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的2.3万亿韩元:周四,法院驳回解除收养的请求;周五,遗产上诉开庭
LG现任会长是2004年被收养的——为的就是让集团能传到他手上。2018年葬礼后的那几周,养母和两个妹妹签下了一份分割协议,把法定应继份几乎完全倒了过来。此后她先想推翻那个签名,再想推翻收养本身。两次都败诉。如果这家人在新加坡,会怎样?

2026年9月3日,首尔家庭法院一审驳回了金英植提出的裁判上罢养(解除收养)请求。金英植是已故LG会长具本茂的遗孀,自2004年起也是现任会长具光谟法律上的养母。她是在2024年11月提出这项请求的,当时家族的遗产诉讼已在进行。法院未在庭上公开具体理由,裁定使具光谟作为养父之子的法律身份维持不变。一天之后,2026年9月4日,首尔高等法院民事8-3部开庭审理另一案的二审——金英植与两个女儿具本京(具妍卿)与具妍秀于2023年2月提起、要求重新分割2018年遗产的诉讼。具本茂于2018年5月去世,留下LG株式会社股票19,458,169股,占这家控股公司的11.28%。依家族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具光谟取得其中15,122,169股,即8.76%;具妍卿取得2.01%,具妍秀取得0.51%,遗孀一股未得。以LG株式会社2026年9月3日收盘价118,300韩元计算,创办人留下的这个股票块价值约2.3万亿韩元。三母女主张,她们是在相信存在遗嘱的前提下签字的,事后才知道并无遗嘱,因此应按法定应继份重新分割。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已于2026年2月12日驳回该主张,认定分割协议有效成立,既无错误也无欺诈;但法院同时驳回了具光谟关于请求权已过除斥期间的抗辩。原告方于2026年3月4日提起上诉。
报道来源: The Korea Times, 3 Sep 2026 — Seoul Family Court dismisses the petition; petition filed Nov 2024; adoption in 2004 · Seoul Economic Daily, 3 Sep 2026 — first-instance loss for the widow · 비즈한국 Bizhankook, 4 Sep 2026 — the share counts, the 12 Feb 2026 judgment, the 4 Mar 2026 appeal, the ₩118,300 close and the 4 Sep hearing · 연합뉴스 Yonhap, 30 Nov 2018 — ₩921.5bn of inheritance tax declared, first instalment paid 29 Nov 2018, LG Corp shares pledged as security · Korean Civil Act (민법), Act No. 21454, in force 17 Mar 2026 — arts 905, 999, 1009, 1013, 1112, 1114, 1115, 1117 · Korean Inheritance and Gift Tax Act (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Act No. 21065 — s26 rates, s63(3) largest-shareholder premium, s71 instalments
韩国法律给这个家族的,只有两件用来把公司传给下一代的工具,而两件都不是合适的东西。第一件是身份。《民法》第1009条规定同顺位继承人应继份均等,配偶再加算五成——所以一位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的会长,靠默认算术无法把控股公司交给任何人,他必须先制造一个继承人。2004年,在遗产尚不存在的十四年前,具本茂收养了弟弟的儿子。这确定了谁将接下集团,但它是通过改变一个人的民事身份、而不是通过移转一项资产来完成的;而身份可以被当作身份来攻击:第905条允许养父母在养亲子关系难以维持时向家庭法院请求裁判上罢养。这正是首尔家庭法院在2026年9月3日驳回的请求。第二件工具是一个签名。第1013条允许共同继承人随时以协议、按任何比例分割遗产——这是唯一能推翻法定比例的文件,而它是在葬礼后的几周里,由刚刚下葬亲人的人,在一间由家族财务团队做算术的房间里签下的。协议把11.28个百分点中的8.76个给了养子,其余归三位女性。一旦签下,回头路只剩下攻击意思表示本身,依第109条的错误与第110条的欺诈——这正是2026年2月12日失败的那条路。这个家族自2018年以来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试图重启一个在亲人去世当月给出的签名。而税,按它自己的时间表照走不误:2018年11月30日申报遗产税9,215亿韩元,前一天缴清第一期六分之一,并把继承来的股票本身质押给龙山税务署、韩亚银行与韩国证券金融,为余下税款提供担保。继承人必须把公司抵押出去,才付得起接下公司的代价。
