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3 October 2026 · SingaporeEN简体繁體ไทยID
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案卷編號 1核實於 2026-09-12

台塑:把股權搬到海外、卻沒有留下遺囑的創辦人

王永慶2008年辭世時未立遺囑。台灣按舊制最高50%的稅率,就他的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持有集團股權的百慕達信託,早已把他的子女從受益對象裡刪掉。2022年英國樞密院推翻了那次刪除。到2026年,這場仗還沒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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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規模
NT$52.6bn assessed in Taiwan; offshore trusts US$560m–US$3.5bn
涉及司法轄區
TW · US · BM · UK (Privy Council)
訴訟期間
2009–2026, still running
敗因
No will; the trustee could rewrite the beneficiary class
Wang Yung-ching, founder of Formosa Plastics
Wang Yung-ching, founder of Formosa Plastics阿道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經營之神2008年10月15日病逝紐澤西,享年91歲,最大一筆私人遺產裡沒有一行指示

2008年10月15日,王永慶在美國新澤西自宅辭世,享壽91歲;當時台塑是台灣規模最大的工業集團。總統府次日發布哀悼文。他與胞弟王永在從一間米店起家,台灣稱他為經營之神,因為他把每一座廠的成本算到小數點以下。他沒有留下遺囑。對外公開承認的子女,是三房所生的九人。這位同輩之中最講究精確的實業家,身後留下島上有史以來最大的一筆私人遺產,而那筆遺產裡沒有一行交代。

紐澤西書房裡的空椅與合上的賬簿——創辦人2008年10月15日去世,未留遺囑。
紐澤西書房裡的空椅與合上的賬簿——創辦人2008年10月15日去世,未留遺囑。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臺灣按舊制50%核定NT$52.6bn、開出NT$11.9bn稅單,因為單一10%稅率晚了3個月才到

稅單比家人先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2026年9月12日查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由於繼承開始日為2008年10月15日,適用的是舊制累進稅率,最高一級50%。單一稅率10%是2009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施行的,晚了三個月。《風傳媒》2014年11月28日報導: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526億元,遺產稅新臺幣119億元。

臺北稅務人員把核定卷宗推過櫃檯——核定NT$52.6bn,舊制50%課稅NT$11.9bn。
臺北稅務人員把核定卷宗推過櫃檯——核定NT$52.6bn,舊制50%課稅NT$11.9bn。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Wang Yung-ching in 1966
Wang Yung-ching in 1966中央通訊社 · Public domain · Wikimedia Commons

兄弟倆2001年5月10日在百慕達設立2個信託,一個給子女、一個誰也不給,後者漲過US$3.5bn

股權早在多年前就搬走了。2001年5月10日,依兩兄弟的指示,在百慕達同日成立兩個信託:Global Resource Trust No 1(GRT),其裁量受益對象是兩位創辦人的子女及其後代;以及Wang Family Trust(WFT),名字雖然叫家族信託,實際上是不使任何人受益的目的信託。樞密院2022年12月8日的判決記載:GRT所持控股公司在2001年約值9,000萬美元,至百慕達上訴審時約5.6億美元;WFT在2001年5月約5.67億美元,同期已逾35億美元。2002年與2005年又陸續增設信託。

兩兄弟在百慕達簽下兩份契約——GRT與Wang Family Trust同於2001年5月10日成立。
兩兄弟在百慕達簽下兩份契約——GRT與Wang Family Trust同於2001年5月10日成立。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5名董事2005年9月簽下一頁檔案,把每一名子女從信託裡劃掉,而且從未聲請法院核准

2005年9月,也就是創辦人辭世的三年前,GRT受託公司的董事把WFT加為受益對象,排除其餘全部對象——兩位創辦人的子女及其後代——並把全部信託財產指撥出去。簽字的五名董事之中,兩位是王永慶的女兒,兩位是王永在的兒子,另一位是長年任職集團的員工。他們沒有向法院聲請核准。長子王文洋2009年從新澤西的聲請開始追查,2010年起轉向華盛頓特區的法院;此後這場家族訴訟在三個法系都留下了判決。

五名董事在一排空椅旁把同一頁檔案傳著簽——2005年9月,每一名子女都被排除。
五名董事在一排空椅旁把同一頁檔案傳著簽——2005年9月,每一名子女都被排除。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樞密院2022年12月8日判受託人濫用許可權,17年的排除自始無效

