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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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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于 2026-09-04

台湾的特留分能不能规避?应继分和特留分差在哪里,新加坡信托又改变了什么

不能——用遗嘱不行,临终前才设的信托也不行。特留分是台湾民法写进每一笔遗产里的底线:第1187条规定遗嘱人只能在不违反特留分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遗产,第1223条则把每位继承人受保护的比例,定为该继承人应继分的一定成数。第1225条给的是救济手段: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而不足,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受遗赠人有数人时,按各人所得遗赠价额比例扣减。第1225条依其文义所不及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完成的赠与——整个「规避产业」卖的就是这一道缝。而在引用任何比例之前,请先确认哪一个版本的第1223条才是准据:截至2026年9月4日,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条文页预设显示的是修正后的条文,而该条文尚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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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继分与特留分是两个不同的分数,而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

多数家庭争执的起点,是把这两个词当成同一个数字。应继分是法定应得的份额——在没有人写下任何东西时,继承人各拿多少。民法第1138条定顺序:配偶之外,依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为序。第1141条规定同一顺序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第1144条安放配偶的位置: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应继分与其他继承人平均;与第二或第三顺序同为继承时,为遗产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同为继承时,为三分之二;无前四顺序继承人时,为遗产全部。特留分则是另一种东西。它是遗嘱拿不走的最低限度,而第1223条把它写成该继承人应继分的比例,不是遗产的比例。所以两个数字连动:家庭组成一变,两者同时改变。

把算式写出来,因为抽象的分数没有用。方法:配偶一人、成年子女三人,无债务,无第1173条所定应予归扣的赠与,遗产净额新台币1亿2,000万元,适用今日仍在施行的第1223条版本。先算应继分——第1144条第1款把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第1141条按人数平均,因此四份各3,000万元。再算特留分——第1223条给配偶及各直系血亲卑亲属其应继分之二分之一,四人各受保护1,500万元。受保护总额6,000万元;被继承人真正能以遗嘱自由指定、任何人都动不了的,是另外6,000万元,正好一半。现在假设遗嘱把全部遗产留给长子。配偶与另两名子女各自扣减1,500万元,长子留下7,500万元。他没有失去这份遗嘱,他失去的是其中4,500万元。

有两项机制决定这个数字对不对。第1224条规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条算定之应继财产中,除去债务额算定之。第1173条则规定,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该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并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实务上的后果是家属最少预料到的一种:父亲十五年前投进某个儿子工厂的4,000万元,会把「其他人特留分据以计算的那个池子」放大,然后再从那个儿子自己的份额里扣掉。第二项机制是时间。司法院《司法周刊》第2103期(2022年4月29日)记载,扣减权性质上属形成权,于继承开始后以意思表示向受遗赠人为之即生效力,毋庸以诉为之;并因罹于时效而消灭,系类推适用民法第1146条第2项: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自继承开始时起最长十年。等家里气氛变好再说的继承人,等掉的可能是这项权利本身。

第1223条的对帐:官方资料库显示的,是明年的法律

这是别处没有写出来、却真的牵动金钱的一段。在今天,2026年9月4日,打开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民法第1223条的条文页,画面上显示的是四款: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没有兄弟姊妹。那是修正后的条文。那不是今天的法律。同一页最上方的生效状态写着: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后生效日期未定;下方的沿革说明并载明,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第1223条条文,自公布六个月后施行。

真正规范今日死亡案件的条文,就在同一个资料库的「历史法规」连结之下,只差一次点击。它是五款,顺序也不同: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配偶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三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另外单独调阅的《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12条,就是那条施行规定,一句话说完:中华民国115年7月28日修正之民法第1223条,自公布六个月后施行,不适用前条第二项规定。公布日为2026年8月17日,六个月后约为2027年2月17日。在该日之前死亡者,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在该日以后死亡者,为零。继承适用死亡时之法律,所以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萤幕上显示哪一个版本,而是继承开始那一天施行的是哪一个版本。

这件事究竟牵动什么,同样把算式写出来。方法: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均已过世,遗有配偶一人、兄弟姊妹二人,遗产净额6,000万元,遗嘱把全部留给配偶。应继分——第1144条第2款给配偶二分之一,即3,000万元;其余3,000万元由二名兄弟姊妹依第1141条平均,各1,500万元。若今日死亡,施行中的五款第1223条保障兄弟姊妹各得其应继分三分之一,即各500万元,二人合计自配偶所受遗赠中扣减1,000万元。若在施行日以后死亡,扣减为零。请留意什么没有改变:兄弟姊妹依第1138条仍然是继承人,法定继承时应继分不变。修法拿走的只是那道受保护的底线——也就是推翻遗嘱的能力。法务部说明的理由,是现代社会家庭生活型态改变,兄弟姊妹间的关系已不如以往紧密。对现在正在拟遗嘱的家族,重点朴素而紧迫:遗嘱要跨的那道墙即将换位置,而适用哪一道墙,取决于一个没有人排得进行事历的日子。