新加坡让创办人在生前用一份文书把公司移出去——没有遗产可分,没有葬礼后一个月要签的分割协议,也没有埋在遗嘱背后的特留份;但它无法把一家韩国公司移出韩国法院。
先说新加坡确实拿掉的那一块,因为它很大,也常被夸大。韩国有强制继承份。《民法》第1112条给直系卑亲属与配偶其法定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给直系尊亲属三分之一,且不能以遗嘱排除;第1114条把死亡前一年内所为的赠与算回来,双方明知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时,一年以前的赠与也照算。新加坡对非穆斯林没有强制继承份。一份把控股公司留给某一个孩子的新加坡遗嘱,其他子女无法主张扣减;1966年《继承(家庭供养)法》只允许特定范围的受扶养人提出有限的扶养请求,与保证份额完全是两回事。这是结构性的差距,也是韩国创办人会看向新加坡的原因。另外提醒任何把韩国法当成已定之论的人:第1115条自2026年3月17日起修正,特留份请求如今是请求给付价额、并自请求之日起加算利息,而不再是请求返还标的物本身。在韩国,特留份之争现在是钱的争执,不是股份的争执——这对一个控制权股票块能否在争执中存活,影响极大。
接着是工具的问题,这才是真正的教训,而且到哪里都成立。收养是一种指定继承人的持久方式,却是一种糟糕的资产移转方式,因为它什么也没有移转。2004年这家人决定了谁来经营LG;到2018年,遗产仍必须追上那个决定,而追上的方式,是一份需要由三位刚刚失去亲人、且法定权益被这份文件反转的人签署的文件。信托契据或股份移转做的恰恰相反:它现在就把资产移走,并让身份问题变得无关紧要,从而把它解决掉。没有人能向家庭法院申请,把一份八年前签署、此后一直依其运作的信托契据「取消签名」。在新加坡,这套架构是寻常而非奇技:营运股权由一家私人信托公司持有,该公司由一个目的信托持有;依1909年《民法法》第32条、经1967年《受托人法》第89条适用,信托期限最长100年;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册;创办人在世时保留他真正需要的权力。重点不是保密。重点是移转发生在创办人自己选定的那一天,上面是他自己的签名,而不是发生在由他的死亡选定的那一天。
再说时间表,成本其实落在这里。依韩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26条,课税标准超过30亿韩元的部分税率最高达50%;第63条第3项规定,最大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的股份评价加算20%——所以控制权股票块之所以是遗产中最贵的资产,恰恰因为它带着控制权。第71条允许提供担保后分年缴纳,9,215亿韩元因此变成六期付款,外加一份股份质押。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及以后的死亡完全不征遗产税,也没有继承税、赠与税或净财富税;一个在创办人生前就出资设立的新加坡控股结构,根本不在那个队列里。不过要说清楚,这对一个韩国家族意味着什么、不意味着什么:新加坡的零税率不是韩国税率的避风港。韩国对韩国被继承人的遗产课税,而这里真正要紧的资产是一家韩国上市公司的股份。真正的节省不在税。真正的节省在于,移转、评价与那场家庭对话,都发生在创办人还在场、还能把话说定的时候。
所以要把限制讲明白,因为一个承诺过多的假设,正是家族买进诉讼的方式。1967年《受托人法》第90条使以新加坡法为准据、受托人为新加坡居民的信托免受外国强制继承份主张的影响,但它约束的是新加坡法院,不是首尔的法院;而且只在设立时委托人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为住所时适用。LG株式会社的股份是位于韩国、登记在韩国股东名册上的财产;一家适用韩国继承法的韩国法院,不论新加坡的契据怎么写,都够得着它;而一个在晚年、心里想着特留份而移转控制权股票块的韩国委托人,正正落在第1114条的射程之内。新加坡结构真正能给处在这个位置的家族的东西,比宣传册所暗示的更窄,也更有用:一个把境外资产统一置于一套没有强制份、没有遗产税的法律之下的地方;一位可以在韩国税款到期当日、无须任何人同意就把钱付出去的受托人;以及——最重要的——一个提前十年、在所有人都还在世时把整件事写下来谈清楚的理由。金英植和她的女儿们争的不是算术。她们争的是2004年没有人开口、2018年已经没有人能开口的那场对话。
被选定的继承人 — 在创办人签字的那一天就拿到控股公司——而不是八年后还要在两个法院里防守的8.76%
遗孀 — 她的份额在创办人生前就被确定、出资并解释清楚——而不是一份在葬礼后几周签下的分割协议
两个女儿 — 一个写明的份额和一个写明的理由——而不是一场取决于2018年财务团队究竟说了什么的错误与欺诈之诉
税 — 由已出资的结构在到期当日缴清——而不是把继承来的股票再质押给税务署与两家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