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是兒子的:三民書局爭產再敗
三民書局創辦人1998年把台北一戶房子登記在長子名下,此後照樣自己出租、自己繳稅,最後又在公證遺囑裡把這戶房子留給長子。其他子女說,長子只是出借名義。2026年9月30日,台北地院第二次認定他們舉證不足。為什麼新加坡法院會從同一個答案出發,以及能改變結果的那一頁簽名文件。

臺灣最知名出版社的掌門次子起訴討要亡兄名下的一套房,第二次敗訴
2026年10月13日,自由時報、聯合報與中時新聞網報導,實際掌管三民書局(1953年創立的台北出版社)的次子,向已故大哥名下的一戶房產提出的請求再度敗訴。這份判決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2026年9月30日宣判,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仍可上訴。我們在2026年10月14日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了這份判決,以及此前的兩份判決。
1953年白手起家的出版人2017年去世,留給四個子女的是一堆沒理清的產權
創辦人劉振強於2017年1月23日過世。繼承人是妻子莊梅(2022年6月25日過世)、兒子劉仲文與劉仲傑,以及女兒劉念華、劉念芸。劉仲傑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據報導實際掌管事業。
父親1998年把大安區一套房登記在長子名下,多年後又在遺囑裡把同一套房留給他
這戶房子是大安區金山南路四戶房地之一,在1998年7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在長子名下;另外三戶在2016年9月登記到他名下。創辦人的公證遺囑寫明:身後這四戶連同基地的全部持分,由長子劉仲文單獨繼承。
次子和兩個妹妹主張房子只是借名,起訴要求歸四名子女共同所有
次子與兩個妹妹在2023年起訴。他們主張:父親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只是借用兒子的名義登記,也就是借名登記;借名關係因父親過世而終止,所以在遺產分割前,房地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他們的證據是:遺囑把這戶房子列為父親的財產;一名在三民任職多年的員工作證,自2003年起父親就告訴她房子是他的,要她負責出租、修繕並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2018年高等檢察署在一件刑事案件的處分書中,也認定是借名登記。
長子說租金和房子一直是他的,並拿出弟弟自己申報的遺產稅清單為證
長子否認有借名關係。他說遺囑只是重申房子本來就是他的,租金由他收取並申報所得,父親代管是因為他多年旅居國外。他也指出,弟弟以遺囑執行人身分申報遺產稅時,並沒有把這戶房子、或對他的任何請求權列為遺產;而且弟弟在2018年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曾表示不爭執房子屬於大哥。
臺北法官認為遺囑只是重申早已完成的贈與,2025年2月駁回弟妹的請求
2025年2月27日,台北地院一審駁回。法院說,父母生前基於稅務等考量,先把財產移轉登記給子女,再於遺囑重申分配結果,並不難想像;遺囑可以理解為確認一項早已完成的贈與。同一條遺囑列出的另一戶,早在2016年11月就以贈與為原因過戶給次子,2017年再賣給偉強投資公司,依次子自己對檢察官的說法,價金全數給了長子。可見遺囑寫的,並不是父親實際擁有的財產。
長子病逝,獨任法官審理違法導致發回重審,遺孀一方再度勝訴
長子在2025年8月11日因癌症過世,由妻子與三個兒子承受訴訟。2026年6月15日,高等法院純粹因程序問題廢棄一審判決:一件已依法組成合議庭的案件,由候補法官獨任審判。更一審得出同樣的結論。法官寫道,父母代子女管理財產事屬常見;繳稅、收租都不能證明房子是借名;據稱長子的妻子曾同意交還權狀,也只代表她自己,與已故的丈夫無涉。
公司追討3,173萬元保單解約金同樣敗訴,5,995萬元遺產稅最終由執行機關強制收取
這不是這家人唯一的官司。三民書局曾控告長子,請求返還新臺幣31,730,248元,也就是父親過世後他解約領取的十一張以他為要保人的保單解約金,主張保單同樣是替公司持有。高等法院在2024年3月26日駁回,據工商時報報導,最高法院在2024年8月駁回上訴確定。繼承人意見不合期間,新臺幣5,995萬元遺產稅遲遲未繳,直到行政執行署扣押創辦人對台北市政府的一筆土地徵收補償費,才全額徵起。
- 1Liberty Times 自由時報, 13 Oct 2026: 三民書局遺產戰!二代掌門人狀告已故大哥 討北市大安區房產吞敗 (Jinshan South Road flat; founded 1953; Liu Chung-wen died of cancer in August 2025; retrial dismissed, appealable)
- 2United Daily News 聯合報, 13 Oct 2026: 三民書局二代病逝...家族房產之爭延燒三代 劉振強遺囑浮檯面 (the will's four units to the eldest son; the two sides)
- 3China Times 中時新聞網, 13 Oct 2026: 三民書局遺產戰延燒三代 創辦人長子討房產又輸了