「规避清单」,一项一项据实回答

生前赠与。这是问题的真正答案,而它比讲座上说的窄得多。第1225条依其文义扣减的对象是遗赠,仅此而已。前引《司法周刊》该文把通说讲得很直接:至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除死因处分(例如死因赠与)外,则不受限,自属当然。同一篇文章并记载,遗赠以外的死因处分同样得类推适用第1225条行使扣减权,并列举:指定遗产分割方法(第1165条第1项)、指定应继分、死因赠与、遗嘱信托,引据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号、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号判决意旨。两段合读,界线很清楚:在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能力健全时已经完成并登记的赠与,在扣减范围之外;遗嘱信托则在范围之内。两点据实的但书,并标示为但书。第一,生前赠与究竟能否、以及如何被扣减权触及,在台湾学说上仍有争论,法条并未定分止争——我们陈述的是实务见解,不是保证。第二,第1173条本来就会回头处理「因结婚、分居或营业」的生前赠与,不是把它撤销,而是把它加回去,放大其他人特留分据以计算的基数。一笔赠与因此可能既免于被扣减,又让受赠人在分割时付出同样的代价。

接着是税的那一半,而家属最常把它和民事的那一半混为一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以及各该继承人之配偶的财产,视为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那是一条关于税基的规定。它本身并不因此把该财产还回遗产、供特留分之用,而第1225条也不是用税法的语言写的。两套制度在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时钟画线,所以一笔移转可以完全挡得住兄弟姊妹的扣减主张,却仍然收到一张核定通知书;反过来的情形也一样会发生。生前赠与本身另有赠与税:财政部114年11月27日公告及其一览表所定115年(2026年)适用金额,赠与税免税额为每年244万元,级距为2,811万元以下10%、超过2,811万元至5,621万元15%、超过5,621万元20%。

不是买卖的买卖。用象徵性的价金把房子「卖」给某个子女,是这份清单上最老的一项,而它会失败两次。民事上,民法第87条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假买卖会被当成它实际上的样子,也就是赠与,而无效的移转从来没有离开过遗产。税务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规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者,其差额部分以赠与论;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亦以赠与论,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价款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举证要求就是整条规定的重点:责任在家属身上。借名登记是同一笔交易换一个名字,而且更糟。台湾法院类推适用委任的规定处理借名登记,而民法第550条规定,委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因委任事务之性质不能消灭者,不在此限。以下是推论,并标示为推论:被继承人死亡时落入遗产的,不是那间房子,而是一项返还请求权——每一位继承人都看得到、算得出价值、也告得起。借名登记不会让遗产变小。它只是把一项资产变成一场诉讼。

保险,以及信托。《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则把同一笔给付排除在遗产总额之外。那是这份清单上最乾净的一项排除,也因此被卖得最用力。两个界线。税务上,财政部109年7月1日台财税字第10900520520号函,检送重新检讨之「实务上死亡人壽保险金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案例及参考特徵」,制表日期109年6月16日,收录十六则死亡给付仍被并计遗产课税的案例;表内反覆出现的特徵是躉缴投保、高龄投保、带病投保、短期投保、钜额投保、举债投保,以及已缴保险费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实质课税的法律依据是《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稽徵机关应以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之归属与享有为依据;租税规避定义为滥用法律形式以规避租税构成要件之该当;而这一条里对纳税人有利的两句话值得知道——租税规避事实之认定由稽徵机关负举证责任,且原则上不另课予逃漏税捐之处罚,但隐匿或虚伪不实陈述者除外。民事上,这项排除是真的,但它不是一套计划: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在遗产之外,因而也在扣减之外;然而保险费出自遗产,而会引来国税局注意的那种时间模式,恰恰就是临终前的模式。至于台湾的信托:《信托法》第1条把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之关系;因此生前设立、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他益信托,是一项已经完成的生前处分——依通说在扣减之外,却立刻落入赠与税,因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之1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课徵赠与税。遗嘱信托则在两件事上都相反:第3条之2于遗嘱人死亡时对信托财产课徵遗产税,而《司法周刊》该文把它列在得类推适用扣减权的死因处分之中。

抛弃继承,以及把钱移到境外。抛弃继承不是规避工具,也不能拿来对付某位继承人。民法第1174条允许继承人抛弃继承权,但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这句话预设继承已经开始,所以在大家都还在世时签的家族协议,谁都不拘束。第1175条规定抛弃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1176条则把抛弃者的应继分归属于其他继承人。对特留分的后果是算术而非学理:特留分是应继分的一定比例,已抛弃的人两者皆无,所以抛弃会连同份额一起消灭那道底线——而且是由抛弃者自己决定。《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2项另规定,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配偶至祖父母等各款扣除额。最后,把资产移往境外,改变的是审判籍与执行难度,不是规则本身。这是下一节的题目。

新加坡的对照假设,以及它的四条诚实界线

先讲那个枢纽,因为其余一切都由它推导出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8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依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国民应为继承人者,得就其在中华民国之遗产继承之。对一位台湾创办人而言,这表示继承开始那一天,规范其遗产的就是台湾民法——第1138条、第1144条、第1223条、第1225条,一条不少——而且不会因为帐户开在新加坡、控股公司设在英属维京群岛而停止适用。但书的方向也一样。任何从别处讲起的页面,都是在卖东西。