2022年12月8日,樞密院判上訴有理由。主筆的Lord Richards與Lord Hodge、Lord Sales、Lord Burrows、Lady Rose一致認為:增列與排除受益對象的權限屬於受信權限,只能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2005年9月的決定係為不當目的所為;兩造並同意其法律效果是該決定自始無效。信託契約寫得明白,子女就是受益階層。受託人不能把一個家族信託改造成目的信託,還稱之為在行使增列受益人的權限。

五位法官把厚厚一份判決交給席下獨自一人——2005年的排除於2022年12月8日無效。
五位法官把厚厚一份判決交給席下獨自一人——2005年的排除於2022年12月8日無效。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繼承人纏訟13年後於2021年7月29日分完NT$52.8bn臺灣遺產,海外信託到2026年仍未分

台灣這邊,先把分得了的分掉。纏訟十三年之後,國內遺產約新臺幣528億元,於2021年7月29日簽署協議分割。2011年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羅姓三姊弟亦為創辦人的子女,媒體報導2016年以和解收場。元配王郭月蘭於2012年7月1日辭世,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王文洋,其胞妹隨即對該遺囑主張特留分。截至2026年9月12日,海外信託的最終分配,仍未見於公開紀錄。

十幾名繼承人在一張空椅旁依序簽字——臺灣遺產2021年7月29日分割,海外信託仍未了。
十幾名繼承人在一張空椅旁依序簽字——臺灣遺產2021年7月29日分割,海外信託仍未了。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works, Taiwan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works, Taiwan高史博 · CC BY 3.0 tw · Wikimedia Commons
案情時間線
2001年5月10日依兩位創辦人的指示,在百慕達同日成立兩個信託:以王永慶、王永在的子女及後代為裁量受益對象的Global Resource Trust No 1,以及不使任何人受益的目的信託Wang Family Trust(樞密院判決第4至7段)。
2005年5月3日至9日5月3日在華盛頓特區成立New Mighty U.S. Trust(新威力信託);5月5日成立Universal Link Trust、5月9日成立Vantura Trust,均設於百慕達(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2026年5月26日裁定所載之修正起訴狀)。
2005年9月25日至26日GRT受託公司的董事把Wang Family Trust加為受益對象,排除其餘全部對象,將全部信託財產指撥給它並終止GRT。未向法院聲請核准。
2008年10月15日王永慶於美國新澤西自宅辭世,享壽91歲。總統府10月16日發布哀悼文。未發現遺囑。
2009年1月21日至23日總統公布遺產稅改為單一稅率10%的修正,1月23日施行。本件繼承於2008年10月15日開始,因此適用最高50%的舊制累進稅率。
2009年5月長子王文洋在新澤西聲請指定其為海外遺產的管理人,並請求就海外架構進行清查。
2010年以元配王郭月蘭的名義,在華盛頓特區對New Mighty U.S. Trust提起訴訟;同年9月媒體報導,新臺幣119億元的核定遺產稅已繳納完畢,其中一部分以實物抵繳。
2011年8月2日公視報導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羅姓三姊弟為創辦人的子女,所依憑的是證人證述與錄音,而非DNA。
2012年7月1日元配王郭月蘭辭世。7月18日開啟的遺囑將遺產留給王文洋;其胞妹其後對該遺囑主張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2016年12月9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就Wang ex rel. Wong v New Mighty U.S. Trust, 843 F.3d 487作成判決,處理傳統信託在聯邦多元管轄上的國籍認定。
2019年3月15日同一法院在Robert Shi v New Mighty U.S. Trust, 918 F.3d 944判王郭月蘭遺囑執行人勝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9年10月21日駁回移審聲請(第19-232號)。
2021年7月29日纏訟十三年後,繼承人簽署協議分割國內遺產,媒體報導金額約新臺幣528億元。海外資產不在其中。
2022年12月8日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 Ltd v Wen-Young Wong [2022] UKPC 47:樞密院判上訴有理由,認定2005年9月排除家族成員之舉,係為不當目的行使受信權限,該決定無效。
2026年5月26日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Boasberg就Wang v New Mighty United States Trust(第21-cv-3111號)大部分駁回被告的駁回聲請,請求撤銷或變更該美國信託的部分得以續行。創辦人辭世十八年,海外部分仍未分完。
本刊結論

那些架構不是空的,而是對立的。一份容許受託人任意增列與排除受益人的信託契約,不是傳承安排,而是一張隨時可以對著家族行使的選擇權——2005年9月,它一次對每一名子女行使了。樞密院用了十七年、四個法院,才把一頁契約文字本來一個下午就能解決的事情恢復原狀。