- 4Taipei District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civil judgment, 30 Sep 2026 (retrial: claim dismissed, costs jointly on the plaintiffs; registration 16 Jul 1998 by sale; the will's clause; parents managing a child's property common), read on the Judicial Yuan database 14 Oct 2026
- 5Taiwan High Court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重上字第150號 civil judgment, 15 Jun 2026 (first ruling set aside and remitted: trainee judge sat alone in a case assigned to a three-judge bench; Liu Chung-wen died 11 Aug 2025; widow and three sons substituted), read 14 Oct 2026
- 6Taipei District Court 112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civil judgment, 27 Feb 2025 (first instance: claim dismissed; heirs and dates of death; the accountant's evidence; the 41號4樓 unit's 2016 gift and 2017 sale; the 2018 prosecutor statements), read 14 Oct 2026
- 7Taiwan High Court 111年度重上字第68號 civil judgment, 26 Mar 2024 (San Min Book v Liu Chung-wen: NT$31,730,248 surrender values of eleven policies; appeal and added claim dismissed), read 14 Oct 2026
- 8Commercial Times 工商時報, 11 Jun 2026: the widow's claim under Civil Code art 1030-1; NT$59.95 million estate tax unpaid, collected by attaching a land-expropriation payment; Supreme Court dismissal of the insurance appeal in August 2024
- 9Taiwan Civil Code arts 1148 (heirs take all the deceased's rights and duties) and 1151 (estate held jointly by all heirs until division), read on law.moj.gov.tw 14 Oct 2026
- 10Lau Siew Kim v Yeo Guan Chye Terence [2007] SGCA 54 (Court of Appeal, 30 Nov 2007): the 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 and the 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between father and child and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ead on eLitigation 14 Oct 2026
- 11Civil Law Act 1909 s7(1) (a declaration of trust respecting immovable property must be manifested and proved by signed writing or by will) and s7(3) (resulting, implied and constructive trusts unaffected), current version as at 14 Oct 2026, read 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4 Oct 2026
- 12IRAS, Estate Duty: removed for deaths on and after 15 February 2008
父親在登記上把房子給了兒子,實際上卻一直自己管,這道縫隙就是2023年的官司
父親做了兩件各自說得通的事,合在一起就是一場官司。他在1998年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之後卻一直像屋主一樣行事:他的員工負責出租,他交代繳稅,租金匯進他指定的帳戶。多年後,他簽了一份遺囑,把地政登記上本來就屬於兒子的東西,再給兒子一次。
同一條遺囑,一方讀成贈與,另一方讀成遺產,而只有已故的父親知道本意
對長子來說,這一條確認了贈與。對弟弟和妹妹來說,這證明房子一直是父親的:不然為什麼要寫進遺囑?兩種讀法都說得通。唯一知道本意的人,在第一位法官必須做出判斷時,已經過世六年。
法院要求主張登記不實的一方舉證,多年的收據敵不過一份簽了名的遺囑
