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遗产税会课到父亲在新加坡的资产吗
会,只要你是继承人而且具泰国国籍。泰国《遗产受领税法》佛历2558年(2015年)课的是受领人,不是遗产本身:第11条规定,具泰国国籍者,或依移民法在泰王国内设有住所的非泰籍自然人,均负纳税义务;第14条则规定这项义务及于位在泰国境内或境外的资产。新加坡就在境外。税只对一名继承人自同一被继承人处所取得、超过一亿泰铢的部分课征,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适用5%,其他人适用10%(第16条),申报期限为150日(第17条)。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含)以后死亡者已取消遗产税(IRAS),但这对泰国向你课税这件事没有任何影响。
泰国课的是继承人,不是遗产
《遗产受领税法》佛历2558年(2015年)于2015年8月5日刊登泰国政府公报,届满180日后施行。它并不把遗产当作一个整体来课税。第11条列出三类负纳税义务的受领人:具泰国国籍者;不具泰国国籍、但依移民法在泰王国内设有住所的自然人;以及不具泰国国籍、但所受领的遗产为位在泰国境内之资产者。接着第14条画出决定整个问题的那条线:前两类就位在泰国境内或境外的资产纳税,第三类只就位在泰国境内的资产纳税。把新加坡账户拉进课税基础的,是继承人的护照,不是父亲的银行。
这个推论值得说清楚,因为许多家族都是很晚才发现:同一位父亲的两个孩子,答案可能不同。持泰国国籍的儿子,要就他在新加坡投资组合中的份额被课税;已改持他国国籍、且依移民法在泰国无住所的女儿,只就她所受领、位在泰国境内的部分被课税。第11条同时规定,受领遗产的法人若在泰国登记或依泰国法设立,或在取得遗产权利时泰籍人士持有其已发行并缴足股本逾五成,或具管理权者过半数为泰籍,即视为泰国籍。把遗产绕道公司,并不会因此改变国籍这一问。
门槛、税率,与150日
第12条按每位继承人、每位被继承人设定门槛:自同一被继承人处所取得的价值合计,无论一次或数次,超过一亿泰铢时,仅就超过部分课税,并先扣除随遗产一并承受的负债。泰国税务厅自己的税额计算页面至今仍列示一亿泰铢的免税扣除额,而第12条要求此一金额每五年依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检讨一次,并以皇家法令修订。第16条订税率为10%,受领人为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减为5%。第3条第2项则把配偶整个排除在本法之外:本法不适用于被继承人之配偶所受领的遗产。
第14条列出课税基础涵盖的资产:不动产;证券交易法所称之证券;被继承人得向金融机构提领或请求返还的存款或性质相同之其他金钱;已登记之车辆;以及以皇家法令订定之金融资产。新加坡的存款与上市持股都在这份清单上。第17条给予自受领遗产之日起150日办理申报与缴纳;第23条允许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五年;第19条给予继承人自死亡之日起180日自行议定由何人申报,议不成者,任一继承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计时是从受领起算,不是从丧礼起算。
新加坡改变了什么,又没有改变什么
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含)以后死亡者取消遗产税,且不课遗产税、赠与税或净财富税(IRAS)。这是事实,也是最常被误读的一项事实。它的意思是新加坡在财富移转时不会向遗产课税;它的意思不是这笔价值就此免税,因为泰国的税负落在受领人身上,而泰国法条完全不问来源国是否课过税。两套制度并不互相抵销。第11条末项确实留有减免空间:部长经内阁核准,得依泰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就遗产税缔结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协议,减征或免征本法之税。至于某一笔遗产是否落入该项适用范围,是要交给泰国税务律师回答的问题,不是拿来当规划前提的假设。
什么才真的会改变答案
有三件事会诚实地移动这个分析。第一是继承人自身的身分,因为国籍与依移民法认定的住所,正是第11条里的开关,而且属于个人,不属于整个家族。第二是时点。父亲生前移转的价值根本不是遗产,而落入《税法典》的赠与规则:来自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配偶的扶养、赡养或赠与,于一课税年度内不超过二千万泰铢者免税(第42条第27款);来自其他人、于仪式或依风俗习惯场合所为之赠与,不超过一千万泰铢者免税(第42条第28款);无偿移转不动产予婚生子女者,每名子女不超过二千万泰铢免税(第42条第26款);且依第48条第6款,受领人得就超过部分选择按5%单一税率,与其他所得分开计算。
第三是继承人究竟有没有受领到遗产。父亲生前设立的结构里已经持有的资产,可能依该结构的条款移转,而非经过他的遗产;至于自该结构取得的分配,是否构成第12条所称自被继承人处受领之遗产,是要就实际文件作定性判断的问题。这是泰国税务律师收费要回答的事,任何在宣传册里就把它答完的顾问,必然没有读过你的信托文件。家族在所有人都还在的时候能做的,是把哪些资产在哪里、登记在谁名下、适用哪一部法律弄清楚。这三个问题,正是泰国税务厅日后会问的三个问题;提早问,是尽责,不是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