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唱:沒人寫下退場辦法,退場就只剩打官司
1957年,兩兄弟把Datsun帶進馬來西亞,又把家族的上市股權裝進同一家私人公司。他們寫下了誰擁有它,卻沒寫下誰可以怎麼離開。2001年5月,當年78歲的哥哥向高等法院聲請將這家公司清算解散。八年、一席丟掉的董事、一路打到聯邦法院的上訴之後,家族在庭外簽下一套退場公式,聲請隨之撤回。

兩兄弟1957年拿下馬來亞的Datsun代理權,把家族的上市股份全放進一家私人公司
1957年,兩兄弟合夥的Tan Chong & Co取得Datsun在馬來西亞的獨家代理權——那是當地賣出的第一款日本車。陳唱汽車控股(Tan Chong Motor Holdings)至今仍用這句話替年報開場。兩兄弟是哥哥Tan Kim Hor與弟弟Tan Yuet Foh。上市控股公司1972年設立,1974年在吉隆坡掛牌;1984年Datsun的廠徽換成了日產(Nissan)。從1970年代初起,上市公司之上還有一家私人公司:陳唱綜合(Tan Chong Consolidated Sdn Bhd,簡稱TCC)。家族在上市公司投下的每一票,都要經過它。

弟弟1985年去世,他的七個兒子握有55%,叔伯一方只有45%
1985年,Yuet Foh過世。他這一房——以長子Tan Heng Chew為首的七個兒子,加上他的第三任妻子——持有TCC的55.42%。Kim Hor、他的七個兒子和兩位妻子持有44.58%。Kim Hor擔任集團董事長。Heng Chew自1985年10月19日進入旗艦公司董事會,1999年1月1日出任執行副董事長。當時集團正被分拆成幾家獨立上市公司,兩房從此不再同調。依高等法院後來的列舉,最早的不滿相當具體:在中國的日產與速霸陸合資案、在香港買辦公室、調薪——都沒有先問過這位共同創辦人。


78歲的共同創辦人2001年5月請求高等法院清算家族控股公司
2001年5月21日,當年78歲的Kim Hor與九位家人向高等法院聲請,以「公正與衡平」為由將TCC清算解散,讓公司資產以實物在兩房之間分配。聲請狀寫道:「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原有的互信已無可挽回地破裂,要回各自股份的協商也已失敗。」Yuet Foh家族的八名成員被列為相對人。他們聲請駁回;2001年10月9日,高等法院准許,並對Kim Hor的動機做了若干認定——上級法院後來指出,這些認定根本不該在那個階段做出。

共同創辦人2002年5月拿到53.7%的票,卻需要75%,失去了董事席位
董事會裡,決定勝負的也是同一個55比45。2002年5月29日陳唱汽車股東常會上,年逾70歲的Kim Hor須取得75%的票數才能連任董事。舉手表決他贏了,投票表決他拿到53.7%。握有該公司約45%表決權的TCC沒有站在他這邊,這位共同創辦人就此離開了自己一手創辦的公司的董事會。APM Automotive的股東給了他61%,一樣不夠。2003年5月20日,他的三兒子Boon Pun被解除Warisan TC董事職務。曾主管日產代理業務的四兒子Hoe Pin離開了集團。

兩房在三級法院纏訟八年,直到2009年5月聲請才終於獲准審理
官司比董事會之爭拖得更久。上訴法院廢棄駁回裁定,將聲請發回由另一位法官審理,裁判收錄於[2003] 1 MLJ 492。Kim Hor就未獲連任董事另行提起的訴訟打到聯邦法院,2006年1月4日聯邦法院裁定承審法官應予迴避。2005年8月,他這一房以1,290萬令吉買下Greatpac Holdings的28.74%,更名為Wawasan TKH。2009年5月中旬,高等法院裁定清算聲請可以審理。幾週後的2009年6月23日,三家馬來西亞上市公司公告:TCC與其股東已達成和解。

八名親屬2009年退出控股公司,換得分五年交付的上市股份,另一房保住控制權
Kim Hor與七名住在馬來西亞的親屬退出TCC。他們的股份以選擇性減資註銷;作為交換,TCC在五年內分期等額釋出陳唱汽車12.59%、APM 11.81%、Warisan TC 11.78%的股份,以及陳唱國際的一部分股份給他們——依《The Edge》2009年6月的估算,價值略低於3.5億令吉。TCC在每家公司保留至少33%,並對退場者日後出售的股份享有優先承購權。Kim Hor於2016年3月21日過世。截至2026年3月31日,TCC持有陳唱汽車40.49%。公司總裁Heng Chew,今年79歲。

