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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Legacy planning through Singapore · for Asia’s high net worth
如果當初…… 第 62026-09-02

長榮創辦人2024年打贏了遺囑。他過世十年,一張股票都還沒分下去

張榮發建起長榮航空與長榮海運,2014年立下密封遺囑,把財產全留給一個兒子。2024年最高法院判遺囑有效。接著161億元股利匯進遺囑執行人專戶,他自己創辦的基金會憑一句自傳裡的話,把執行人告上法院。如果這一切發生在新加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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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ng Yung-fa Foundation building on Zhongshan South Road, Taipei, its name set across the facad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 the foundation now suing the founder's executors for NT$1 billion
The Chang Yung-fa Foundation building on Zhongshan South Road, Taipei, its name set across the facad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 the foundation now suing the founder's executors for NT$1 billionChongkian · CC BY-SA 3.0 · Wikimedia Commons
本週新聞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2026年8月27日就張榮發基金會對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之四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戴錦銓——提起的「給付贈與物」民事訴訟第三度開庭,訴訟標的為10億元。基金會的請求建立在張榮發自己說過的話上:他2012年出版的口述自傳《鐵意志與柔軟心:張榮發的33個人生態度》寫著「我所有剩下的錢,都要捐給基金會」,基金會委任律師並向法院表示,死因贈與契約成立的最後時點是2012年2月7日張榮發公開接受訪問之時。張國煒委任律師則主張,密封遺囑係於2014年12月17日預立,最高法院已於2024年判決遺囑有效,因此死因贈與應已撤銷。基金會聲請調閱「遺囑效力案卷證」、「分割遺產卷證」與「張榮發生前病歷」,張國煒及其母李玉美的委任律師均以涉及隱私、欠缺必要性為由表示反對。法官諭知雙方應於9月30日前提出相關證據與書狀,並定2026年10月22日再開庭辯論。本案的導火線,是約161億元的長榮航空、長榮海運現金股利匯入遺囑執行人的共同帳戶。張榮發於2016年辭世,大房三子張國政對密封遺囑提起效力之訴,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24年8月駁回上訴。這筆遺產至今仍未分割。

報道來源: 經濟日報 / UDN, 27 Aug 2026 — third hearing, records application, 22 Oct listing · 三立新聞 SETN, 27 Aug 2026 — the 2012 memoir line, the 7 Feb 2012 interview, the 17 Dec 2014 sealed will · 自由時報 LTN, 5 Aug 2026 — NT$16.1bn of dividends into the executors' account; what a gift upon death requires · 民報 Peoplenews, 31 Aug 2026 — why a will upheld in 2024 has still distributed nothing

癥結

一份遺囑可以完全有效,卻仍然一毛錢都分不下去。這就是這筆遺產給出的全部教訓,也是亞洲創辦人最沒有預料到的一課。張榮發做了所有理財專欄會叫一位創辦人去做的事:他立了遺囑,用的是最慎重的方式,密封起來,並指定了四位遺囑執行人。他過世十年之後,這份文件已經扛住了每一次攻擊——最高法院2024年8月駁回了挑戰——而股票仍然坐在原來的地方。遺囑有效只是第一道關卡。它後面站著的是:特留分,讓被遺囑排除的繼承人得以扣減、把法律保障的那一份要回來;遺產分割程序,必須在那些主張被算清楚之後,把具體的財產分配到人;一場關於四名遺囑執行人是否應予解任的爭訟,理由是他們遲未完成分配;創辦人二房配偶李玉美另行提起的遺產分割訴訟;以及如今,創辦人自己創辦的基金會,憑著他自傳裡的一句話,告上了那四位執行人。這裡面每一項主張,單獨看都站得住腳。合起來,它是一台把財富轉換成案號的機器。而錢還在繼續進來——約161億元的長榮航空、長榮海運股利,匯進一個沒有人動得了的共同帳戶——這並沒有解決那場爭執,只是把它放大。

如果當初經由新加坡?