解法——若當初經由新加坡

生前就把股權設入信託,並寫一份點名各房、且回頭改不掉的信託契約。

標準解法:生前設立新加坡信託,受益階層鎖死
創辦人,趁行為能力毫無疑義時
將控股股權移轉予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受託人為新加坡居民的信託;股權在繼承開始的多年前即脫離其個人遺產
受益階層固定的信託契約
點名每一房及其應得;任何增列或排除受益人的權限,都在文件中明訂其用途,因而不得用於排除家族(Grand View v Wong [2022] UKPC 47)
獨立受託人加上保護人
由持牌法人受託人擔任,而不是一群有利害關係的子女;受益階層的任何變動須經保護人同意;另以意願函記錄理由
台灣的稅在當下就結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該設定於信託成立時視為贈與,據實申報繳納;提早數年為之,即落在第15條二年併計範圍之外
每一房,從第一天起
持有明確的經濟權益,日後任何決議都取消不了;不必等遺產管理文件、不必等遺產管理人,也不必等無遺囑繼承的法定順位
身後:海外沒有需要辦理的遺產認證、沒有可爭的受益階層,也沒有一個2005年做成、要在2026年還得有人去拆解的決定

創辦人趁在世且行為能力無疑,把控股股權設入新加坡信託,日常經營大權握到最後一天

把這一步講得直白些。創辦人在世、行為能力毫無疑義時,將控股股權移轉予一個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受託人為新加坡居民的信託。股權在繼承開始的多年前就已經不是他的個人財產,因此沒有需要凍結的遺產、不必等待遺產管理文件,也沒有無遺囑繼承的法定順位在各房之間替他做選擇。他可以出任控制受託公司的董事長,所以他在世時,事業的日常控制權不生任何變動。新加坡的制度框架久經檢驗:信託存續期間上限100年,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簿,且對2008年2月15日以後發生的死亡不課遺產稅。

創辦人還在位時就把股票交給新加坡信託人員——股權提早數年脫離他的遺產。
創辦人還在位時就把股票交給新加坡信託人員——股權提早數年脫離他的遺產。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契約點名每一房、鎖死受益階層,沒有受託人能用一頁檔案在一個下午把家族劃掉

契約本身就是全部的勝負。點名每一房及其應得;寫明受益階層為固定;若真要保留增列或排除受益人的權限,就在文件裡把它限縮在它真正的用途上——納入日後出生的孫輩,而不是把整個家族輸出到一個目的信託。指定持牌的獨立受託人,而不是一群有利害關係的子女組成的董事會;設置保護人(protector),對受益階層的任何變動握有同意權;並以意願函記錄理由。這就是樞密院那堂課翻成擬約語言的樣子:受信權限要依信託目的來解釋,所以請把目的寫下來。

律師在契約的名單下劃下一道線——受益階層固定,增刪許可權被限縮在其用途之內。
律師在契約的名單下劃下一道線——受益階層固定,增刪許可權被限縮在其用途之內。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特留分為每名繼承人保留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但第1225條只及於遺贈,不及於生前完成的移轉

特留分管得到什麼、管不到什麼。王永慶未立遺囑,因此民法第1223條根本沒有發動的機會——遺產依第1138條、第1144條的應繼分,由配偶與子女按人數平均繼承。倘若他立下遺囑偏厚某一房,第1223條會為配偶及每一名直系血親卑親屬保留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第1225條則讓不足額的繼承人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第1225條依其文義及於遺贈,不及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完成的移轉——所以設定信託的日期,比它掛在哪一面旗下更要緊。

一邊宣讀遺囑,一邊生前移轉——特留分扣減的是遺贈,不是生前已完成的贈與。
一邊宣讀遺囑,一邊生前移轉——特留分扣減的是遺贈,不是生前已完成的贈與。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不論架構怎麼搭,臺灣都對全球遺產課稅;依第5-1條,生前信託於成立時就以贈與課稅

台灣的稅則不因此改變。新加坡信託改變的是遺產裡還剩下什麼,而不是哪一國法律支配這筆繼承、或誰有權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的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第4條則以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居留逾365日為準。第5條之1把受益人非委託人的生前信託,於信託成立時視為贈與課稅;第3條之2對遺囑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第15條則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稅務人員把卷尺從臺北拉向遠方島嶼——全球遺產都要課稅;生前信託於成立時視為贈與。
稅務人員把卷尺從臺北拉向遠方島嶼——全球遺產都要課稅;生前信託於成立時視為贈與。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第90條只在新加坡法院護得住信託,在臺北護不住;2022年奏效的攻擊是逾越許可權,不是特留分