兩兄弟把家族的上市股權裝進同一家私人公司,記下了誰擁有它——1985年後是55比45——卻沒記下任何一方可以怎麼離開。於是當較小的一房想走時,手上只剩一根槓桿:請法院解散這家公司。較大的一房只能把它當成對自己掌控四家上市公司的威脅來擋;而在一個整體投票的股權區塊裡,45%換不到一席董事。八年後,家族同意了一套公式:用上市股份換回控股公司股份,分五年給付,控股公司保留三分之一與優先承購權。那就是一條退場條款。它本來可以在1985年就簽下。
把2009年的和解在1985年簽下:在控股公司章程裡寫進一條受保障的退場條款,讓想走的一房依寫明的公式,用自己的股份換回屬於它的那一份上市股票——聲請從此不再是唯一的門。
家族有一半人早已住在新加坡,控股公司本可以在任何人爭吵之前在那裡寫好規則
先說新加坡改變不了的。TCC是馬來西亞公司;它的章程、股東救濟與清算都受馬來西亞法律規範,在新加坡寫下的任何文件都伸不回去。但這個家族本來就有一半在新加坡:Kim Hor的兩個大兒子常駐那裡,陳唱國際在那裡經營日產代理。所以這裡的反事實,是一家在新加坡設立的家族控股公司;問題是,哪幾份文件——依2026年9月26日在新加坡法規資料庫(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讀到的條文——本來可以讓2001年那一幕不必發生。

兩房事先簽下退出公式,而且只有全體股東一致才能把它拿掉
第一份,是控股公司章程裡的退場條款。想走的一房可以要求公司註銷其股份,並依比例交還它在每一塊上市股權中的份額,分期給付,公司保留一個下限與優先承購權。這正是2009年的條款,只是事先寫好。新加坡允許私人公司以特別決議、搭配全體董事的清償能力聲明,以任何方式減資(《1967年公司法》第78B條)。依第26A條,這條條款還能被「鎖定」,只有全體股東同意才能刪除或修改——較大的一房日後無法用表決把它拿掉。

一條寫下的表決規則替每一房保留席位,共同創辦人就不會在2002年失去董事席
第二份,是一條寫明控股公司如何就上市公司董事人選投票的規則:每一房只要持股不低於約定下限,就保有一席董事。2002年共同創辦人失去席位,正是因為他參股的那一塊股權沒有投給他。若某一房要的是現金而不是股票,錢要在需要之前就安排好。這一切都關不上法院的門。股東仍可依第216條聲請,法院可以命令收購其股份(第216(2)(d)條)或清算(第216(2)(f)條);「公正與衡平」清算的依據在《2018年破產、重整與解散法》第125(1)(i)條。

有書面退出辦法的一房按約定價格離開,新加坡最高法院說這種情況很少需要清算
條款改變的是結果。上訴法院在2026年3月2日的Gan Yuan Hong訴Siow Chee Wee案([2026] SGCA 8)重申:只要有可行的退場機制,通常就足以否定「公正與衡平」清算所需要的那種不公平;法院還特別點出那種理論上能賣、實際上找不到買家的少數股東——一家私人家族公司裡的45%,正是如此。誠實的界限:退場還給一房的是價值,不是經營權;《The Edge》2009年就指出,退場者不會坐上駕駛座。1985年定下的價格,到了2001年也可能顯得不同。

想走的那一房 — 依兩位創辦人都還在世時親手簽下的公式,拿到屬於它的那一份上市股票——而不是八年的聲請、一席丟掉的董事,以及一場在聲請遭駁回、恢復、終於排定審理之後才談成的和解
經營集團的那一房 — 經營權保住,下限與優先承購權寫在紙上——而不是一紙懸在「握有四塊上市股權的那家公司」頭上長達八年的清算聲請
上市公司的一般股東 — 沒有一塊家族股權懸在股價上方,家族爭執期間日產代理權也不受質疑
第三代 — 一扇在任何人需要之前就已經存在的門——留在家族公司,是一種選擇,而不是別無選擇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真實架構需要持牌專業人士與您家族的具體情況。