遺囑決定「誰應該拿到」,只有生前的信託才決定「真的有人拿到」——而在新加坡,遺囑後面沒有一道特留分等著把問題重新打開。

先講結構上的差異,因為對台灣家族而言,這是最大的一項。台灣民法第1223條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即使遺囑完全有效、把財產全部留給一個兒子,也無法排除法律保障其他人的那個比例,他們可以行使扣減權,一路要回來為止。新加坡對非穆斯林沒有特留分制度。一份把集團留給某一個子女的新加坡遺囑,不會遭到兄弟姊妹的扣減之訴;《1966年繼承(家庭供養)法》確實允許一種有限度的請求,但它限於對狹窄範圍受扶養人的扶養供給,跟「保證分到遺產的一定比例」完全是兩回事。在新加坡,這個家族從2024年起一直在打的那場仗——遺囑被判有效「之後」才開始的那一場——大半不會存在。這是台灣創辦人看向新加坡最主要的理由,值得把話講白,而不是寫在文宣上。

再來是工具的問題,這一點放在哪裡都一樣。基金會告的依據不是一份贈與契約書。它告的是一本書,以及一場2012年2月7日的公開訪問。這是否構成死因贈與,如今要看基金會能不能證明它曾對一個確定的要約作出承諾——那是契約,不是心願——而誠實的答案是:公開場合的慷慨之言,事隔多年很難被轉換成一項可以強制執行的承諾。新加坡不會讓這件事變得比較容易;新加坡會讓這件事變得沒有必要。一位希望剩餘財產歸給自己基金會的創辦人,會在生前設立一個慈善目的信託,趁自己還簽得了名的時候把錢放進去,於是在契約簽署的那一天,錢就已經是基金會的了。它不是一項要對著他的子女去訴訟的請求權,而是一筆早已在遺產之外的資產。把這件事寫在回憶錄裡,是做一項贈與最昂貴的方式——因為它產出了意思,卻沒有產出移轉;而那個意思,後來必須在法庭上,對著已經繼承的那些人證明。

接著是執行人與時鐘,這正是新加坡的架構在實務上真正值錢的地方。四位遺囑執行人握著161億元在一個共同帳戶裡,只要特留分的主張、分割訴訟、解任聲請、以及如今基金會的請求還沒有落幕,他們就分不出去——而台灣的遺產稅不會等其中任何一件。申報期限是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繳納是自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而實物抵繳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境外控股公司的股份抵不了這張稅單。一筆在創辦人生前就設入新加坡信託的資產,根本不在這條隊伍裡:它不在遺產中,沒有東西要分割,不需要任何授權文件,受託人可以在期限到期的當天依信託契約分配或融通。新加坡直接支撐這套架構——信託期最長可達100年、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簿;《受託人法1967》第90條並規定,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由新加坡居民受託人管理的信託,在設立時設立人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為住所者,可抵禦外國特留分的主張,而台灣的創辦人通常符合這個條件。

三條誠實的界線,因為這是一個假設,不是一張推銷單。第一,第90條拘束的是新加坡法院,不是台北的法院:就台灣境內財產提起的特留分扣減之訴,仍然依民法第1223條在台北判;而張國煒主張海外遺產不應適用台灣特留分的規定,恰恰是台灣法院尚未定案的爭點。第二,新加坡完全不改變稅:對經常居住台灣的創辦人,台灣就其全世界遺產課稅;而由於新加坡對2008年2月15日以後的死亡不課遺產稅,也就沒有任何國外已納稅額可以扣抵——台灣那張稅單就是全部的稅單。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這一切在最後關頭都已經來不及。一項在2014年、與那份密封遺囑同時做出的信託安排,會被同一個兒子以同樣的理由攻擊。真正的窗口,是那十年——那些根本沒有人會想到要問的年頭;也就是一位創辦人花在「以為還有時間」上面的那些年。

遺囑指定的那個兒子 在信託設立的那一天就拿到整個集團——而不是一紙2024年的判決,到2026年仍然什麼都沒交到他手上

其他各房 份額在創辦人生前就定下並且到位,而不是一項必須提起訴訟才能實現的特留分扣減權

基金會 一個由創辦人親手簽下、而且已經注資的慈善信託——而不是一場建立在自傳一句話上的官司

遺囑執行人 沒有被凍住的共同帳戶、沒有解任聲請,也沒有那161億元擺在眼前卻不准動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經核實的制度細節見 新加坡頁;您家族的處境見 簡報.

The Evergreen Marine Building on Minsheng East Road, Taipei — the corporate green of the group Chang Yung-fa founded, whose shipping and airline dividends now sit in the executors' joint account
The Evergreen Marine Building on Minsheng East Road, Taipei — the corporate green of the group Chang Yung-fa founded, whose shipping and airline dividends now sit in the executors' joint accountSolomon203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相關案卷: 另一位相信結構、卻沒有留下工具的台灣創辦人: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