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没有立遗嘱,遗产由谁继承?
由一部法律决定,而且它按固定分数分配,完全不问谁在经营家业。依新加坡 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无遗嘱继承法)第7条:无子嗣、无父母而有配偶者,配偶取得全部遗产(规则1);有配偶又有子嗣者,各得一半,子嗣那一半按房系(per stirpes)分配(规则2、3);无子嗣但有父母者,配偶与父母各得一半(规则4);其次为父母(规则5);再次为兄弟姐妹,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按其父母之房系承受(规则6);再次为祖父母(规则7);再次为叔伯姑舅姨(规则8);以上皆无者,归政府所有(规则9)。第2条则把穆斯林遗产整体排除在本法之外,改依 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1966(回教法administration法)第112条分配。
第7条的九项规则,按法院适用的顺序
规则1:被继承人未留子嗣、未留父母而有生存配偶者,配偶取得全部遗产。规则2:配偶与子嗣并存时,配偶取得二分之一。规则3:在配偶应得份额之外,留有子嗣者的遗产,按房系平均分配给子女,以及在子女先亡时依法代位其地位之人。规则4:无子嗣但有父母者,配偶取二分之一,父母取另一半。规则5:无直系卑亲属时,遗产归父母,父母二人时平均分配,并受规则4所定配偶份额的限制。
在这条线之下,遗产逐层向外流动。规则6:无配偶、无直系卑亲属、无父母者,由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按房系承受其父母原应取得的份额。规则7:以上皆无而有祖父母者,祖父母平均取得全部遗产。规则8:无祖父母而有叔伯姑舅姨者,由其平均取得全部遗产。规则9:规则1至8均无从分配时,政府取得全部遗产。法条中没有任何一款留给堂表兄弟、侄孙、多年伴侣,或公司里的小股东。
规则3的两项但书,分量远超过它们的篇幅。但书一:依法代位子女的,是子女的直系卑亲属,而非其近亲属。但书二:最远亲等的直系卑亲属,仍站在其父母或其他尊亲属的位置上,按房系取得该尊亲属原应取得的份额。这就是法条自己写下的房系原则:遗产按房分,不按人头分。一房里的四名孙辈共分其父母原应取得的四分之一;另一房里唯一的孙辈,独得一整个四分之一。
谁算作“子嗣”,谁不算
第3条定义了整部法律赖以运作的两个词。“child(子女)”指婚生子女,并包括依新加坡、马来西亚或文莱现行成文法由法院命令收养的子女。“issue(子嗣)”包括子女,以及已故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因此这个范围是按法律身份划定的,不按同住与否、贡献多寡,也不按创办人口中把谁当作自己的孩子。第二个家庭的子女,若出于合法婚姻或经法院命令合法收养,即算作子嗣,与第一个家庭的子女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按规则3分配。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无遗嘱遗产;关于第二个家庭能否主张遗产的那一页,载有上诉庭的立场与区域对照。
另有三条修正上述算式。第6条取消了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之间的区别,并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受胎、其后活产的胎儿计入;半血缘亲属在同一亲等中,排在全血缘亲属之后。第8条规定:被继承人留下一名以上合法妻子的,各妻平均分享原本一名妻子所应取得的那一份。第9条则是继承人最常弄错的一条:被继承人生前为某一子女之“提前给与(advancement)”而赠与、支付或设定的金钱或财产,在计算该子女应继份时不予计入。2014年为其中一名子女买下的房子,在2026年不会被扣回。
本法从未触及的部分
第5条只分配被继承人以受益权持有的财产,且须先支付法定管理费用。因此有四大类财产根本不进入分数运算。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持有的财产,依生存者取得权归生存的共有人,不入遗产。中央公积金依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1953(公积金法)第25条向公积金局作成的提名,直接归提名人。人寿保单若依 Insurance Act 1966(保险法)第132条为配偶、子女或配偶与子女作成信托提名,即在保单金上成立信托;第132(4)条明确规定,该等保单金不构成保单持有人遗产的一部分,亦不受其债务约束。已设立信托的资产,属于受托人持有,不属于遗产可分配之物。
第4条再按资产类别与住所地把遗产切开。动产的分配,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不动产的分配,则不论其住所地为何,一律依 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因此,即使家族住所地在雅加达、曼谷或台北,位于新加坡的一套公寓仍依第7条分配;而同一家族的股份、存款与投资组合,则依母国继承法分配。以为把钱搬到新加坡、继承规则就会跟着搬过来的家族,往往在最糟的时刻才发现这道裂缝——这也是那一页“父母没有遗嘱、也不肯立”的内容,把住所地当作第一个问题而非最后一个问题的原因。
第2条把一整类遗产移出本法之外:本法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任何穆斯林的遗产,亦不影响穆斯林法关于该等遗产分配的任何规则。该等遗产依 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1966 第112条分配——住所在新加坡的穆斯林无遗嘱死亡时,其遗产须依穆斯林法分配,并在适用时依马来习惯予以调整,即通称的 faraid(法拉伊德,教法定份继承)。第111条限制住所在新加坡的穆斯林以遗嘱处分财产,只能在其所奉教法学派允许的范围内为之;第115条则容许回教法庭就特定事实,出具何人有权分配、各得几分的证明意见。
这些分数对家族公司做了什么
把第7条套用在一位持有营运公司100%股权、留下配偶与三名子女的创办人身上。规则2给配偶二分之一。规则3把另一半按房系分开:每名子女16.67%;若某名子女已先亡,则由该房的直系卑亲属承受。此时没有人握有特别决议所需的75%,也没有人握有单独通过普通决议的过半数。三名子女合计50%,遗孀也是50%。这不是一场家庭分歧,而是法条制造出来的算术僵局;接下来能决定事情的,只剩公司章程与任何优先受让条款。那一页关于50/50公司谈不拢的内容,写明了法院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以上都不是在争论谁应得什么——而是在主张:趁所有人都还在的时候,把文件读清楚。能解开它的问题都是中性的、可以转发的:有没有遗嘱,遗嘱有没有处理股份;股份是个人持有还是透过控股公司持有;公积金与保单上提名的是谁;有没有任何一部分已经进了信托;以及依第4条,每一类资产由哪一国法律管辖。能回答这五个问题的家族,有一份计划。回答不了的家族,只有第7条——而第7条从来不问谁在经营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