新加坡真正提供的,是《受托人法1967》(Trustees Act 1967)第90条,值得引述而不是转述,因为转述往往夸大。第(1)项规定,一个人在生前设立信托,或将动产移转予既存信托持有,如依新加坡适用之法律、其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该移转之准据法之任一者具有能力,即视为有能力为之。第(2)项接着规定,凡该人依第(1)项具有能力者,任何有关继承之规则,均不影响该信托或该移转之效力。第(3)项设两项条件:设立或移转时,设立人如为新加坡公民或以新加坡为住所者,不适用;且就信托而言,须该信托明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且受托人为新加坡居民。第(5)项另规定,信托不因设立人保留投资权限或资产管理职能而无效。台湾创办人通常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为住所,因此这道门通常是开的。新加坡也支撑周边架构:信托期间最长可达100年,且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簿。以上条文取自新加坡法规线上(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页面最后更新日为2026年9月4日。

接着是四条界线,直话直说,因为省略这一段的页面,正是家族买到诉讼的原因。第一,审判籍。第90条拘束的是依新加坡法审理新加坡信托效力的新加坡法院。它不拘束台北的法院,不排除第58条的适用,也完全没有处理台湾法官得否对身在其管辖内的设立人或继承人为对人的命令。第二,财产所在。第(1)项讲的是动产之移转;台湾的土地不是动产,其移转依所在地法,没有任何新加坡法律伸得进台北的地政事务所。第三,税。第90条完全不触及《遗产及赠与税法》,而该法对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就其境内境外全部遗产课税;又因为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的死亡不课遗产税,也就没有任何已纳外国税额可供扣抵。本站关于2026年遗产税免税额的专页已详列该项计算,本页不予变更。第四,时点与动机。在意思能力已经有争议时才做的安排,会被以能力为由攻击;死亡前二年内的移转,不论受托人坐在哪里,都会被第15条拉进税基;而目的明显在于剥夺某位继承人的移转,会同时招来台北的扣减之诉,以及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而来的核课。做得太晚,不只是失败,它还把意图记录了下来。

真正不同的地方,不加渲染地说。新加坡对非穆斯林没有特留分制度,所以在新加坡法下的问题是信托有没有效,而不是每个子女该分到几分之几——而效力这件事,是在多年以前用纸本决定的,不是在丧礼之后的开庭上决定的。生前设入信托的资产,在继承开始那一天不在遗产里:没有东西要分割,不会因为继承人争执而被冻结,不必等待任何授权文书,受托人可以在台湾的税款到期当天依信托契约分配或融通。相对地:台湾境内的土地与台湾公司的股份留在原地,仍然适用第1223条;台湾的税分毫不减;而设立信托这个行为本身,在做的当下就是一笔应税赠与。诚实的结论很窄,但对一位身在局外的读者仍然有用:新加坡信托改变的是「遗产里有什么」。它改变不了「谁的法律管这笔遗产」,也改变不了这个家族是谁。真正拉开差距的决定,是在所有人都还在、而且没有人赶时间的时候做的——不巧的是,那也正是没有人想开口谈这件事的时候。

资料来源: Civil Code article 1223 (article view as at 4 Sep 2026 — renders the amended four-item text; banner records that provisions are not yet in force, and that the amendment promulgated 17 Aug 2026 takes effect six months after promulgation) —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Ministry of Justice · Civil Code — historical version, all articles (the in-force five-item text of article 1223, including siblings at one third) —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 Act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heritance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article 12 (the article 1223 amended on 28 July 2026 takes effect six months after promulgation) · Civil Code article 1225 (abatement of 遺贈, apportioned by value among recipients) · Civil Code article 1224 (the 特留分 is computed from the estate determined under article 1173, less debts) · Civil Code article 1173 (add-back of lifetime gifts for marriage, separate household or business, at value at the date of gift) · 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article 58 (succession governed by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deceased at death) · Judicial Yuan, Judicial Weekly issue 2103 (29 Apr 2022), Li Kun-lin, 特留分之扣減與訴訟 — nature of the 扣減權, dispositions on death caught by analogy, limitation by analogy with article 1146(2) · Estate and Gift Tax Act article 15 (gifts within two years before death to the spouse, to heirs in the article 1138/1140 order, and to their spouses, deemed part of the estate) · Ministry of Finance — cases and reference characteristics for assessing estate tax on death benefits on the substance-over-form principle (letter Tai-Cai-Shui No. 10900520520, 1 Jul 2020; table prepared 16 Jun 2020) · Ministry of Finance — official table of the amounts applying to successions and gifts occurring in 2026 (PDF, prepared 27 Nov 2025): gift-tax exemption NT$2.44m; gift-tax brackets NT$28.11m and NT$56.21m · Trustees Act 1967 (Singapore), section 90 — validity of certain trusts; no rule of inheritance or succession affects validity where the capacity conditions are me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age last updated 4 Sep 2026) · 最后核实 2026-09-04. 更正记录见更正页。本页由英文原文译出;数字与事实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