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繼承人事後再設的信託,就是一場官司:問娃哈哈
宗慶後在人生最後一個月,親筆寫下給“另一個家庭”三名子女、每人7億美元的信託,卻把設立信託的事交給女兒宗馥莉去辦。她始終沒有簽字。香港法院自2025年8月起凍結那個18億美元的帳戶;本週,她親手安排的董事長又傳出辭職。如果他生前自己在新加坡把信託設好,信託在他去世那天就已經存在。

娃哈哈繼承人安排的董事長據報上任不到一年就辭職,工商登記卻還是他
2026年10月22日,以澎湃新聞為首的多家內地媒體引述知情人士報導:杭州娃哈哈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許思敏已經辭職,上任不足一年。新加坡《聯合早報》次日轉載。公司至今沒有回應,工商登記仍是許思敏,接任人選也未敲定。許思敏1994年出生,出身宗馥莉實際控制的宏勝集團法務部;宗馥莉於2025年9月12日辭去董事長等職務後,由他接任。
繼承人保留娃哈哈29.4%股權,區國資持股46%,員工爭議另外24.6%
工商登記顯示,宗馥莉仍持有娃哈哈集團29.4%的股權;杭州上城區國資持股46%,職工持股會持股24.6%,後者正被部分離職員工爭議(觀察者網,2026年10月23日)。她的父親、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於2024年2月25日去世。他在公司之外留下的財產怎麼分,爭議已經寫進香港法院的公開判決。
去世前23天,創辦人簽下兩份遺囑,另一個家庭的三名子女都不在其中
2024年2月2日,他簽了兩份遺囑,一份處理境外資產,一份處理境內資產,都沒有提到他與杜建英所生的三名子女: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同一天,他簽了一份《委託書》,確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建浩創投(Jian Hao Ventures)登記在宗馥莉名下、由她為他代持,並委託她用該公司滙豐帳戶裡的資產,為三人各設一個境外信託。另有一份未註明日期、寫給助手的親筆指示:在香港滙豐辦三個人的信託,每人7億美元,只拿利息。
四兄妹簽約設立三個7億美元信託,負責設立的姐姐卻始終沒簽信託契據
2024年3月14日,四名子女簽署《協議》:三人承認遺囑有效;宗馥莉承諾設立信託,每個7億美元,不可撤銷、不動本金、投資固定收益、只分配利息,爭議交杭州法院管轄。2024年間,信託檔案先後與兩家信託公司往來修改,她始終沒有簽字,並提出由她擔任保護人、她自己的子女也可成為受益人,同時不承認那份親筆指示。2024年5月31日,帳戶淨資產為1,799,062,412.25美元。
香港高院2025年凍結18億美元,上訴庭2026年拒絕解凍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Gary CC Lam認定,違反《協議》和帳戶資產是否屬於信託財產,都是“有待審理的嚴重問題”,禁止宗馥莉和建浩創投在杭州案件終結前提取或抵押帳戶資產,並命令交代2024年2月2日以來的資金去向。2026年7月21日,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判訟費25萬港元。兩份裁決都沒有決定錢最終屬於誰;那要由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25年7月4日受理的案件來決定。
- 1Lianhe Zaobao 联合早报, 23 Oct 2026: Xu Simin reported to have resigned as chairman, general manager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 (The Paper, citing people familiar with the matter); no successor settled; Zong Fuli still holds 29.40%
- 2Guancha 观察者网, 23 Oct 2026: resignation reported 22 Oct, register unchanged, no company comment; Xu's background at Hongsheng; Zong Fuli resigned Sep 2025; state shareholder 46%, employees' shareholding association 24.6%
- 3Stockstar 证券之星 / 食品内参, 23 Oct 2026: 'sources confirm, register not updated, no official notice'; Zong Fuli resigned 12 Sep 2025; registration change completed 26 Nov 2025
- 4Jacky Zong and others v Kelly Fuli Zong and Jian Hao Ventures Ltd [2025] HKCFI 3355 (HCMP 2772/2024),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Gary CC Lam, 1 Aug 2025: the wills, the handwritten note, the letter of entrustment, the 14 Mar 2024 agreement, US$1,799,062,412.25 at 31 May 2024; preservation and disclosure orders under High Court Ordinance s21M; read in full on HKLII 24 Oct 2026
- 5Jacky Zong and others v Kelly Fuli Zong and another [2026] HKCA 1292 (CAMP 200/2025), G Lam JA and Harris J, 21 Jul 2026: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on all five grounds; costs HK$250,000; read in full on HKLII 24 Oct 2026