接著是誠實的界線,因為跳過這一段的家族,買到的是官司。Trustees Act 1967(新加坡《受託人法》)第90條規定:設立人於設立時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為住所地者,其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受託人為新加坡居民的信託,不因任何繼承法則而影響其效力。這拘束的是新加坡法院,不是台北的法院;而且它對台灣境內的不動產與稅捐隻字未提。更關鍵的是,第90條救不了這個家族——因為真正奏效的攻擊根本不是特留分主張,而是受託人逾越權限,而這一點在新加坡同樣打得起來。解藥是契約,不是旗幟。

法官把新加坡的信託契約與臺灣的土地權狀放上天平——第90條拘束新加坡法院,不拘束臺北。
法官把新加坡的信託契約與臺灣的土地權狀放上天平——第90條拘束新加坡法院,不拘束臺北。本刊繪圖 · 示意圖,非照片

創辦人 — 生前保有控制權,身後其真實意願具有拘束力——寫在信託契約裡,而不是由五個法院從一份宣誓書反推出來

每一房 — 自契約簽署之日起就有點名的權益;沒有任何一房需要靠訴訟,才能知道自己還算不算受益人

受託人 — 增列與排除受益人的權限被寫定了用途,因此不能反過來對著它本該服務的受益階層行使

國稅局 — 全球課稅範圍兩種做法都一樣——但核課的對象,是一筆有文件、有日期、已申報繳納贈與稅的設定,而不是十年份爭執不休的移轉

家族名聲 — 免去十八年、四個法域的判決,每一份都在公開記載誰在什麼時候被劃掉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真實架構需要持牌專業人士與您家族的具體情況。

案例卡片
台塑:把股權搬到海外、卻沒有留下遺囑的創辦人 — Asia Succession Review case infographic

一張卡片讀完本案——長按儲存,或直接轉發。

如果你父親持有台灣資產

台灣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課徵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的遺產稅;沒有遺囑的遺產,依法定順位與應繼分分配——而法定順位對待你的方式,未必如你所設想。若家族透過海外信託持股,真正的問題不是有沒有信託,而是契約上有沒有你的名字、以及有沒有人能把你的名字拿掉。他在世時哪些問題可以問,以及一份遺囑、一個鎖死的受益階層、或一個新加坡信託,各自會如何改變你的處境:

由本案引出的問題

王永慶遺產多少?

台灣核定的國內遺產總額為新臺幣526億元,遺產稅新臺幣119億元,適用最高50%的舊制稅率(《風傳媒》2014年11月28日);該筆稅款於2010年9月經媒體報導繳納完畢,其中一部分以實物抵繳。繼承人於2021年7月29日簽署協議,分割約新臺幣528億元。海外信託是另一回事,至今仍未分完。

王永慶海外信託官司結果?

贏了關鍵的一場,但錢還沒分到。2022年12月8日,英國樞密院在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 Ltd v Wen-Young Wong [2022] UKPC 47中認定:2005年把全部家族成員排除於Global Resource Trust之外的決定,係為不當目的所為,自始無效。與美國信託有關的訴訟,截至2026年5月26日仍在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進行中。

特留分管得到海外資產嗎?

直接管不到。民法第1225條讓不足額的繼承人由遺贈財產扣減,而遺贈是死後才生效的處分;依其文義並不及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完成移轉的財產。因此通說認為,生前設定的海外信託落在扣減之外。它沒有落在外面的,是台灣的課稅範圍,以及受託人逾越權限這一類主張。

台灣會對海外信託課遺產稅嗎?

兩頭都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第5條之1把受益人非委託人的生前信託,於成立時視為贈與課稅;第3條之2對遺囑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第15條則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2022年樞密院到底判了什麼?

判受託人增列與排除受益人的權限屬於受信權限,只能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把一個目的信託加為受益對象、同時排除兩位創辦人的子女及後代,再把全部信託財產指撥出去,屬於不當目的;兩造並同意其法律效果是該決定自始無效。樞密院於2022年12月8日判上訴有理由。

新加坡信託可以規避特留分嗎?

