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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核实于 2026-08-29

印尼家族可以用新加坡信托吗,又有哪些事它解决不了

股份、基金与境外资产可以;印尼土地不行;而且它完全不会改变谁算继承人。先从多数顾问不谈的地方开始:印尼不课遗产税。印尼税务总局在自己的网站上表明,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并非所得税的课税客体,依据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第b款;2025年9月并确认,PER-8/PJ/2025号规定已取消查验被继承人年度报税表的要求。因此对印尼家族而言,新加坡信托不是税务安排,而是控制权与延续性的安排。新加坡《受托人法》1967年第90条第2项可阻止外国继承规则使信托失效,但仅限生前移转的动产,且永远不及于以hak milik(所有权)持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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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税务答案,正因为税不是理由

印尼不对遗产课税。印尼税务总局说得很直白: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并非所得税的课税客体,依据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第b款。在2025年9月12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税务总局确认了另一项变动:PER-8/PJ/2025号规定取消了继承人须提出被继承人年度报税表查验证明的要求,改为查核继承人自身的文件完整性与其本人的税籍编号。留下来的是申报义务,不是纳税义务:所继承的资产仍须列入继承人的年度报税表;在地方层级,取得土地及建物仍须缴纳BPHTB。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把一般用来解释境外架构的理由拿掉了,让真正的理由显现出来。把资产移入新加坡信托的家族,买的不是税务结果,而是控制权的延续、一套背后有判例的准据法、一个在创办人身后仍然存在的受托人,以及一份写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的文件。这些都是守成的理由,也正是值得在家族里公开讲出来的理由——因为税务理由并不存在,而在场每个人都知道。

第90条保护什么,以及它的四个条件

第90条由2004年《受托人(修订)法》加入1967年《受托人法》,自2004年12月15日施行。第2项规定,只要设立人或移转人具备第1项所定之能力,任何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之规则,均不影响该信托或该移转予信托持有之财产的效力;而第1项所称能力,指依新加坡适用之法律、其住所地或国籍国之法律,或该移转之准据法具备之能力。第3项接着设下条件:设立人为新加坡公民或在新加坡设有住所者,不适用;且对信托的适用,须该信托明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且受托人在新加坡有居所。第1项涵盖的是生前的动产移转。

围绕它的是新加坡几项基本事实,值得连日期一并写清楚。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含)以后死亡者不课遗产税,且无遗产税、赠与税或净财富税(IRAS)。依第89条,《民事法法》的永续期间规定适用于2004年修订后设立的信托,该法第32条将期间定为100年,文件所定较长者视为100年。没有公开的信托契约登记簿,但自2025年6月20日起,《受托人法》第7编「透明度与有效管控」(2017年起即已存在)设置了信托执行专员,并赋予讯问、调取资料与扣押财产的法定权力。私密性是没有备案,不是没有监理者。

信托停在哪里:继承人、法院与土地

对穆斯林的遗产而言,谁是继承人、各得多少,是在印尼、由宗教法院决定的。2006年第3号法律第49条赋予宗教法院就穆斯林之间的婚姻、继承、遗嘱与赠与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该条说明并将「继承」界定为:确定何人为继承人、确定遗产范围、确定各继承人之份额,以及执行遗产之分配。《伊斯兰法汇编》(1991年第1号总统训令)提供了具体数字:第176条规定,女儿仅一人者得二分之一,二人以上者共得三分之二;与儿子共同继承时,儿子与女儿之份额为二比一。第180条规定,寡妻在无子女时得四分之一,有子女时得八分之一。

该汇编中有两条决定了家族里绝大多数争执。第195条第2项规定,遗嘱最多只能处分遗产的三分之一,但经全体继承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195条第3项规定,对继承人所为之遗嘱,须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始生效力。第209条则就未获遗嘱的养子女或养父母,规定最高三分之一的强制遗嘱。至于非穆斯林的遗产,印尼《民法典》以另一条路径做同样的事:第913条将legitieme portie界定为遗产中必须留给直系继承人的部分,被继承人不得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对该部分作任何处分;第914条将其数额定为:婚生子女一人者为法定应继份的二分之一,二人者三分之二,三人以上者四分之三。

土地是最硬的一道墙,也是顾问最爱说得含糊的一处。1960年第5号《土地基本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只有印尼公民得享有hak milik。第26条第2项规定,凡买卖、交换、赠与、遗嘱赠与及其他意图直接或间接将hak milik移转予外国人、兼具外国国籍之印尼公民,或政府指定以外之法人的行为,均依法无效,土地归属国家,且所有人已收取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直接或间接」这几个字值得读两遍。第21条第3项另规定,外国人因无遗嘱继承或因婚姻财产混合而取得hak milik者,须于一年内让与该权利,否则权利依法消灭、土地归属国家。新加坡信托持有的是股份与境外资产,它不持有印尼土地。

强制继承争讼真正的样子,以及现在就能问的事

Widjaja家族的遗产案,是这些规则在早期什么都没写下来时会产生什么后果的公开纪录。金光集团创办人黄奕聪于2019年过世;2020年,一名出生于登记婚姻之外的儿子提告,主张其继承人地位,并将相关资产价值列为458亿美元,集团方面的回应则是非婚生子女并无任何份额。案件时序请参阅Widjaja家族遗产案的案卷。无论孰是孰非,教训在机制本身:决定这类案件的是身分的承认,不是感情的亲疏;而这个决定发生在丧礼之后、在公开场合,由从未见过创办人的人作出。

在所有人都还在的时候能问的事,比每个人真正想问的那个问题窄得多,也有用得多:哪些资产在印尼、哪些不在;哪一批股份放在哪一家控股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协议以哪一国法律为准据;家族走的是宗教法院这条轨道还是《民法典》那条轨道;若以今天的事实认定,谁会是继承人。《伊斯兰法汇编》第183条规定,继承人在各自了解自己份额之后,得合意以和睦方式分配遗产——这表示由家族自己写下的协议确实是可行的选项,但前提是份额先被弄清楚。把这张地图做出来,是守成,不是向任何人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