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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 第 392026-10-22

遺囑只寫一個兒子,土地卻登記七個名字:問長榮就知道

張榮發的密封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一個兒子,最高法院2024年判決遺囑有效。10月22日,他自己創辦的基金會在台北地方法院主張遺囑無效、把七名繼承人全部追加為被告,法庭上也揭露:遺產中的不動產,登記在七名繼承人公同共有名下。基金會請求10億元的訴訟,定11月30日宣判。在新加坡,那塊地只會登記一個名字: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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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iwan Taipei District Court building in Taipei, where the Chang Yung-fa Foundation's NT$1 billion claim against the Evergreen founder's estate closed argument on 22 October 2026
The Taiwan Taipei District Court building in Taipei, where the Chang Yung-fa Foundation's NT$1 billion claim against the Evergreen founder's estate closed argument on 22 October 2026Yu tptw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本週新聞

創辦人的基金會向遺囑執行人請求10億元,臺北地院定11月30日宣判

台北地方法院於2026年10月22日就張榮發基金會的遺產訴訟辯論終結,定11月30日上午11時宣判。基金會今年3月起訴,向四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請求給付10億元,主張張榮發在2011、2012年透過記者會、出書與錄影公開表示身後財產全數捐給基金會,已成立死因贈與。

基金會把七名繼承人全部追加為被告並主張遺囑無效,距最高法院判遺囑有效才兩年

當天基金會變更追加訴之聲明,把七名繼承人全部列為被告:大房三子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已故長女張淑華的子女鄭明宜、鄭明維;以及二房李玉美與張國煒母子,並主張遺囑無效。遺囑執行人的律師反對追加,理由是遺囑效力已經判決確定。李玉美與張國煒的律師則表示,把全部遺產留給張國煒的遺囑才是張榮發最後的意願,生前說過要捐公益的話,在立遺囑後已視為撤回。

執行人握著分不出去的161.5億元,另有約800億元海外遺產始終沒有匯入

基金會律師在庭上表示,張榮發生前已給子女逾700億元;各家報導對這是每人或合計說法不一。遺囑執行人的律師說,遺產中的不動產已辦理七名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存款與股票則待遺產分割訴訟處理。據《知新聞》報導,國內遺產161.5億元在四名遺囑執行人的聯名帳戶中,另有約800億元海外遺產,包括巴拿馬長榮國際與香港長榮海運股票的歷年股利,至今未匯入。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辭世。

報導來源
  1. 1Mirror Media 鏡週刊 (Liu Chih-yuan), 22 Oct 2026: argument closed, judgment 30 Nov 2026 at 11 a.m.; claim amended to all heirs and the will said to be void; executors oppose; real property registered in joint names, deposits and shares in the division suit
  2. 2Knews 知新聞 (Ting Mu-chun), 22 Oct 2026: the seven heirs named; foundation's suit filed March 2026 against four executors for NT$1 billion; statements of 2011 and 2012; NT$16.15 billion in the executors' joint account; about NT$80 billion overseas not remitted
  3. 3United Daily News 聯合報 (Lin Meng-chieh), 22 Oct 2026: the foundation adds Chang Kuo-wei and six other heirs as defendants; lifetime gifts of NT$70 billion asserted
  4. 4Taiwan Civil Code arts 1151 (before division the heirs jointly own the whole estate), 1164 (any heir may demand division at any time), 1215 and 1216 (the executor manages the estate; heirs may not dispose of it meanwhile), 1225 (reduction for the reserved share), read on law.moj.gov.tw 22 Oct 2026
  5. 5Taiwan Land Act art 73 (any heir may register an inheritance for all heirs; six months from death) and art 73-1 (unregistered after one year: listed for management for fifteen years, then sold by the Nation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read on law.moj.gov.tw 22 Oct 2026
  6. 6Taiwan Land Registration Rules art 120 (one or more heirs may register the land in joint ownership for all heirs; shares need all heirs' consent), read on law.moj.gov.tw 22 Oct 2026
  7. 7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rt 401 (a final judgment binds the parties and their successors), read on law.moj.gov.tw 22 Oct 2026
  8. 8Land Titles Act 1993 (Singapore) ss107, 108, 109, 113: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registered by transmission; transfer under a devise on production of the grant; the land vests in the registered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who holds it in trust for those entitled by law; current version read on SSO 22 Oct 2026
癥結

父親的遺囑只選一個兒子,十年後臺北的土地登記簿上卻有七個名字

遺囑選了一個兒子,土地登記簿上卻是七個名字。依台灣法律,兩者都沒錯;而兩者之間的落差,就是這筆遺產十年來的故事。

臺灣讓每位繼承人在分割前都是公同共有人,被遺囑排除的子女仍握有特留分

在台灣,遺囑不會把財產從繼承人手中移出去。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得隨時請求分割(第1164條)。被遺囑排除的子女仍然是繼承人,握有特留分,可以就給張國煒的遺贈按不足之數扣減(第1225條)。這筆帳算清楚之前,沒有人對任何一樣東西有確定的應有部分。

一位繼承人就能替七人辦登記;土地逾一年未登記,就啟動十五年後標售的時鐘

土地登記也照同一套規則走。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土地法第73條);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時,一人即可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要登記為分別共有則須全體同意(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會被列冊管理,十五年後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法第73條之1)。這次登記由誰申請、為什麼申請,並未公開;為了避開這個時鐘,是我們的推論。

四位執行人管錢、七位繼承人共掛產權證書,基金會則切入一場它從未參與的訴訟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的職務,繼承人在執行期間不得處分相關遺產(第1215、1216條)。於是過世十年後:四位執行人管著錢,七位繼承人共掛著權狀,股票卡在分割訴訟裡,而基金會如今要求法院把遺囑當作無效。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當事人及其繼受人(民事訴訟法第401條);基金會不是遺囑效力訴訟的當事人,這正是它切入的縫隙。法院讓不讓它過,就是11月30日要回答的事。

如果當初經由新加坡?

