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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 第 402026-10-24

讓繼承人事後再設的信託,就是一場官司:問娃哈哈

宗慶後在人生最後一個月,親筆寫下給“另一個家庭”三名子女、每人7億美元的信託,卻把設立信託的事交給女兒宗馥莉去辦。她始終沒有簽字。香港法院自2025年8月起凍結那個18億美元的帳戶;本週,她親手安排的董事長又傳出辭職。如果他生前自己在新加坡把信託設好,信託在他去世那天就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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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aha AD calcium milk bottles stacked on a supermarket display in Suzhou, China. Wahaha's founder Zong Qinghou died in February 2024 leaving three promised trusts unmade
Wahaha AD calcium milk bottles stacked on a supermarket display in Suzhou, China. Wahaha's founder Zong Qinghou died in February 2024 leaving three promised trusts unmadeShwangtianyuan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本週新聞

娃哈哈繼承人安排的董事長據報上任不到一年就辭職,工商登記卻還是他

2026年10月22日,以澎湃新聞為首的多家內地媒體引述知情人士報導:杭州娃哈哈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許思敏已經辭職,上任不足一年。新加坡《聯合早報》次日轉載。公司至今沒有回應,工商登記仍是許思敏,接任人選也未敲定。許思敏1994年出生,出身宗馥莉實際控制的宏勝集團法務部;宗馥莉於2025年9月12日辭去董事長等職務後,由他接任。

繼承人保留娃哈哈29.4%股權,區國資持股46%,員工爭議另外24.6%

工商登記顯示,宗馥莉仍持有娃哈哈集團29.4%的股權;杭州上城區國資持股46%,職工持股會持股24.6%,後者正被部分離職員工爭議(觀察者網,2026年10月23日)。她的父親、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於2024年2月25日去世。他在公司之外留下的財產怎麼分,爭議已經寫進香港法院的公開判決。

去世前23天,創辦人簽下兩份遺囑,另一個家庭的三名子女都不在其中

2024年2月2日,他簽了兩份遺囑,一份處理境外資產,一份處理境內資產,都沒有提到他與杜建英所生的三名子女: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同一天,他簽了一份《委託書》,確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建浩創投(Jian Hao Ventures)登記在宗馥莉名下、由她為他代持,並委託她用該公司滙豐帳戶裡的資產,為三人各設一個境外信託。另有一份未註明日期、寫給助手的親筆指示:在香港滙豐辦三個人的信託,每人7億美元,只拿利息。

四兄妹簽約設立三個7億美元信託,負責設立的姐姐卻始終沒簽信託契據

2024年3月14日,四名子女簽署《協議》:三人承認遺囑有效;宗馥莉承諾設立信託,每個7億美元,不可撤銷、不動本金、投資固定收益、只分配利息,爭議交杭州法院管轄。2024年間,信託檔案先後與兩家信託公司往來修改,她始終沒有簽字,並提出由她擔任保護人、她自己的子女也可成為受益人,同時不承認那份親筆指示。2024年5月31日,帳戶淨資產為1,799,062,412.25美元。

香港高院2025年凍結18億美元,上訴庭2026年拒絕解凍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Gary CC Lam認定,違反《協議》和帳戶資產是否屬於信託財產,都是“有待審理的嚴重問題”,禁止宗馥莉和建浩創投在杭州案件終結前提取或抵押帳戶資產,並命令交代2024年2月2日以來的資金去向。2026年7月21日,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判訟費25萬港元。兩份裁決都沒有決定錢最終屬於誰;那要由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25年7月4日受理的案件來決定。

癥結

創辦人兩度親筆寫下三個信託,卻把設立交給唯一得不到好處的孩子

宗慶後很清楚自己要什麼:三個信託,每個7億美元,本金鎖定,利息分給子女,配偶排除在外。他寫了兩遍。他沒有做的,是把信託真正設立起來。他把這件事交給了三個信託裡唯一得不到好處的那個孩子,而要用來設立信託的錢,從2024年2月2日起就放在登記於她名下的公司裡,那天離他去世只有23天。

三名獲承諾信託的子女只能起訴同父異母的姐姐,因為承諾只約束作出承諾的人

這就是癥結。信託要在財產交到受託人手上、條款定下來之後才算成立;在那之前只是一個承諾,而承諾只能靠起訴作出承諾的人來兌現。所以這三名子女不是向受託人要帳目的受益人,而是要靠香港兩級法院,才能阻止同父異母的姐姐動用這筆錢,同時等杭州法院判斷信託到底存不存在。

創辦人信託計劃裡留下的五個空白,變成繼承人的籌碼和法院待審的證據問題

今天雙方爭的每一點,都是他本來可以自己填上的空白。信託財產是本金,還是隻有利息?帳戶如果一直湊不夠21億美元,正如宗馥莉所說,怎麼辦?誰當保護人?誰的子女可以受益?用哪家信託公司?每一個空白,都成了握筆那個人的籌碼。法院認定這些全都是有待審理的嚴重問題,換句話說,他自己的心願,如今要靠證據來證明。

如果當初經由新加坡?

