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家族可以用新加坡信托吗,又有哪些事它解决不了
股份、基金与境外资产可以;印尼土地不行;而且它完全不会改变谁算继承人。印尼不课遗产税:印尼税务总局表明,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并非所得税的课税客体,依据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第b款;2025年9月并确认,PER-8/PJ/2025号规定已取消查验被继承人年度报税表的要求。因此新加坡信托买的是控制权与延续性,不是税。真正会碰到这个架构的那条印尼税法规则,发生在创办人在世期间:依财政部长条例 PMK 107/PMK.03/2017(经 PMK 93/PMK.03/2019 修订),持有非上市境外公司一半以上股份的印尼税务居民,须就“视同股息”(deemed dividend)纳税,而第4条第(8)款把透过境外信托持有的股份,视为由把股份放进去的那个人持有。新加坡《受托人法1967》第90(2)条阻止外国继承规则否定信托的效力,但只限于生前移转的动产,永远不及于 hak milik 土地。
先看税务答案,正因为税不是理由
印尼不对遗产课税。印尼税务总局说得很直白: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并非所得税的课税客体,依据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第b款。在2025年9月12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税务总局确认了另一项变动:PER-8/PJ/2025号规定取消了继承人须提出被继承人年度报税表查验证明的要求,改为查核继承人自身的文件完整性与其本人的税籍编号。留下来的是申报义务,不是纳税义务:所继承的资产仍须列入继承人的年度报税表;在地方层级,取得土地及建物仍须缴纳BPHTB。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把一般用来解释境外架构的理由拿掉了,让真正的理由显现出来。把资产移入新加坡信托的家族,买的不是税务结果,而是控制权的延续、一套背后有判例的准据法、一个在创办人身后仍然存在的受托人,以及一份写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的文件。这些都是守成的理由,也正是值得在家族里公开讲出来的理由——因为税务理由并不存在,而在场每个人都知道。
穿透信托的那条规则:雅加达以百分之五十为线,视同股息课税
“没有税务理由”有一个例外。它是生前规则,而且瞄准的正是多数家族会搭的架构:一个新加坡信托,下面持有一家私人控股公司。财政部长条例 107/PMK.03/2017(2017年7月26日),经 93/PMK.03/2019(2019年6月19日,由财政部长 Sri Mulyani Indrawati 签署,自2019课税年度起适用;两份条例均于2026年9月21日在 pajak.go.id 读取,2019年条例的状态标注为“仍然有效”)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印尼税务居民单独或与其他印尼税务居民合计,持有一家非上市境外公司实缴股份50%以上,即被认定为控制该公司,并被认定自该公司取得视同股息。
视同股息不是公司的全部利润。2019年新增的第2条第(3a)款把它限定于“特定所得”的税后净额:股息、利息、租金、权利金与出售资产的利得——恰恰是一家控股公司天生会赚的那几类收入。第3条定下日期:境外公司自身申报期限届满后第四个月的月底;若它没有申报义务,则是其会计年度结束后第七个月的月底。第4条第(11)款再要求把这个金额填入居民当年度的年度报税表,不论有没有一块钱真的汇出。
第4条第(8)款是要读两遍的那一句。若对境外公司的持股是透过境外的信托或类似实体进行,该持股视为由出资的那一方所为。就字面看,那就是委托人,只要委托人仍是印尼税务居民;而依第4条第(4)款,持股链条按每一层50%逐层穿透。条例没有说委托人过世、受托人为从未出资的受益人持有之后会怎样;那是我们的解读,不是税务总局的,也是每一份这类契约里悬而未决的那一点。
两项设计减轻了它,而且都有日期。第6条允许把过去连续五年已课税的视同股息,与最终真正收到的股息相抵,同一笔利润不会被课两次;第7条允许就那笔真正的股息在境外已缴的税,于税收协定的限度内抵扣。而且这条规则只咬居民:一个依事实已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的继承人在它之外——这正是本页的新加坡对照写的是居住地与控制权,而不是一种遗产本来会招致的税。
第90条保护什么,以及它的四个条件
第90条由2004年《受托人(修订)法》加入1967年《受托人法》,自2004年12月15日施行。第2项规定,只要设立人或移转人具备第1项所定之能力,任何有关继承或遗产承受之规则,均不影响该信托或该移转予信托持有之财产的效力;而第1项所称能力,指依新加坡适用之法律、其住所地或国籍国之法律,或该移转之准据法具备之能力。第3项接着设下条件:设立人为新加坡公民或在新加坡设有住所者,不适用;且对信托的适用,须该信托明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且受托人在新加坡有居所。第1项涵盖的是生前的动产移转。
围绕它的是新加坡几项基本事实,值得连日期一并写清楚。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含)以后死亡者不课遗产税,且无遗产税、赠与税或净财富税(IRAS)。依第89条,《民事法法》的永续期间规定适用于2004年修订后设立的信托,该法第32条将期间定为100年,文件所定较长者视为100年。没有公开的信托契约登记簿,但自2025年6月20日起,《受托人法》第7编「透明度与有效管控」(2017年起即已存在)设置了信托执行专员,并赋予讯问、调取资料与扣押财产的法定权力。私密性是没有备案,不是没有监理者。