- 6Trustees Act 1967 (Singapore) s90 (validity of trusts created or funded in the settlor's lifetime; shield from inheritance and succession rules; s90(3) conditions; s90(5) reserved investment powers), current version read on SSO 24 Oct 2026
創辦人兩度親筆寫下三個信託,卻把設立交給唯一得不到好處的孩子
宗慶後很清楚自己要什麼:三個信託,每個7億美元,本金鎖定,利息分給子女,配偶排除在外。他寫了兩遍。他沒有做的,是把信託真正設立起來。他把這件事交給了三個信託裡唯一得不到好處的那個孩子,而要用來設立信託的錢,從2024年2月2日起就放在登記於她名下的公司裡,那天離他去世只有23天。
三名獲承諾信託的子女只能起訴同父異母的姐姐,因為承諾只約束作出承諾的人
這就是癥結。信託要在財產交到受託人手上、條款定下來之後才算成立;在那之前只是一個承諾,而承諾只能靠起訴作出承諾的人來兌現。所以這三名子女不是向受託人要帳目的受益人,而是要靠香港兩級法院,才能阻止同父異母的姐姐動用這筆錢,同時等杭州法院判斷信託到底存不存在。
創辦人信託計劃裡留下的五個空白,變成繼承人的籌碼和法院待審的證據問題
今天雙方爭的每一點,都是他本來可以自己填上的空白。信託財產是本金,還是隻有利息?帳戶如果一直湊不夠21億美元,正如宗馥莉所說,怎麼辦?誰當保護人?誰的子女可以受益?用哪家信託公司?每一個空白,都成了握筆那個人的籌碼。法院認定這些全都是有待審理的嚴重問題,換句話說,他自己的心願,如今要靠證據來證明。
趁還能簽字,自己把信託設好:創辦人親自按新加坡法律設立並注資的三個信託,在他去世那天就已經存在;新加坡《受託人法》第90條保護的,是外國委託人生前親自設立並注資的信託,而不是他交代繼承人日後再去設立的信託。
內地家庭的爭議仍歸杭州法院,新加坡法律改寫不了兄妹協議和遺囑
先講界線。這是一個內地家庭,《協議》約定爭議由杭州法院管轄;新加坡法律改變不了這份協議,也改變不了依內地法律訂立的遺囑。把18億美元從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轉入境外信託,還涉及內地外匯和稅務合規問題,這裡不作回答。事實來自香港法院就臨時命令作出的兩份裁決,兩份都沒有決定錢歸誰;許思敏辭職的報導,依據的是匿名訊息來源。
創辦人若在2024年1月簽下三份新加坡信託契據,生前就把資產交到受託人手中
新加坡架構改變的是時間點。假設2024年1月,趁他還能簽字,創辦人親自按新加坡法律設立三個信託,由一家持牌的新加坡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再由建浩創投把滙豐帳戶的投資組合轉給受託人。信託契據寫進他親筆寫下的條款:本金不動、投資固定收益、利息分給每名子女及其後代、配偶除外。從轉帳那一刻起,持有資產、對受益人負有義務的,是受託人,而不是兄弟姐妹。
新加坡保護外國創辦人生前親自設立並注資的信託,不受任何境外繼承規則影響
這時,《1967年受託人法》(Trustees Act 1967,2026年10月24日查閱)第90條就站在他這一邊。一個人在生前設立信託,或把動產轉入信託,只要依新加坡法律、其住所地或國籍國法律、或轉讓行為的準據法有行為能力,任何繼承規則都不影響該信託的效力(第90條第1、2款)。這一條只適用於既非新加坡公民、也不以新加坡為住所的委託人,而且信託必須明示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受託人居住在新加坡(第90條第3款)。請注意動詞:設立、轉入、生前。
創辦人可以一直掌管固定收益投資方針直到去世,因為新加坡允許委託人保留投資權
他甚至不必交出投資決定權。信託不會僅僅因為委託人保留投資或資產管理權而無效(第90條第5款),所以他可以一直掌管固定收益的投資方針,直到去世再交給受託人。真正要避免的,是把“設立信託”這件事本身,交給一個身為公司登記股東、信託一旦不設立就能繼續握著這筆錢的人。這是我們對檔案的解讀;法院稱之為有待審理的嚴重問題。
兄妹今天爭的每一項條款,都能寫進創辦人親自簽署的一份契據,再附一封說明理由的信
再看空白。今天爭議的每一項條款,都可以在信託契據裡先寫清楚:本金本身就是信託財產;帳戶不足21億美元時,是按比例分,還是像他親筆所寫,先辦兩個;保護人是誰,而且不能是與受益人利益衝突的人;只有指定子女的後代可以受益。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可以說明他的理由。但一張寫給助手的便條、一份兄弟姐妹之間的協議,取代不了由出錢的人親自簽署的信託契據。
三名子女十個月只拿到兩份月結單,要靠2025年的法院命令才知道錢去了哪裡
再看知情權。信託一旦成立,受託人就必須為信託財產記帳,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它出示帳目。這裡,三名子女只拿到2024年1月和5月兩份銀行月結單,到2025年8月才靠法院命令得知2024年2月2日以來資金的動向。在已經成立的信託裡,這份帳目是受益人的起點,而不是在兄弟姐妹簽約17個月之後,靠法院命令才贏回來的東西。
繼承人平靜地問三個問題,在任何人需要起訴之前就弄清承諾的信託是否存在
如果您的父母曾經答應給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手足或您本人設立什麼,有三個問題可以在不指責任何人的情況下提出。信託是已經設立了,有受託人、資產也已轉入,還是隻是承諾?如果只是承諾,要由誰簽字,信託設不成,那個人會不會得利?條款寫在信託契據裡,還是寫在一張便條上?想了解自己的處境,是盡責,不是貪心。
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 — 信託仍未設立;香港法院自2025年8月1日起凍結18億美元帳戶,2026年7月21日維持;在杭州請求確認為受益人
宗馥莉 — 持有該帳戶公司的登記股東,被禁止提取或抵押資產,並須交代資金去向;持有娃哈哈集團29.4%
娃哈哈集團 — 一年多來第二位董事長據報離任(2026年10月22日未經證實的報導),接任人選未定
同一安排放在新加坡 — 創辦人生前親自設立並注資三個信託,去世當天資產已在受託人手中,第90條使其不受繼承規則影響
父母曾承諾設立信託的讀者 — 三個問題:已設立還是隻是承諾、要誰簽字以及他能否得利、條款是否寫在信託契據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