趁還能簽字,自己把信託設好:創辦人親自按新加坡法律設立並注資的三個信託,在他去世那天就已經存在;新加坡《受託人法》第90條保護的,是外國委託人生前親自設立並注資的信託,而不是他交代繼承人日後再去設立的信託。

內地家庭的爭議仍歸杭州法院,新加坡法律改寫不了兄妹協議和遺囑

先講界線。這是一個內地家庭,《協議》約定爭議由杭州法院管轄;新加坡法律改變不了這份協議,也改變不了依內地法律訂立的遺囑。把18億美元從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轉入境外信託,還涉及內地外匯和稅務合規問題,這裡不作回答。事實來自香港法院就臨時命令作出的兩份裁決,兩份都沒有決定錢歸誰;許思敏辭職的報導,依據的是匿名訊息來源。

創辦人若在2024年1月簽下三份新加坡信託契據,生前就把資產交到受託人手中

新加坡架構改變的是時間點。假設2024年1月,趁他還能簽字,創辦人親自按新加坡法律設立三個信託,由一家持牌的新加坡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再由建浩創投把滙豐帳戶的投資組合轉給受託人。信託契據寫進他親筆寫下的條款:本金不動、投資固定收益、利息分給每名子女及其後代、配偶除外。從轉帳那一刻起,持有資產、對受益人負有義務的,是受託人,而不是兄弟姐妹。

新加坡保護外國創辦人生前親自設立並注資的信託,不受任何境外繼承規則影響

這時,《1967年受託人法》(Trustees Act 1967,2026年10月24日查閱)第90條就站在他這一邊。一個人在生前設立信託,或把動產轉入信託,只要依新加坡法律、其住所地或國籍國法律、或轉讓行為的準據法有行為能力,任何繼承規則都不影響該信託的效力(第90條第1、2款)。這一條只適用於既非新加坡公民、也不以新加坡為住所的委託人,而且信託必須明示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受託人居住在新加坡(第90條第3款)。請注意動詞:設立、轉入、生前。

創辦人可以一直掌管固定收益投資方針直到去世,因為新加坡允許委託人保留投資權

他甚至不必交出投資決定權。信託不會僅僅因為委託人保留投資或資產管理權而無效(第90條第5款),所以他可以一直掌管固定收益的投資方針,直到去世再交給受託人。真正要避免的,是把“設立信託”這件事本身,交給一個身為公司登記股東、信託一旦不設立就能繼續握著這筆錢的人。這是我們對檔案的解讀;法院稱之為有待審理的嚴重問題。

兄妹今天爭的每一項條款,都能寫進創辦人親自簽署的一份契據,再附一封說明理由的信

再看空白。今天爭議的每一項條款,都可以在信託契據裡先寫清楚:本金本身就是信託財產;帳戶不足21億美元時,是按比例分,還是像他親筆所寫,先辦兩個;保護人是誰,而且不能是與受益人利益衝突的人;只有指定子女的後代可以受益。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可以說明他的理由。但一張寫給助手的便條、一份兄弟姐妹之間的協議,取代不了由出錢的人親自簽署的信託契據。

三名子女十個月只拿到兩份月結單,要靠2025年的法院命令才知道錢去了哪裡

再看知情權。信託一旦成立,受託人就必須為信託財產記帳,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它出示帳目。這裡,三名子女只拿到2024年1月和5月兩份銀行月結單,到2025年8月才靠法院命令得知2024年2月2日以來資金的動向。在已經成立的信託裡,這份帳目是受益人的起點,而不是在兄弟姐妹簽約17個月之後,靠法院命令才贏回來的東西。

繼承人平靜地問三個問題,在任何人需要起訴之前就弄清承諾的信託是否存在

如果您的父母曾經答應給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手足或您本人設立什麼,有三個問題可以在不指責任何人的情況下提出。信託是已經設立了,有受託人、資產也已轉入,還是隻是承諾?如果只是承諾,要由誰簽字,信託設不成,那個人會不會得利?條款寫在信託契據裡,還是寫在一張便條上?想了解自己的處境,是盡責,不是貪心。

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 — 信託仍未設立;香港法院自2025年8月1日起凍結18億美元帳戶,2026年7月21日維持;在杭州請求確認為受益人

宗馥莉 — 持有該帳戶公司的登記股東,被禁止提取或抵押資產,並須交代資金去向;持有娃哈哈集團29.4%

娃哈哈集團 — 一年多來第二位董事長據報離任(2026年10月22日未經證實的報導),接任人選未定

同一安排放在新加坡 — 創辦人生前親自設立並注資三個信託,去世當天資產已在受託人手中,第90條使其不受繼承規則影響

父母曾承諾設立信託的讀者 — 三個問題:已設立還是隻是承諾、要誰簽字以及他能否得利、條款是否寫在信託契據裡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經核實的制度細節見 新加坡頁;您家族的處境見 簡報.

Zong Qinghou, founder of the Wahaha beverage group, who died on 25 February 2024
Zong Qinghou, founder of the Wahaha beverage group, who died on 25 February 2024China News Service · CC BY 4.0 · Wikimedia Commons

相關案卷: 另一位創辦人,另一個婚姻之外的家庭:金光集團,創辦人名下沒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