法讯问相关人、要求提出资料及扣押财产的权力。任何在2026年还只谈保密、却不提这一点的网页,卖的是2015年的事实。
它解决不了的事
它回答不了泰国税。泰国课的是继承人而非遗产,泰籍继承人就境内外资产一并被课税;请参阅关于泰国遗产税是否课到父亲新加坡资产的那一页。至于创办人生前设立的信托所作的分配,是否构成泰国法上自被继承人处受领的遗产,是要就实际文件作定性判断的问题。那是泰国税务律师依事实收费回答的问题,本页不代为回答。把这个结构当成税务答案、而不是当成一个仍附带税务问题的控制权答案,正是家族最后被迫为一个从未验证过的立场辩护的原因。
它回答不了「共同财产」。依泰国《民商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配偶就其中一半享有自己的权利,而该半数须先行分出,之后才谈遗产分配。第90条第2项使新加坡信托免受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之规则影响;共同财产请求权并不是继承规则,把该条读成涵盖共同财产,是本页不作的推论。把原属共同财产的资产设入信托的创办人,并没有解决妻子的地位问题,只是把它搬到另一个法庭,并附赠一场关于这些财产究竟是否轮得到他处分的更长争论。
它也搬不动泰国的土地。泰国《土地法》限制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新加坡受托人就是外国人。泰国的土地留在泰国,留在泰国的遗产之内、泰国的法院之内。新加坡信托能持有的是股份、基金与存款——通常这也正是重点,因为多数泰国商业家族的价值在股份,不在地契。其余的由时点决定:创办人身体健康时、在家族读过的文件上设入的资产,依信托契约处理;他离世当天仍登记在他名下的资产,依泰国继承法处理,无论任何人原本怎么打算。这扇窗口的刻度是文件上的日期,不是医生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