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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ASIA SUCCESSION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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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 第 362026-10-17

信託契約的最終解釋權只歸法院。問問瑞士寶盛

Fereydoon Mossanen設立的莫斯信託(Moss Trust)資產逾5,000萬美元,包括倫敦一座受保護的歷史宅邸,契約修訂過三次。2024年底他的妻子去世,新加坡受託人、瑞士寶盛(Julius Baer)旗下的信託公司卻質疑契約,一分未分。高等法庭判受託人敗訴,卻同時廢除了賦予保護人“最終決定權”的條款。新加坡的信託契約,現在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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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Julius Bär office building on Hohlstrasse in Zürich-Altstetten at dusk, its lit Julius Bär sign above the railway lines. The Swiss private bank's Singapore trust company lost the Moss Trust case in the Singapore High Court in October 2026
A Julius Bär office building on Hohlstrasse in Zürich-Altstetten at dusk, its lit Julius Bär sign above the railway lines. The Swiss private bank's Singapore trust company lost the Moss Trust case in the Singapore High Court in October 2026Ank Kumar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cropped)
本週新聞

一個家族為5,000萬美元的信託起訴自己的新加坡受託人,高等法庭判受託人敗訴

2026年10月16日,《商業時報》(The Business Times)報導,新加坡高等法庭在一宗資產逾5,000萬美元的家族信託糾紛中,判瑞士私人銀行寶盛旗下的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敗訴。莫斯信託由Fereydoon Mossanen於2016年設立,資產包括美國和英國的房產,其中有倫敦肯辛頓戈爾25號(25 Kensington Gore),一座19世紀的二級保護宅邸。委託人、受益人和保護人以違反信託及受信責任起訴受託人。

妻子2024年底去世,承諾子女立即取得全部資產的契約,卻一分未付

契約在2016年至2024年間多次修訂,包括2017年、2019年和2024年。主要受益人是委託人的妻子;最新版本規定,她去世後,受託人須立即把剩餘資產全部分給委託人的子女。她於2024年底去世。據原告律師德尊(Drew & Napier)稱,此前受託人從未質疑最新契約。

她去世後,爭議隨之出現:子女應取得控股公司的股份,還是公司名下的房產?兩種做法稅務後果不同。資產一直沒有分配。受託人轉而主張,2019年以後的所有修訂“極有可能”無效,它無權修訂信託,“最可能的情況”是以2017年契約為準,並稱不確定資產應如何分配。原告則認為不存在任何不確定,應以最新契約為準。

受託人稱2019年後的修訂全部無效、退回2017年契約,資產因此原地不動

受託人還挑戰最新契約中的一項條款:保護人對信託及其修訂中的任何衝突和含糊之處,享有“絕對授權”(absolute authorisation),可憑其“唯一且絕對的酌情權”(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解決。受託人稱該條款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無效。在這一點上,法庭支援受託人。

2026年新加坡法庭廢除保護人的最終決定權,律師稱這一首例將波及整個信託業

德尊對該報表示,據其所知,新加坡此前沒有已報導的判例處理過這類條款,或泛論保護人的權力;這類條款在離岸信託中很常見,裁決將對整個信託業產生重大影響。此案也涉及“推定行使權力”原則(imputed exercise of powers),該所稱新加坡判例此前似未討論過。寶盛信託公司以訴訟仍在進行為由不予置評。我們於2026年10月17日查閱eLitigation,判決書尚未公佈,法庭的理由與命令目前只能依報導得知。

報導來源
  1. 1The Business Times (Chloe Lim), 16 Oct 2026: High Court rules against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over the Moss Trust (settlor Fereydoon Mossanen, 2016; assets over US$50m incl. 25 Kensington Gore); amendments 2017, 2019, 2024; wife's death late 2024; trustee's 2017-deed position; the protector resolution clause struck down as ousting the court; imputed exercise of powers; Julius Baer declines comment
  2. 2Trustees Act 1967 s83(1) (Part 7, Transparency and Effective Control: "protector" means a person who, under the instrument creating the express trust, has any control over how a trustee administers the trust; a protector is a "relevant trust party"), whole Act, current version as at 17 Oct 2026, read 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7 Oct 2026; the only place the Act uses the word
  3. 3Trustees Act 1967 s2(2) (statutory powers subject to the trust instrument), s56 (court may confer a power the instrument lacks, on application by the trustees or any beneficiary) and s60 (relief for a trustee who acted honestly and reasonably, including for omitting to obtain the court's directions), current version as at 17 Oct 2026, read on SSO 17 Oct 2026
  4. 4Trustees Act 1967 s90(5) (no trust is invalid only because the settlor reserves powers of investment or asset management), current version as at 17 Oct 2026, read on SSO 17 Oct 2026
  5. 5eLitigation, Supreme Court written judgments: no Moss Trust judgment published as at 17 Oct 2026 (High Court judgments checked through [2026] SGHC 216)
癥結