對台灣境內資產,不行。Trustees Act 1967(新加坡《受託人法》)第90條規定,設立人於設立時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為住所地者,其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受託人為新加坡居民的信託,不因繼承法則而影響其效力。這拘束的是新加坡法院。台北的法院仍會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處理繼承,台灣的土地也搬不走。

父親設了海外信託,我要怎麼知道自己還是不是受益人?

問名單,不要問餘額。有兩個問題屬於正當的家務事,而且轉給任何人看都不失禮:現行信託契約上列名的受益人是誰;以及有沒有人握有增列或排除受益人的權限。王家是在第二個問題的答案被行使之後十七年,才從一份判決裡讀到它。

有這些沒有回答的問題?交給編輯部。

資料來源
  1. 1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 case page, 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 Ltd v Wen-Young Wong, JCPC 2020/0064 and 0065 (parties, hearing 8–10 Mar 2022, judgment 8 Dec 2022)
  2. 2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 Ltd v Wen-Young Wong [2022] UKPC 47, full judgment (Lord Richards; GRT and Wang Family Trust declared 10 May 2001; Grid worth c. US$90m in 2001 and c. US$560m at the Bermuda appeal; WFT c. US$567m in 2001 and over US$3.5bn; 100-year trust period; 17 children; September 2005 decision improper and void, paras 122 and 128)
  3. 3Wang v New Mighty United States Trust, No 21-cv-3111, memorandum opinion of Boasberg CJ,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26 May 2026 (New Mighty U.S. Trust declared 3 May 2005 in Washington DC; Universal Link 5 May 2005 and Vantura 9 May 2005 in Bermuda; China Trust 2002; Ocean View 2013; motion to dismiss granted in part, denied in part)
  4. 4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New Mighty U.S. Trust v Robert Shi, as executor of the will of Yueh-Lan Wang, No 19-232, certiorari denied 21 Oct 2019 (140 S. Ct. 435)
  5. 5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 Robert Shi v New Mighty U.S. Trust, 918 F.3d 944, decided 15 Mar 2019, No 18-7066
  6. 6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 Wang ex rel. Wong v New Mighty U.S. Trust, 843 F.3d 487, decided 9 Dec 2016, No 12-7038
  7. 7Estate and Gift Tax Act — amendment his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Ministry of Justice (item 11: promulgated by the President on 21 January 2009, amending articles 7, 10, 13, 18, 19, 22, 30, 44 and 45 — the amendment that replaced the progressive schedule with a flat rate)
  8. 8Estate and Gift Tax Act (English text: article 1 worldwide charge on a habitual resident; article 4 habitual residence; article 3-2 testamentary trusts; article 5-1 trusts treated as gifts; article 15 two-year add-back)
  9. 9Civil Code article 1144 (the spouse's 應繼分: equal per capita with the first-order heirs of article 1138, who are the lineal descendants) —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read 12 Sep 2026
  10. 10Civil Code article 1223 (compulsory portions; article view as at 12 Sep 2026 renders the amended four-item text, with the banner recording that the amendment promulgated 17 Aug 2026 takes effect six months after promulgation)
  11. 11Civil Code article 1225 (an heir short of his compulsory portion abates the 遺贈 by the shortfall, apportioned among recipients by the value each received)
  12. 12Trustees Act 1967 (Singapore) section 90, validity of certain trusts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12 Sep 2026
  13. 13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 statement of condolence on the death of Formosa Plastics founder Wang Yung-ching, 16 October 2008
  14. 14風傳媒, 28 Nov 2014 — assessed estate NT$52.6bn, estate tax NT$11.9bn at the pre-2009 top rate of 50 per cent, and the January 2009 cut to 10 per cent that came after the death
  15. 15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2 Aug 2011 — Taipei District Court finds the three Lo siblings to be children of Wang Yung-ching, on witness and recording evidence
  16. 16CTWANT, 21 Oct 2025 — Wang Kuo Yueh-lan died in 2012 childless leaving a will giving an estate estimated above NT$2.2bn to Wang Wen-yang; her sister claimed the sibling compulsory portion of one third against it
  17. 17鏡週刊, 5 Sep 2021 — the domestic estate settlement signed 29 July 2021 and filed 30 July: estate over NT$52.8bn, estate tax NT$12.0bn described as the largest on record, about NT$40.8bn actually distributed, offshore assets still unresolved
釋出於 2026-08-27 · 最後核實 2026-09-12. 更正記錄見更正頁。本頁由英文原文譯出;數字與事實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