信托停在哪里:继承人、法院与土地
对穆斯林的遗产而言,谁是继承人、各得多少,是在印尼、由宗教法院决定的。2006年第3号法律第49条赋予宗教法院就穆斯林之间的婚姻、继承、遗嘱与赠与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该条说明并将「继承」界定为:确定何人为继承人、确定遗产范围、确定各继承人之份额,以及执行遗产之分配。《伊斯兰法汇编》(1991年第1号总统训令)提供了具体数字:第176条规定,女儿仅一人者得二分之一,二人以上者共得三分之二;与儿子共同继承时,儿子与女儿之份额为二比一。第180条规定,寡妻在无子女时得四分之一,有子女时得八分之一。
该汇编中有两条决定了家族里绝大多数争执。第195条第2项规定,遗嘱最多只能处分遗产的三分之一,但经全体继承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195条第3项规定,对继承人所为之遗嘱,须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始生效力。第209条则就未获遗嘱的养子女或养父母,规定最高三分之一的强制遗嘱。至于非穆斯林的遗产,印尼《民法典》以另一条路径做同样的事:第913条将legitieme portie界定为遗产中必须留给直系继承人的部分,被继承人不得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对该部分作任何处分;第914条将其数额定为:婚生子女一人者为法定应继份的二分之一,二人者三分之二,三人以上者四分之三。
土地是最硬的一道墙,也是顾问最爱说得含糊的一处。1960年第5号《土地基本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只有印尼公民得享有hak milik。第26条第2项规定,凡买卖、交换、赠与、遗嘱赠与及其他意图直接或间接将hak milik移转予外国人、兼具外国国籍之印尼公民,或政府指定以外之法人的行为,均依法无效,土地归属国家,且所有人已收取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直接或间接」这几个字值得读两遍。第21条第3项另规定,外国人因无遗嘱继承或因婚姻财产混合而取得hak milik者,须于一年内让与该权利,否则权利依法消灭、土地归属国家。新加坡信托持有的是股份与境外资产,它不持有印尼土地。
强制继承争讼真正的样子,以及现在就能问的事
Widjaja家族的遗产案,是这些规则在早期什么都没写下来时会产生什么后果的公开纪录。金光集团创办人黄奕聪于2019年过世;2020年,一名出生于登记婚姻之外的儿子提告,主张其继承人地位,并将相关资产价值列为458亿美元,集团方面的回应则是非婚生子女并无任何份额。案件时序请参阅Widjaja家族遗产案的案卷。无论孰是孰非,教训在机制本身:决定这类案件的是身分的承认,不是感情的亲疏;而这个决定发生在丧礼之后、在公开场合,由从未见过创办人的人作出。
在所有人都还在的时候能问的事,比每个人真正想问的那个问题窄得多,也有用得多:哪些资产在印尼、哪些不在;哪一批股份放在哪一家控股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协议以哪一国法律为准据;家族走的是宗教法院这条轨道还是《民法典》那条轨道;若以今天的事实认定,谁会是继承人。《伊斯兰法汇编》第183条规定,继承人在各自了解自己份额之后,得合意以和睦方式分配遗产——这表示由家族自己写下的协议确实是可行的选项,但前提是份额先被弄清楚。把这张地图做出来,是守成,不是向任何人提出主张。
- 1Directorate General of Taxes - inherited assets are not an object of income tax (12 September 2025)
- 2Minister of Finance Regulation 93/PMK.03/2019 (19 June 2019, in force from tax year 2019) amending PMK 107/PMK.03/2017 - deemed dividends from controlled non-listed foreign companies; Article 2(3a) certain income; Article 4(8) holdings through a trust abroad; status 'Masih Berlaku' on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axes site, read 21 September 2026
- 3Minister of Finance Regulation 107/PMK.03/2017 (26 July 2017) - Article 2 the 50 per cent control test, Article 3 the deemed-dividend date, Articles 6 and 7 the five-year offset and the foreign tax credit
- 4Trustees (Amendment) Act 2004 (Act 45 of 2004) - new sections 86 to 90 and the 100-year perpetuity period
- 5Basic Agrarian Law (Law No. 5 of 1960), Articles 21 and 26 - full text, JDIH Ministry of Finance
- 6Compilation of Islamic Law (Presidential Instruction No. 1 of 1991) - full text
- 7Religious Court jurisdiction under Article 49, Law No. 3 of 2006 - Pengadilan Agama Kisa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