家族花錢請了受託人、設了保護人、修訂三次,契約該生效那天卻換來一場官司

這個家族把該花錢的地方都花了:在新加坡選了專業受託人,設了保護人監督受託人,還隨著人生變化更新契約,在2017年、2019年和2024年三次修訂。可到了契約必須發揮作用的那一天,也就是委託人妻子去世那天,受託人卻懷疑起契約本身。一分錢沒分。本該立即拿到全部資產的子女,拿到的是一場官司。

契約把意思的最終解釋權交給保護人,新加坡法庭把它收了回來

兩個弱點同時浮現。第一是修訂:每一次修訂的效力,取決於它用的是哪項權力、由誰簽署,而這一點直到分配那天都沒人檢驗過。第二是本來用來防止這類爭執的條款:讓保護人對任何衝突或含糊之處擁有最終決定權。據報導,法庭把它廢除了,因為信託是什麼意思,最終只能由法院說了算。

謹慎的受託人不肯按可疑的契約付款,這份懷疑讓子女多等了近兩年

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人有惡意。受託人若把錢付錯了人,要個人負責,所以它在分配那一刻最謹慎,而那恰恰是一份可疑的契約代價最高的時刻。規劃的要點是:在那一天到來之前,讓契約無可懷疑,並事先知道真正的疑問會在哪裡裁決。

如果當初經由新加坡?

新加坡的信託契約可以給保護人實實在在的權力,同意、否決、任免受託人,卻不能把“契約是什麼意思”這件法院的工作交給他;所以每次修訂都應寫明所用的權力並由受託人書面確認,契約也應寫明資產以什麼形式交付。

新加坡家族在2026年先檢查自家的信託契約,免得日後由法院替他們解讀

這一次本來就發生在新加坡:新加坡的受託人、新加坡的法院,以及原告律師所稱新加坡首個處理這類條款的已報導裁決。所以有用的問題不是“新加坡會改變什麼”,而是持有新加坡信託的家族現在該檢查什麼。先說兩個誠實的限制:判決書尚未公佈,理由目前只能通過一篇報導和一方律師得知;訴訟仍在進行,裁決可能被上訴。

新加坡1967年的信託法只提到保護人一次,契約沒給的權力它一項也不給

先看成文法。2026年10月17日在新加坡法規線上(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查閱的《受託人法》(Trustees Act 1967),只在一處使用“保護人”(protector)一詞:第83(1)條,即第7部分“透明度與有效控制”的定義條款。那裡,保護人是依信託文書對受託人如何管理信託擁有任何控制權的人,並被列為該部分所涵蓋的“相關信託方”之一。該法沒有賦予保護人任何權力。保護人能做的一切,都來自契約,別無來源。

心存疑問的受託人向新加坡法官請求指示,法律保護誠實行事的人

這就是該條款失效的原因(依報導)。保護人的權力來自契約,而契約是什麼意思,是法律問題。一項把任何衝突或含糊之處的最終答案交給私人的條款,等於試圖把這個問題從法院手中拿走;受託人主張這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並獲法庭支援。《受託人法》本身就預設法院在場:第60條允許法院寬免誠實而合理行事的受託人,包括未向法院請求指示的情形;第56條允許法院應受託人或任何受益人的申請,賦予契約所缺的權力。

保護人仍可同意、否決、撤換受託人,失去的只是對契約意思的最終決定權

依報導的事實,裁決沒有說什麼,同樣重要。被廢除的是對沖突與含糊之處的最終決定權。報導並未觸及家族通常賦予保護人的一般權力:同意某項分配或出售、否決某項投資、任免受託人。立法者想保護某種保留權力時,會明文寫出:第90(5)條規定,信託不會僅因委託人保留投資或資產管理權力而無效。但對一個負責解釋契約的保護人,沒有相應條文。判決公佈之前,審慎的契約應把這種權力視為靠不住。

