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的遺產稅會課到父親在新加坡的資產嗎
會,只要你是繼承人而且具泰國國籍。泰國《遺產受領稅法》佛曆2558年(2015年)課的是受領人,不是遺產本身:第11條規定,具泰國國籍者,或依移民法在泰王國內設有住所的非泰籍自然人,均負納稅義務;第14條則規定這項義務及於位在泰國境內或境外的資產。新加坡就在境外。稅只對一名繼承人自同一被繼承人處所取得、超過一億泰銖的部分課徵,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適用5%,其他人適用10%(第16條),申報期限為150日(第17條)。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含)以後死亡者已取消遺產稅(IRAS),但這對泰國向你課稅這件事沒有任何影響。
泰國課的是繼承人,不是遺產
《遺產受領稅法》佛曆2558年(2015年)於2015年8月5日刊登泰國政府公報,屆滿180日後施行。它並不把遺產當作一個整體來課稅。第11條列出三類負納稅義務的受領人:具泰國國籍者;不具泰國國籍、但依移民法在泰王國內設有住所的自然人;以及不具泰國國籍、但所受領的遺產為位在泰國境內之資產者。接著第14條畫出決定整個問題的那條線:前兩類就位在泰國境內或境外的資產納稅,第三類只就位在泰國境內的資產納稅。把新加坡賬戶拉進課稅基礎的,是繼承人的護照,不是父親的銀行。
這個推論值得說清楚,因為許多家族都是很晚才發現:同一位父親的兩個孩子,答案可能不同。持泰國國籍的兒子,要就他在新加坡投資組合中的份額被課稅;已改持他國國籍、且依移民法在泰國無住所的女兒,只就她所受領、位在泰國境內的部分被課稅。第11條同時規定,受領遺產的法人若在泰國登記或依泰國法設立,或在取得遺產權利時泰籍人士持有其已發行並繳足股本逾五成,或具管理權者過半數為泰籍,即視為泰國籍。把遺產繞道公司,並不會因此改變國籍這一問。
門檻、稅率,與150日
第12條按每位繼承人、每位被繼承人設定門檻:自同一被繼承人處所取得的價值合計,無論一次或數次,超過一億泰銖時,僅就超過部分課稅,並先扣除隨遺產一併承受的負債。泰國稅務廳自己的稅額計算頁面至今仍列示一億泰銖的免稅扣除額,而第12條要求此一金額每五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檢討一次,並以皇家法令修訂。第16條訂稅率為10%,受領人為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減為5%。第3條第2項則把配偶整個排除在本法之外:本法不適用於被繼承人之配偶所受領的遺產。
第14條列出課稅基礎涵蓋的資產:不動產;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被繼承人得向金融機構提領或請求返還的存款或性質相同之其他金錢;已登記之車輛;以及以皇家法令訂定之金融資產。新加坡的存款與上市持股都在這份清單上。第17條給予自受領遺產之日起150日辦理申報與繳納;第23條允許分期繳納,最長不超過五年;第19條給予繼承人自死亡之日起180日自行議定由何人申報,議不成者,任一繼承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計時是從受領起算,不是從喪禮起算。
新加坡改變了什麼,又沒有改變什麼
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含)以後死亡者取消遺產稅,且不課遺產稅、贈與稅或淨財富稅(IRAS)。這是事實,也是最常被誤讀的一項事實。它的意思是新加坡在財富移轉時不會向遺產課稅;它的意思不是這筆價值就此免稅,因為泰國的稅負落在受領人身上,而泰國法條完全不問來源國是否課過稅。兩套制度並不互相抵銷。第11條末項確實留有減免空間:部長經內閣核准,得依泰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間就遺產稅締結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協議,減徵或免徵本法之稅。至於某一筆遺產是否落入該項適用範圍,是要交給泰國稅務律師回答的問題,不是拿來當規劃前提的假設。
什麼才真的會改變答案
有三件事會誠實地移動這個分析。第一是繼承人自身的身分,因為國籍與依移民法認定的住所,正是第11條裡的開關,而且屬於個人,不屬於整個家族。第二是時點。父親生前移轉的價值根本不是遺產,而落入《稅法典》的贈與規則:來自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或配偶的扶養、贍養或贈與,於一課稅年度內不超過二千萬泰銖者免稅(第42條第27款);來自其他人、於儀式或依風俗習慣場合所為之贈與,不超過一千萬泰銖者免稅(第42條第28款);無償移轉不動產予婚生子女者,每名子女不超過二千萬泰銖免稅(第42條第26款);且依第48條第6款,受領人得就超過部分選擇按5%單一稅率,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
第三是繼承人究竟有沒有受領到遺產。父親生前設立的結構裡已經持有的資產,可能依該結構的條款移轉,而非經過他的遺產;至於自該結構取得的分配,是否構成第12條所稱自被繼承人處受領之遺產,是要就實際檔案作定性判斷的問題。這是泰國稅務律師收費要回答的事,任何在宣傳冊裡就把它答完的顧問,必然沒有讀過你的信託檔案。家族在所有人都還在的時候能做的,是把哪些資產在哪裡、登記在誰名下、適用哪一部法律弄清楚。這三個問題,正是泰國稅務廳日後會問的三個問題;提早問,是盡責,不是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