在新加坡,把土地登記到自己名下的是遺囑執行人,不是全體繼承人;執行人取得遺囑認證後,再直接過戶給遺囑指定的人。被遺囑排除的子女從頭到尾不會出現在權狀上,也沒有特留分可以卡住這次過戶。

臺灣創辦人的土地由臺灣法律決定,新加坡的答案只適用於以新加坡為住所的創辦人

先講一條界線。這是台灣的土地,屬於一位台灣籍的創辦人,新加坡法律碰不到它:台灣對本國國民的繼承適用台灣法,特留分也在其中;土地則依所在地的法律登記。我們要問的是:同一份遺囑,如果立遺囑人以新加坡為住所、土地登記在新加坡,新加坡法律會怎麼處理。以上事實來自三家媒體對一次開庭的報導;判決、登記謄本與卷宗都沒有公開,我們也不知道公同共有登記是誰申請的。

在新加坡,只有遺囑執行人登記為所有權人,併為依法有權利的人信託持有土地

先看登記。依新加坡《1993年土地所有權法》(Land Titles Act 1993,2026年10月22日查閱),由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申請以移轉登記(transmission)登記為所有權人(第107條第1項);其他人只有在由遺產代理人過戶不合理可行時,才可能獲准登記(第107條第2項)。登記後土地歸屬遺產代理人,由他為依法有權利的人信託持有,處分時視為完全所有權人(第113條)。全體繼承人不會一起出現在登記簿上。

取得遺囑驗證後,新加坡的執行人一步就把大樓過戶給遺囑指定的兒子

再看過戶。只要提出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登記官即可登記遺產代理人依遺囑遺贈所為的過戶,不必另辦移轉登記(第108條)。執行人有數人時,所有在世的執行人都必須簽名(第109條)。所以一份把一棟大樓留給一個兒子的新加坡遺囑,走的是一條直線:執行人、取得認證、過戶給兒子。創辦人的其他子女,沒有任何一個階段會與他共有。

新加坡不給被排除的子女法定份額,只有範圍很窄的扶養請求,不會讓任何名字上產權證書

這條直線能保持筆直,是因為沒有人能拿特留分卡住它。以新加坡為住所的非穆斯林,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沒有法定份額可以主張。《1966年繼承(家庭供養)法》只允許範圍很窄的受扶養人,例如未婚或身心障礙的女兒、未成年的兒子,就淨遺產請求合理扶養。像基金會這樣主張公開承諾已成立贈與,在新加坡是對遺囑執行人的請求,我們9月2日的評論已分析過;它不會讓外人的名字出現在權狀上。

新加坡仍可能有遺囑驗證之爭,但生前簽下的信託,早就把海外持股移出遺產

新加坡並不能消除拖延本身。遺囑仍可以透過遺囑認證訴訟(probate action)挑戰,提出異議登記(caveat)也能在訴訟期間擋住認證。它消除的,是長榮如今卡住的那個中間狀態:一筆遺產同時由四位執行人管理、登記在七位繼承人名下、又可以由法院分割。至於如今還在執行人帳戶之外的那些海外持股,正是生前信託可以整個移出遺產的資產——在創辦人簽字的那一天就移出去。

女兒在喝茶時問了三個平靜的問題,在需要之前就知道了執行人是誰

如果您的父母已經立了遺囑,有三個問題可以在不指責任何人的情況下提出。遺囑執行人是誰,他本人知道嗎?有沒有任何財產位在法律保障子女一定份額、遺囑無法排除的國家?父母最想傳下去的那項財產,是否登記在一個遺囑可以一步就移轉的地方?想知道自己的處境,是一種負責,不是貪心。

張國煒,遺囑指定的兒子 — 一份2024年判決有效的遺囑,以及與其他六位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的土地,分割前沒有確定的應有部分

其他六位繼承人 — 登記簿上的公同共有人,對張國煒所受遺贈的特留分扣減,仍在分割訴訟中計算

張榮發基金會 — 10億元的請求,如今對七名繼承人全體提出,並主張遺囑無效;2026年11月30日宣判

四位遺囑執行人 — 管著聯名帳戶裡的161.5億元卻分不出去,另有報導指出約800億元海外遺產從未匯入

同一份遺囑在新加坡 — 執行人以移轉登記取得名義,取得認證後一次過戶給指定的兒子;權狀上沒有其他子女,也沒有特留分可以主張

父母已立遺囑的讀者 — 三個問題:執行人是誰、財產位在哪裡、遺囑能否一步移轉它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經核實的制度細節見 新加坡頁;您家族的處境見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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