委託人修訂契約時寫明所用權力並請受託人簽字確認,日後就無人能質疑

接著是修訂,受託人把它當成真正的問題。《受託人法》第2(2)條規定,該法賦予的權力受信託文書約束,所以契約就是規則本身,而規則決定誰可以修訂、如何修訂、須經誰同意。實際的做法是:每次修訂都寫明依據的條款與權力,由該條款指定的人親自簽署,並請受託人當時就書面確認,接受修訂後的契約為信託條款。據原告所述,本案受託人直到必須付款那天才提出疑問。

法院能挽救貼錯標籤的修訂,但謹慎的家族根本用不著被挽救

法庭考慮的原則也指向同一方向。概括而言,“推定行使權力”原則是:即使檔案從未提及某項權力,只要行事者確實握有該權力、所做之事也與之相符,該行為仍可視為行使了這項權力。它能挽救一次貼錯標籤的修訂。但家族不應指望被挽救。每次修訂都寫明權力、附有受託人確認的契約,根本用不上這條原則。

繼承人被承諾“全部”,卻沒寫明是公司還是房子,這個空白讓分配停擺

然後是分配的形式,這場爭議正是從這裡開始。子女應得到“全部”,可契約沒寫清,“全部”指的是控股公司的股份,還是公司裡的房產。兩者的稅務後果不同。契約,或受託人須遵循的意願書,可以寫明選哪一種,或授權受託人在取得稅務意見後,按列明的標準選擇。這份意見最好在終身權益人在世、家人仍能達成共識時取得,而不是等到去世之後,受託人最謹慎的時候。

家族在還能商量時,只把一個窄問題交給新加坡法院,把爭執控制在小範圍

最後,真正的疑問在哪裡裁決。家族加入“最終決定權”條款,是因為怕上法院。這項裁決指向的答案不是迴避法院,而是讓法院的工作變小:寫明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並讓受託人或任何受益人在家人仍有商量餘地時,就一個窄的問題向法院請求指示。本案的終身權益人於2024年底去世;到2026年10月裁決見報時,仍一分未分。

2026年,繼承人趁大家意見仍一致,在飯桌上問出關於信託的三個問題

如果你家的資產放在信託裡,這些問題可以趁大家都還同意時,在飯桌上問:契約有沒有寫明誰可以修訂,受託人是否書面確認過每一次修訂?有沒有任何條款讓保護人或其他人對契約的意思擁有最終決定權?終身權益結束時,契約有沒有寫明受益人拿到的是公司,還是公司名下的資產?想知道答案是盡責,不是猜疑。莫斯信託的判決書公佈後,就會知道法庭究竟裁決了其中多少。

委託人的子女 — 依2024年契約,在母親於2024年底去世時取得信託剩餘的全部資產;到2026年10月仍未分配;報導稱裁決對他們有利,理由尚未公佈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 依報導,在訴訟上敗訴;在它所挑戰的保護人條款上勝訴;訴訟進行中不予置評

保護人 — 一項本會讓他們成為契約最終裁判者的條款被廢除;沒有報導稱其他權力受影響

委託人Fereydoon Mossanen — 他於2016年設立、修訂過三次的信託,如今以原告身份在法庭上對抗自己的受託人

信託公司與採用離岸式契約的家族 — 原告律師所稱新加坡首個關於保護人“最終決定權”條款的已報導裁決;他們說這類契約普遍帶有此類條款

家有信託的讀者 — 三個問題:誰可以修訂契約,受託人是否確認過;是否有人聲稱對契約的意思擁有最終決定權;終身權益結束時,資產以什麼形式交付

以上為反事實推演,並非建議。經核實的制度細節見 新加坡頁;您家族的處境見 簡報.

The Julius Bär logo in blue serif lettering.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the bank's trust arm, is the trustee of the Moss Trust
The Julius Bär logo in blue serif lettering.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the bank's trust arm, is the trustee of the Moss TrustJulius Baer Group · Public domain (logo) · 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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