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民国115年)遗产税免税额是多少?扣除额、级距与海外资产怎么算
1,333万元——而且,只要父亲是「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遗产税就课到他的全部财产,境内境外都算,新加坡的存款也在内。115年(2026年)发生的继承案件,财政部核定的免税额为1,333万元,配偶扣除额55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人56万元、父母每人138万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693万元、丧葬费扣除额138万元;课税级距为课税遗产净额5,621万元以下课10%、超过5,621万元至1亿1,242万元课15%、超过1亿1,242万元课20%。公告日为114年11月27日,一览表制表日期同日。请不要直接翻法条抄数字:《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8条写的仍是1,200万元、第13条写的仍是5,000万元,因为条文载的是基准,真正在动的是第12条之1的物价指数连动。
法条上印的数字,不是你要缴的数字
外面流传的表格之所以错得这么普遍,原因只有这一个,值得一次弄懂。《遗产及赠与税法》条文本身载的是多年未动的基准金额:第18条的免税额是1,200万元;第17条的配偶扣除额是400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人40万元、父母每人100万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500万元、丧葬费扣除额100万元;第13条的级距则是5,000万元以下课10%、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课15%、超过1亿元课20%。若只读法条,上面每一个数字,填在申报书上都是错的。
第12条之1才是那把钥匙。该条规定: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与职业上之工具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以及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丧葬费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百分之十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所称消费者物价指数,指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该年十月底为止十二个月的平均数。第二项并课予财政部一项义务: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应计算并公告次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所应适用的各项金额。
因为每一个项目各有各的调整基期,这些数字会逐渐走散。财政部自己在115年的公告里把话说得很清楚:免税额上次调整为111年、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及各项扣除额上次调整为113年、课税级距金额上次调整为114年;而115年适用的物价指数,与各该项目自己的基期相较均未达应调整标准,因此三者都免予调整。这就是为什么免税额从111年起一直是1,333万元,底下的扣除额与级距却分别在不同年度动过。一份免税额写对的表格,级距可能已经停留在两年前——而且通常就是如此。
115年的完整数字,以及家属常常太晚才发现的扣除额
凡继承事实发生日在115年1月1日以后者:免税额1,333万元。扣除额——配偶55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人56万元,其中未成年者,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6万元;父母每人138万元;上述之人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病人,每人再加扣693万元;受被继承人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56万元,未成年者同样有加扣;丧葬费扣除额138万元。不计入遗产总额者: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万元以下部分、职业上之工具56万元以下部分。课税级距:课税遗产净额5,621万元以下课10%,超过5,621万元至1亿1,242万元的部分课15%,超过1亿1,242万元的部分课20%。所谓课税遗产净额,是遗产总额减除上开各项扣除额及免税额之后的余额。
有三项规定是对家属不利、而且经常被漏看的。第17条第2项: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第1项第1款至第7款——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身心障碍、受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农业用地、前次课征遗产税之财产——全部不适用;只剩第8款至第11款的应纳税捐罚锾罚金、未偿债务、丧葬费用及运行遗嘱管理遗产之必要费用,而且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同一项还规定,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第15条则把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以及各该继承人之配偶的财产,视为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临终前的移转是被算进来,不是被闪掉。
有一项规定是对家属有利的,值得知道。第17条之1允许:被继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者,纳税义务人得申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这是实实在在的钱,在一般规模的遗产里往往是单笔最大的扣除额。但它附带一个陷阱:纳税义务人若未于稽征机关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将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给付予配偶,稽征机关得于该期间届满之翌日起五年内,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税赋。在申报书上主张了、钱却仍然放在家里不分——一件本来已经了结的遗产,就是这样重新被打开的。
新加坡那个帐户算不算,取决于六个字:经常居住境内
