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怎么查海外所得和海外资产?新加坡的账户看得到吗——海外所得与遗产是两本帐
不会自动看到,而诚实的答案要分成两半。台湾依共同申报准则(CRS)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讯的对象只有三个:澳洲、日本、英国。财政部关于114年度申报的说明记载,1,887家金融机构已于2026年6月30日完成申报,将于2026年9月进行交换——名单里没有新加坡。新加坡那一侧也一样:新加坡税务局(IRAS)2026年2月2日更新、适用于2025年度申报的「应申报辖区名单」里没有台湾。真正改变的是另一条路。台湾与新加坡的所得税协定新约2025年12月31日在新加坡签署,2026年2月13日生效;其第26条允许「依请求」交换资讯,且明定不受协定适用范围条文的限制,也明定任何一方不得仅因资讯由银行、名义人或以代理、受托身分行事之人持有而拒绝提供。也就是说:没有自动的资料流,但有一条现在就开着的请求通道。而多数家庭真正的曝险不在被查到,而在两本帐对不上——父亲生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申报的海外所得,与遗产税申报书上那个新加坡余额之间的落差。
两本帐:生前每年的海外所得,与死亡时进入遗产的境外财产
会打出这个问题的继承人,其实同时在问两种税:两部法、两个时钟。把它们混为一谈,正是他查到的答案彼此矛盾的原因。第一本帐是按年结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个人的基本所得额应加计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但设有明确门槛:一申报户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计数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免予计入。该款依本条最后一项,自民国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13条接着规定,基本所得额扣除一笔法定金额后按20%计算基本税额,并允许就已依所得来源地税法缴纳之所得税扣抵,须提出来源地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经中华民国驻外机构验证,扣抵数不得超过因加计该项所得而增加之基本税额。条文印的扣除金额是600万元;实际适用的是调整后的750万元——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最低税负制」页面(2026年4月15日更新)与台北国税局「申报基本税额」页面(2026年4月27日更新)都把算式写成(基本所得额-750万元)×20%。财政部2025年11月27日的115年度公告说明了它为什么没有动: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上涨4.13%,未达应调整之10%标准。
第二本帐在死亡那一天打开,而且与父亲生前怎么处理所得无关。《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对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境内境外全部遗产课征遗产税;第23条要求纳税义务人于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不论那个帐户产生的所得有没有申报过一块钱,新加坡的余额都在这个税基里;本站关于台湾是否对父亲海外资产课税的专页,已列出经常居住的认定与税率计算。这两本帐在家里从不对话,而这正是问题所在:一位在第六个月诚实申报的继承人,交出去的是一份用数字说明「这个帐户在过去那些年有多大」的文件——而所得那一侧,可能对那些年只字未提。
国税局实际上循哪几条路看见一个新加坡帐户
先说不存在的那一条,因为多数焦虑住在那里。台湾依CRS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讯的对手方只有三个。财政部2021年4月16日公告新增英国,并说明当年9月将与应申报国(澳大利亚、日本及英国)进行CRS资讯自动交换;其关于114年度申报统计的页面(更新日期2026年7月13日)记载,CRS网路申报已于2026年6月30日完成,申报之金融机构计1,887家,申报属澳洲、日本或英国税务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帐户资料,将于2026年9月交换。同一则也写明财政部自己的作法:对于交换取得之CRS资讯,不会直接用于课税,而是供稽征机关评估逃漏税风险及选案参考。财政部另外维护一份长得多的「参与国」名单——依其2022年7月6日公告为110个国家或地区——那份名单管的是对投资实体的尽职审查,不是资料的送出。「参与国」与「应申报国」是两个各司其职的词;把它们混在一起的页面,会吓错人家,也会安慰错人家。
真正改变的那条路是双边的,而且是新的。「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与新加坡驻台北商务办事处消除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与避税协定」于2025年12月31日在新加坡签署;财政部2026年2月13日发布,该协定于当日生效,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1981年签署的换函自新约适用日起对新约涵盖之所有情形不再适用。其中三处与本页有关。第2条第3项列出协定所涵盖之我方税目,明白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与「所得基本税额」——最低税负那本帐,是被点名写进协定里的。第26条第1项要求双方主管机关交换为执行协定或为执行双方境内关于「各种类税捐」之法律所可预见相关之资讯,并明定该项交换不受第1条及第2条之限制。第5项规定,任一方不得仅因该资讯系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名义人或以代理或受托身分行事之人持有,或因其涉及某人之所有权权益,而拒绝提供。第28条则订下多数摘要省略的时间规则:第26条适用于协定生效日以后所提出之请求,涉及课税期间始于1982年1月1日以后之税捐资讯。通道在2026年2月打开;能问的年度,并不是从2026年2月才开始。