一張卡片讀完本案——長按儲存,或直接轉發。
如果你家的股權裝在一家由兩房共同持有的私人公司裡
亞洲許多家族集團的持股方式,跟陳家一模一樣:上市公司上面一家私人公司,股份分給各房,經營權靠各房繼續同調來維持。創業那一代通常會記下誰擁有什麼。趁大家都還在的時候值得釐清的,是其他問題:一房能不能離開、依什麼公式、拿現金還是股份、分幾年;由誰決定股權區塊怎麼投票選董事;較大的一房能不能自己改掉這些規則。問清楚,是負責,不是計較。這些答案決定了一次意見不合,會變成一場談判,還是一紙聲請。
陳唱家族紛爭:Tan Kim Hor與Tan Heng Chew之間發生了什麼?
共同創辦人Tan Kim Hor一房持有陳唱綜合(TCC)44.58%——這家私人公司持有家族的上市股權;他已故的弟弟Tan Yuet Foh一房由Tan Heng Chew帶頭,持有55.42%。2001年5月21日,Kim Hor聲請將TCC清算解散。聲請先遭駁回,上訴後恢復,2009年5月獲准審理,隨後依2009年6月23日公告的和解撤回。
Tan Kim Hor為什麼失去陳唱汽車的董事席位?
因為他已年逾70歲,在2002年5月29日股東常會連任須得75%票數,而他只拿到53.7%。舉手表決他贏了,但握有陳唱汽車約45%表決權、由姪子一房控制的TCC沒有投給他。APM Automotive的股東給了他61%,一樣不夠。
陳唱家族紛爭在2009年怎麼和解?
以退場而不是清算收場。Kim Hor與七名住在馬來西亞的親屬,其TCC股份以選擇性減資註銷,換取在五年內分期等額釋出的上市股份:陳唱汽車12.59%、APM 11.81%、Warisan TC 11.78%,以及陳唱國際的一部分。TCC在每家公司保留至少33%及優先承購權。聲請撤回。
陳唱汽車現在是誰的?
仍是陳家,經由TCC持有。陳唱汽車2025年年報記載,截至2026年3月31日,TCC持有263,828,240股,占40.49%。Tan Heng Chew直接持股5.30%,視為擁有權益44.64%,主要經由TCC;其弟Tan Eng Soon視為擁有40.49%。日產汽車持有5.73%。TCC為何持股高於2009年和解預估的33.92%,年報沒有說明。
在新加坡,少數股東能逼家族控股公司清算嗎?
股東可以聲請。法院可在「公正與衡平」時命令清算(《2018年破產、重整與解散法》第125(1)(i)條),也可以在依《1967年公司法》第216條提出的壓迫聲請中,命令收購其股份或清算。但上訴法院在2026年3月2日重申:只要有可行的退場機制,通常就足以否定「公正與衡平」清算所需的不公平。寫好的退場條款,就是對聲請的回答。
家族控股公司的退場條款該寫什麼?
誰可以離開、何時離開;拿到什麼——現金,還是依比例的底層股份;公式與由誰來算;分幾期、哪些日期;公司保留什麼,例如下限與優先承購權;換股怎麼執行——在新加坡依《1967年公司法》第78B條減資。再依第26A條加以鎖定,只有全體股東同意才能修改。
新加坡的架構能改變一場馬來西亞控股公司的紛爭嗎?
事後不能。馬來西亞公司的章程、股東救濟與清算都受馬來西亞法律規範,新加坡的信託或協議改寫不了。新加坡的意義在事前:成員本來就在兩國生活、工作的家族,可以選擇控股公司設在哪裡,並在任何人需要之前,把退場寫進那家公司的章程。
- 1Dato' Tan Heng Chew v Tan Kim Hor & another appeal, Federal Court, 4 January 2006 (Malaysian Bar): the TCC winding-up petition on the just-and-equitable ground, the strike-out, the Court of Appeal's reversal at [2003] 1 MLJ 492, the de-merger
- 2The Edge Malaysia, Issue 761, 29 June 2009: 'When uncle and nephews cross swords' (petition of 21 May 2001, 44.58% / 55.42%, strike-out 9 October 2001, AGM of 29 May 2002)
- 3The Edge Malaysia, Issue 761, 29 June 2009: 'Tan Chong's intriguing settlement' (mid-May 2009 ruling, TCC valuation, exiting stakes under RM350m, the unconfirmed 20% block)
- 4The Edge Financial Daily, 1 July 2009: 'Kim Hor, most on his side of family to exit TCC' (the exiting shareholders, five equal instalments, selective capital reduction)
- 5The Edge Financial Daily, 24 June 2009: 'Tan family members end decade-long dispute' (Bursa announcements of 23 June 2009)
- 6The Edge, 24 June 2009: 'Tan Chong falls on profit-taking as family feud ends' (53.7% against the 75% needed at the May 2002 AGM; APM 61%)
- 7Tan Chong Motor Holdings Berhad, Annual Report 2025: the story of Tan Chong (1957 partnership of the Tan brothers) and analysis of shareholdings as at 31 March 2026
- 8Tan Ch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25 (HKEX, 23 April 2026): substantial interests at 31 December 2025 and the shareholders of TCC
- 9The Edge Financial Daily, 23 March 2016: 'Tan Chong co-founder lived by adage health is wealth' (death of Tan Kim Hor on 21 March 2016)
- 10Companies Act 1967, s216: personal remedies in cases of oppression or injustic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1Companies Act 1967, s26A: power to entrench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2Companies Act 1967, s78B: reduction of share capital by a private company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3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 2018, s125: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company may be wound up by the Cour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4Gan Yuan Hong v Siow Chee Wee [2026] SGCA 8 (Court of Appeal, 2 March 2026): a viable exit usually negates the unfairness a just-and-equitable winding up requi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