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创办人2024年打赢了遗嘱。他过世十年,一张股票都还没分下去
张荣发建起长荣航空与长荣海运,2014年立下密封遗嘱,把财产全留给一个儿子。2024年最高法院判遗嘱有效。接着161亿元股利汇进遗嘱运行人专户,他自己创办的基金会凭一句自传里的话,把运行人告上法院。如果这一切发生在新加坡呢?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26年8月27日就张荣发基金会对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遗产之四名遗嘱运行人——柯丽卿、刘孟芬、吴界源、戴锦铨——提起的「给付赠与物」民事诉讼第三度开庭,诉讼标的为10亿元。基金会的请求创建在张荣发自己说过的话上:他2012年出版的口述自传《铁意志与柔软心:张荣发的33个人生态度》写着「我所有剩下的钱,都要捐给基金会」,基金会委任律师并向法院表示,死因赠与契约成立的最后时点是2012年2月7日张荣发公开接受访问之时。张国炜委任律师则主张,密封遗嘱系于2014年12月17日预立,最高法院已于2024年判决遗嘱有效,因此死因赠与应已撤销。基金会声请调阅「遗嘱效力案卷证」、「分割遗产卷证」与「张荣发生前病历」,张国炜及其母李玉美的委任律师均以涉及隐私、欠缺必要性为由表示反对。法官谕知双方应于9月30日前提出相关证据与书状,并定2026年10月22日再开庭辩论。本案的导火线,是约161亿元的长荣航空、长荣海运现金股利导入遗嘱运行人的共同帐户。张荣发于2016年辞世,大房三子张国政对密封遗嘱提起效力之诉,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4年8月驳回上诉。这笔遗产至今仍未分割。
报道来源: 經濟日報 / UDN, 27 Aug 2026 — third hearing, records application, 22 Oct listing · 三立新聞 SETN, 27 Aug 2026 — the 2012 memoir line, the 7 Feb 2012 interview, the 17 Dec 2014 sealed will · 自由時報 LTN, 5 Aug 2026 — NT$16.1bn of dividends into the executors' account; what a gift upon death requires · 民報 Peoplenews, 31 Aug 2026 — why a will upheld in 2024 has still distributed nothing
一份遗嘱可以完全有效,却仍然一毛钱都分不下去。这就是这笔遗产给出的全部教训,也是亚洲创办人最没有预料到的一课。张荣发做了所有理财专栏会叫一位创办人去做的事:他立了遗嘱,用的是最慎重的方式,密封起来,并指定了四位遗嘱运行人。他过世十年之后,这份文档已经扛住了每一次攻击——最高法院2024年8月驳回了挑战——而股票仍然坐在原来的地方。遗嘱有效只是第一道关卡。它后面站着的是:特留分,让被遗嘱排除的继承人得以扣减、把法律保障的那一份要回来;遗产分割进程,必须在那些主张被算清楚之后,把具体的财产分配到人;一场关于四名遗嘱运行人是否应予解任的争讼,理由是他们迟未完成分配;创办人二房配偶李玉美另行提起的遗产分割诉讼;以及如今,创办人自己创办的基金会,凭着他自传里的一句话,告上了那四位运行人。这里面每一项主张,单独看都站得住脚。合起来,它是一台把财富转换成案号的机器。而钱还在继续进来——约161亿元的长荣航空、长荣海运股利,汇进一个没有人动得了的共同帐户——这并没有解决那场争执,只是把它放大。
遗嘱决定「谁应该拿到」,只有生前的信托才决定「真的有人拿到」——而在新加坡,遗嘱后面没有一道特留分等着把问题重新打开。