接着是几条更旧、也更贴身的境内路径。钱离开台湾时,留下了申报。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个人每笔结汇金额达等值50万美元以上者,应检附与该笔交易有关之合约、核准函或其他证明文件,并经银行业确认与申报书记载相符后始得办理(第5条第2款);团体、个人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之必要性汇款,应经由银行业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第6条第1项第1款);而银行业对申报书及所提供文件,应妥善保存备供稽核及查询,保存期限至少五年(第8条第2项)。另一方面,《税捐稽征法》第30条授权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之调查人员,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帐簿、文据或其他有关文件,被调查者不得拒绝;同条第2项则限定该调查不得逾课税目的之必要范围。至于遗产那一侧,还有一项家属自己会用到的服务:稽征机关单一窗口受理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资料,其作业要点最近一次修正为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为未抛弃继承之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受理查询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传输回复查询结果,申请后三十日起九十日内可下载。请读它的范围:受理查询机构是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及所属会员机构,再加九类境内公会。那个能把台湾境内每一笔存款、保单、基金与保管箱都找出来的单一窗口,碰不到新加坡——它也从未宣称做得到。
时钟:五年、七年,以及那扇写着「自动补报补缴」的门
《税捐稽征法》第21条订下核课期间,而它那两个数字之间的差距,就是这一页的全部。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且无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核课期间为五年;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为七年。在核课期间内另发现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在核课期间内未经发现者,以后不得再补税处罚。第22条订下起算点: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者,自申报日起算;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缴纳者,自规定申报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所以,一个每年五月按时办结算申报、但海外一栏什么也没写的家庭,只有在那项漏未申报「不被认定为故意」的前提下,才走五年那一条线;而根本没有申报的,走的是七年,且起算日更晚。这笔算术会悄悄累积:家人以为已经过去四年的事,走到七年那一支,可能在钱汇出后八年、九年仍然可以核课。
第48-1条是法律留下的那扇门,而它会自己关上。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第41条至第45条之处罚及各税法所定关于逃漏税之处罚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得免除其刑。代价是利息:补缴之税款,应自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这项规定有两个特征决定了行为。它只在调查开始之前有效,所以公文寄到的那一天,它的价值归零。而它处理的是漏缴的税,不是那个帐户——家庭要补的是几个年度,不是交出一套架构。
新加坡这一侧,以及真正的曝险并不是「被查到」
新加坡的机制是公开的,值得去读,而不是去想像。IRAS载明,新加坡自2018年9月起依CRS与伙伴辖区交换金融帐户资讯,并已承诺实施修正后的CRS,预计自2028年起交换。其2026年2月2日更新、适用2025年度申报(新加坡申报金融机构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的「应申报辖区名单」中没有台湾;同日生效的「参与辖区名单」中也没有。制度本身解释了原因:《1947年所得税法》第20B部执行新加坡在「国际税务遵循协定」下的义务,而第105K条把该等协定定义为须由部长以命令宣告者——与他国政府或其对应主管机关签订之主管机关协定。没有该命令,就没有自动资料流。至于被列为「指定之人」者,第105L条第1项要求提供资讯,第2项则拿掉了借口:指定之人不得仅因成文法、法律原则、契约或专业行为规范课予其不得揭露之义务,而免除提供资讯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信托并非天生在体系之外。IRAS的CRS问答把信托视为本身即可能构成金融机构,并在2025年10月31日更新的B.2问答中,以受托人的税务居住地决定信托的居住地——受托人如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或在新加坡设立、实际管理或受金融监理,该信托即进入申报范围;而当帐户持有人为消极实体时,须辨识其控制人。
「依请求」的那条路在隔壁一部。同法第20A部规范依含有资讯交换条文之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为之资讯交换。第105A条第2项第b款明白规定,本部所称某人之税务状况,包括已死亡之个人之税务状况。第105F条使主计长为遵循请求而得行使第65条至第65D条之一般资讯搜集权限;第105G条则允许其在保密义务之外,向货物劳务税主计长、财产税主计长、总估价官及印花税专员调取资讯。把两地的条文并排来看,结论并不华丽但很清楚:不会有东西自己飞到台北;而针对一位具名之人——在世或已故——所提出、具体且可预见相关之请求,自2026年2月13日起,两端都有法定路径,且可及于始于1982年的课税期间。
新加坡为这个家庭改变的东西是真的,但很窄,而且不是「隐形」。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发生之死亡不课遗产税,所以那里没有税可缴——一如本站2026年遗产税免税额专页所述,也就没有任何外国税可以拿回台湾扣抵。父亲生前设立的新加坡法信托,改变的是死亡时遗产里有什么;它不改变台湾课什么税,因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1条把受益人非委托人的信托,于成立时视为委托人之赠与并课征赠与税。而受托人若在新加坡,就在上述CRS范围之内。这套架构真正给出的,是一位在第23条那六个月期限到期当天就能行动的受托人、一条不必等台湾法院的分配规则,以及一份家庭拿得出来、而不必事后重建的纪录。
最后是对我们自己不利的那句话,因为它决定了多数案子。对绝大多数台湾家庭而言,风险不是国税局发现了一个隐藏的帐户,而是家庭自己在丧礼后第六个月,正确地把它揭露出来——而那份揭露,是这个帐户第一次出现在任何文件上。一份显示新加坡余额、累积了十五年的遗产税申报书,由一位从未见过任何一张写有海外所得的基本税额申报书的继承人递出去,那不是逃漏税的证据;那是卷宗里从此多了一个问题,而第21条会依那些较早年度如何被认定,给这个问题五年或七年的射程。能拆掉这件事的工作,既不在境外,也不聪明:趁大家都还在的时候,把家里最近几年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读一遍,看看第12条那道100万元的门槛有没有被跨过,然后决定——在丧礼替家里决定之前——第48-1条是不是一扇家里想靠自己的脚走过去的门。那样的对话是善尽职责,而且现在谈,会比在第五个月谈容易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