整条线是《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划下的。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课征遗产税;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在中华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遗产课征。没有第三种身分,也没有选择权。对绝大多数的台湾创办人而言,家属最常问的那个问题——放在新加坡的钱要不要算——答案就是要,而且从导出去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是要。
第4条定义了这个身分,范围比家属想像的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一、死亡事实发生前二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二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保留户籍与台北的房子,第一款就成立了,根本不必数天数。搬走的是资产,不是人;而这条测试看的是人。
第9条接着决定每一项财产坐落在哪里——这对第二类被继承人、以及对扣抵,都有意义。公债、公司债、股权或出资,以其发行机关或被投资事业之主事务所所在地为准;金融机关收受之存款及寄托物,以金融机关之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为准;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住之所在地或事务所、营业所所在地为准;动产、不动产及附著于不动产之权利,以其所在地为准,但船舶、车辆及航空器,以其登记机关之所在地为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出版权,以其登记机关之所在地为准。所以,一家设在巴拿马的控股公司、一批香港公司的股票,就财产所在地而言确实是境外——而对一位经常居住境内的台湾被继承人,依第1条它们仍然全额课税。所在地决定这笔资产落在哪一个遗产范围里,并不决定台湾能不能课到它。
第11条是唯一的救济,而且比听起来窄。国外财产依所在地国法律已纳之遗产税或赠与税,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但纳税义务人必须提出所在地国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并取得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之签证,无使领馆者,应取得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之签证。且扣抵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笔国外遗产、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所增加的应纳税额。它扣抵的是「在国外真的缴掉的税」,不是「把资产放在国外」这件事本身。
新加坡的架构改变什么,又明明白白改变不了什么
先讲会让人失望的部分,因为那正是业者不会说的部分。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发生的死亡不课遗产税,也没有继承税、赠与税或财富税。对一位经常居住台湾的父亲而言,这件事并不会让他的台湾遗产税少缴一块钱。更麻烦的是,它反而抽掉了第11条唯一的救济:在国外根本没有缴税,也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扣抵。放在新加坡的资产,在台湾照样按10%、15%、20% 全额课税,就像它从来没有离开过一样。任何人告诉台湾家族「把钱搬到新加坡可以降低台湾的遗产税」,他描述的是一个不存在的架构。
新加坡真正改变的是流动性与时间表;对一笔大额遗产而言,这正是「有计划」与「贱价变现」之间的差别。时钟很短。第23条要求纳税义务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第30条接着要求自稽征机关送达核定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必要时得于限期内申请核准延期二个月;应纳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者,得于纳税期限内申请分十八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不超过二个月,并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而真正决定胜负的是这一句:第30条的实物抵缴,限于「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课征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于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笔主要由境外控股公司股份构成的遗产,没有办法拿那些股份去缴台湾的税单。海外资产的税在台湾、用现金、依台湾的时钟到期——而海外资产本身,还卡在外国的遗嘱验证进程或外国的股务代理那里。
生前设立的信托,正面处理的就是这个错位;而且必须是在他还健在、状况清楚的时候做。生前就设入新加坡信托的资产,在死亡时已经不在遗产里:它不必等待遗产管理授权,不会因为继承人争执而被冻结,受托人可以在税款到期的当天依信托契约分配或融通。新加坡直接支撑这套架构——信托期最长可达100年、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簿;《受托人法1967》(Trustees Act 1967)第90条并规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由新加坡居民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在设立时设立人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为住所者,可抵御外国特留分(forced heirship)的主张——而这个条件,台湾的创办人通常都符合。
接着是诚实的界线,因为省略这一段的网页,正是家族买到诉讼的原因。第90条拘束的是新加坡法院,不拘束台湾法院;在台北就台湾境内财产提起的民法第1223条特留分扣减之诉,仍然由台北判。在创办人的意思能力已经有争议时才做的安排,会被以此攻击,而且通常会失败。死亡前二年内的移转,不论受托人坐在哪里,都会被第15条拉回来。而由一位仍然在世的创办人设立信托,本质上是一项赠与:它会触发台湾的赠与税,115年的赠与税免税额为每年244万元,级距同样是2,811万元以下10%、超过2,811万元至5,621万元15%、超过5,621万元20%。新加坡能做的,是把一类资产移出排队的队伍,并且把现金放在有期限的那一端。它没有办法把家族移出台湾,也没有办法把遗产移出台湾的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