台灣法院用大多數法院都會用的方式解決:主張登記不實的人,要負舉證責任。代管、稅單、員工記得老闆說過什麼,這些事父親替孩子做,和替自己做一樣自然。1998年沒有任何文字寫著「是我的,只是放你名下」。他唯一簽過的文件寫的是「歸他」。他過世九年後,兩位法官做出同樣的解讀,房子留在長子的妻兒手中。
新加坡管不到台北的房子,但新加坡法院面對同樣的問題,會從台北的終點出發:父親移轉給子女的財產推定為贈與,兄弟姐妹必須提出反證,而真正可靠的反證,是當天簽下的信託聲明;《民法法令》第7條本來就要求這種聲明必須書面為之。
先說新加坡改變不了什麼。房子在台北,地政登記是台灣的,遺囑在台灣公證,審理案件的也是台灣法院。新加坡的信託或遺囑動不了其中任何一項。新加坡家庭要問的問題比較窄:如果父親在新加坡把一處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自己繼續管理,到過世都沒有寫下原因,會怎樣。
第一,起點對孩子有利。一人出錢、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新加坡法律推定成立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即推定沒有贈與之意;但在父親與子女之間,改為「推定贈與」(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上訴法院在Lau Siew Kim v Yeo Guan Chye Terence [2007] SGCA 54(2007年11月30日判決,2026年10月14日於eLitigation讀過)闡明了這兩項推定。該案兩名成年兒子主張父親的遺孀只是替遺產持有兩處房產,夫妻間的推定贈與讓他們敗訴。
所以在新加坡,兄弟姐妹要負擔的舉證責任,和三民案的原告在台北一樣,甚至更重,因為法律一開始就推定是贈與。他們必須證明:父親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的那一刻,打算保留所有權。收租、修繕、稅單,說明的是他事後做了什麼。一個替兒子打理房子的父親,正是推定贈與所預期的那種父親。
第二,能讓案子一開始就結束的那一頁紙。新加坡《民法法令》(Civil Law Act 1909)第7(1)條(2026年10月14日現行版本,當天在新加坡法規線上讀過)規定,關於不動產的信託聲明,必須以有權作出聲明的人簽名的書面文件,或以其遺囑,表明並證明。第7(3)條把歸復信託、默示信託與推定信託排除在這項規定之外。
如果父親的意思是「是我的,只是放你名下」,他需要的是兒子在1998年簽一頁紙,聲明替父親持有這戶房子。如果父親的意思是「給你了」,他需要的是一份贈與契據。任何一頁都能讓這場官司根本不會開始。這兩份文件都花不了一個下午;兩份都沒有,已經讓這家人打了三年官司,而且還沒結束。
第三,遺囑。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過世時擁有的財產。把已經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再留給這個孩子,這一條什麼也沒給,卻正好引發三民家族的爭論:父親是在確認贈與,還是在主張這是遺產?如果他的意思是前者,加一句「係我生前所贈」就能定案。如果是後者,遺囑應寫明兒子是替遺產持有,而且應該早有一份簽了名的聲明。
第四,遺囑執行人。本案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次子;他在遺產稅申報中沒有列入這戶房子,後來又起訴要把它納入遺產。這不是在批評他,而是管理遺產的人同時也是遺產爭議當事人時,必然會發生的事。新加坡的遺囑可以指定獨立或專業的遺囑執行人,並指定候補執行人,讓決定遺產範圍的人,不會因答案而得利。
第五,遺產懸而未決的代價。繼承人對遺產範圍各執一詞期間,新臺幣5,995萬元遺產稅沒有人繳,最後由國家從應付給創辦人的土地補償費中徵收。新加坡對2008年2月15日或之後的死亡已不再課徵遺產稅,所以不會有這層壓力。但根本的問題仍在:遺產範圍有爭議,就無法分配,而每多打一年官司,費用都出自繼承人最後要分的那一份。
如果你的父母把一處房產登記在某個孩子名下,要問的問題很短。產權移轉時,目的是什麼:贈與、節稅,還是借個名義?有沒有一頁簽了名的文件寫明?遺囑寫的是父母今天擁有的財產,還是曾經擁有的財產?趁大家都還在,誰來決定遺產包括什麼:一位繼承人,還是一個與答案無利害關係的人?
劉仲文的妻子與三個兒子 — 金山南路這戶房地,自1998年7月16日起登記在劉仲文名下;針對它的請求在2025年2月27日與2026年9月30日兩度被駁回;仍可能上訴
劉仲傑、劉念華、劉念芸 — 借名登記的主張兩度未獲證明,更一審訴訟費用由三人連帶負擔;劉仲傑仍掌管三民書局
三民書局 — 向長子請求十一張保單解約金新臺幣31,730,248元,高等法院2024年3月26日駁回,據報導最高法院2024年8月駁回確定
創辦人的遺產 — 新臺幣5,995萬元遺產稅,繼承人意見不合期間未繳,據報導由行政執行署從應付給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中全額徵起
同一個家庭在新加坡 — 父親移轉給兒子的財產推定為贈與;兄弟姐妹必須證明產權移轉當時父親的本意;依第7(1)條簽署的信託聲明或一份贈與契據,一頁紙就能定案
父母把房產登記在某個孩子名下的讀者 — 四個問題:移轉的目的、哪一頁文件寫明、遺囑與登記是否一致、誰來決定遺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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