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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實於 2026-08-29

父親過世後,海外資產也要繳台灣遺產稅嗎?

要——只要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新加坡的帳戶就在台灣遺產稅的稅基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第 4 條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定義為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 365 天。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 年 12 月 16 日自行發布的案例,境內財產 1,000 萬元、美國財產折合 8,000 萬元,納稅義務人須以遺產總額 9,000 萬元申報。繼承事實發生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免稅額為新臺幣 1,333 萬元(財政部 115 年 5 月 21 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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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是他住在哪裡,不是錢放在哪裡

台灣的遺產稅跟著人走,不跟著資產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第 4 條給出兩項判準:死亡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者。兩項判準都沒有問銀行開在哪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把算術寫在自己的新聞稿裡。在 114 年 12 月 16 日的說明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死亡時遺有境內財產新臺幣 1,000 萬元及美國財產折合新臺幣 8,000 萬元;納稅義務人應將美國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以 9,000 萬元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援引的是第 1 條第 1 項與第 4 條第 3 項。真正讓家族措手不及的是第 3 條之 1:死亡前二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規定課徵遺產稅。

接著是時程。依第 23 條,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依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納;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者得申請分期,最多十八期,亦得以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中華民國境內實物一次抵繳。把這兩句連著讀,流動性陷阱就浮現了:稅是按全球資產計算的,實物抵繳這個出口卻只收中華民國境內的東西。這時家族才開始討論拋棄繼承,但那是放棄整份應繼分,不是只放棄稅單。

把數字寫清楚,並附上日期

繼承事實發生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財政部於 115 年 5 月 21 日公告:每一遺產稅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為新臺幣 1,333 萬元,配偶扣除額 55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6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38 萬元。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的調整門檻——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10% 以上——尚未達到。這件事要兩面讀:門檻確實隨物價指數調整,但它是跳階調整,不是逐年調整。

課稅級距自繼承事實發生在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適用,分三級: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者,課徵 562 萬 1,000 元,加超過 5,621 萬元部分之 15%;超過 1 億 1,242 萬元者,課徵 1,405 萬 2,500 元,加超過 1 億 1,242 萬元部分之 20%。第 11 條允許就境外財產已依所在地國法律繳納之遺產稅,憑當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境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對持有新加坡資產的家族而言,算術很不舒服:新加坡對 2008 年 2 月 15 日以後的死亡不課遺產稅,因此沒有可扣抵的稅——台灣稅率完整落在那些資產上。

新加坡結構改變什麼、不改變什麼

新加坡這一側很清楚:對 2008 年 2 月 15 日以後的死亡不課遺產稅,沒有繼承稅與贈與稅,1967 年信託法(Trustees Act 1967)下最長 100 年的永續期間,第 90 條處理特定信託對抗外國強制繼承份主張的效力,且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簿。對台灣家族而言,這些價值是行政上的與世代上的——一位比創辦人活得久的受託人、一套不必經台灣法院即可運作的分配規則,以及隱私。無論是新加坡信託或家族辦公室,它們都不是台灣的稅務結果;任何暗示相反的頁面,都是在銷售。

台灣自己的法條對信託講得很明白。依第 5 條之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該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法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變更,或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受益人所獲信託利益者,亦同。第 3 條之 2 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第 15 條則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所以生前設立只有在它是真的、在當下按贈與稅定價、提早數年完成並如實申報時,才會改變分析。臨終前的安排,離那道二年線只有一步。

王永慶的案卷就是「結構存在、決定不存在」的公開紀錄。他於 2008 年 10 月過世,未發現遺囑;台灣就這位最著名境內居住者的全球持股課徵遺產稅,其子女自 2009 年起在三個法域纏訟。境外信託持有數十億美元卻什麼也沒決定——因為持有與決定,是兩件不同的工作。

特留分,以及 2027 年才落地的那次修法

在台灣,遺囑不能把繼承人直接寫掉。民法第 1223 條為繼承人保留特留分,以其應繼分的比例表示:直系血親卑親屬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配偶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三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這道底線是遺囑必須跨過的牆,也是台灣繼承爭訟常常打在估價而不是打在意願上的原因。

這道底線正在移動。立法院於 115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法務部說明的理由是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的關係已不如以往緊密。該修正於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的第 1223 條只列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各二分之一,及祖父母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應繼分仍在,失去的是那道受保護的底線。對現在正在擬遺囑的家族,重點很實際:遺囑要跨的那道牆即將換位置,而以死亡時施行中的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