先讲结构上的差异,因为对台湾家族而言,这是最大的一项。台湾民法第1223条给法定继承人特留分:即使遗嘱完全有效、把财产全部留给一个儿子,也无法排除法律保障其他人的那个比例,他们可以行使扣减权,一路要回来为止。新加坡对非穆斯林没有特留分制度。一份把集团留给某一个子女的新加坡遗嘱,不会遭到兄弟姊妹的扣减之诉;《1966年继承(家庭供养)法》确实允许一种有限度的请求,但它限于对狭窄范围受扶养人的扶养供给,跟「保证分到遗产的一定比例」完全是两回事。在新加坡,这个家族从2024年起一直在打的那场仗——遗嘱被判有效「之后」才开始的那一场——大半不会存在。这是台湾创办人看向新加坡最主要的理由,值得把话讲白,而不是写在文宣上。
再来是工具的问题,这一点放在哪里都一样。基金会告的依据不是一份赠与契约书。它告的是一本书,以及一场2012年2月7日的公开访问。这是否构成死因赠与,如今要看基金会能不能证明它曾对一个确定的要约作出承诺——那是契约,不是心愿——而诚实的答案是:公开场合的慷慨之言,事隔多年很难被转换成一项可以强制运行的承诺。新加坡不会让这件事变得比较容易;新加坡会让这件事变得没有必要。一位希望剩余财产归给自己基金会的创办人,会在生前设立一个慈善目的信托,趁自己还签得了名的时候把钱放进去,于是在契约签署的那一天,钱就已经是基金会的了。它不是一项要对着他的子女去诉讼的请求权,而是一笔早已在遗产之外的资产。把这件事写在回忆录里,是做一项赠与最昂贵的方式——因为它产出了意思,却没有产出移转;而那个意思,后来必须在法庭上,对着已经继承的那些人证明。
接着是运行人与时钟,这正是新加坡的架构在实务上真正值钱的地方。四位遗嘱运行人握着161亿元在一个共同帐户里,只要特留分的主张、分割诉讼、解任声请、以及如今基金会的请求还没有落幕,他们就分不出去——而台湾的遗产税不会等其中任何一件。申报期限是自死亡之日起六个月,缴纳是自送达核定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而实物抵缴限于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课征标的物,境外控股公司的股份抵不了这张税单。一笔在创办人生前就设入新加坡信托的资产,根本不在这条队伍里:它不在遗产中,没有东西要分割,不需要任何授权文档,受托人可以在期限到期的当天依信托契约分配或融通。新加坡直接支撑这套架构——信托期最长可达100年、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簿;《受托人法1967》第90条并规定,以新加坡法为准据法、由新加坡居民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在设立时设立人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为住所者,可抵御外国特留分的主张,而台湾的创办人通常符合这个条件。
三条诚实的界线,因为这是一个假设,不是一张推销单。第一,第90条拘束的是新加坡法院,不是台北的法院:就台湾境内财产提起的特留分扣减之诉,仍然依民法第1223条在台北判;而张国炜主张海外遗产不应适用台湾特留分的规定,恰恰是台湾法院尚未定案的争点。第二,新加坡完全不改变税:对经常居住台湾的创办人,台湾就其全世界遗产课税;而由于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的死亡不课遗产税,也就没有任何国外已纳税额可以扣抵——台湾那张税单就是全部的税单。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这一切在最后关头都已经来不及。一项在2014年、与那份密封遗嘱同时做出的信托安排,会被同一个儿子以同样的理由攻击。真正的窗口,是那十年——那些根本没有人会想到要问的年头;也就是一位创办人花在「以为还有时间」上面的那些年。
遗嘱指定的那个儿子 — 在信托设立的那一天就拿到整个集团——而不是一纸2024年的判决,到2026年仍然什么都没交到他手上
其他各房 — 份额在创办人生前就定下并且到位,而不是一项必须提起诉讼才能实现的特留分扣减权
基金会 — 一个由创办人亲手签下、而且已经注资的慈善信托——而不是一场创建在自传一句话上的官司
遗嘱运行人 — 没有被冻住的共同帐户、没有解任声请,也没有那161亿元摆在眼前却不准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