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契约的最终解释权只归法院。问问瑞士宝盛
Fereydoon Mossanen设立的莫斯信托(Moss Trust)资产逾5,000万美元,包括伦敦一座受保护的历史宅邸,契约修订过三次。2024年底他的妻子去世,新加坡受托人、瑞士宝盛(Julius Baer)旗下的信托公司却质疑契约,一分未分。高等法庭判受托人败诉,却同时废除了赋予保护人“最终决定权”的条款。新加坡的信托契约,现在该怎么写。

一个家族为5,000万美元的信托起诉自己的新加坡受托人,高等法庭判受托人败诉
2026年10月16日,《商业时报》(The Business Times)报道,新加坡高等法庭在一宗资产逾5,000万美元的家族信托纠纷中,判瑞士私人银行宝盛旗下的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败诉。莫斯信托由Fereydoon Mossanen于2016年设立,资产包括美国和英国的房产,其中有伦敦肯辛顿戈尔25号(25 Kensington Gore),一座19世纪的二级保护宅邸。委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以违反信托及受信责任起诉受托人。
妻子2024年底去世,承诺子女立即取得全部资产的契约,却一分未付
契约在2016年至2024年间多次修订,包括2017年、2019年和2024年。主要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妻子;最新版本规定,她去世后,受托人须立即把剩余资产全部分给委托人的子女。她于2024年底去世。据原告律师德尊(Drew & Napier)称,此前受托人从未质疑最新契约。
她去世后,争议随之出现:子女应取得控股公司的股份,还是公司名下的房产?两种做法税务后果不同。资产一直没有分配。受托人转而主张,2019年以后的所有修订“极有可能”无效,它无权修订信托,“最可能的情况”是以2017年契约为准,并称不确定资产应如何分配。原告则认为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应以最新契约为准。
受托人称2019年后的修订全部无效、退回2017年契约,资产因此原地不动
受托人还挑战最新契约中的一项条款:保护人对信托及其修订中的任何冲突和含糊之处,享有“绝对授权”(absolute authorisation),可凭其“唯一且绝对的酌情权”(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解决。受托人称该条款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无效。在这一点上,法庭支持受托人。
2026年新加坡法庭废除保护人的最终决定权,律师称这一首例将波及整个信托业
德尊对该报表示,据其所知,新加坡此前没有已报道的判例处理过这类条款,或泛论保护人的权力;这类条款在离岸信托中很常见,裁决将对整个信托业产生重大影响。此案也涉及“推定行使权力”原则(imputed exercise of powers),该所称新加坡判例此前似未讨论过。宝盛信托公司以诉讼仍在进行为由不予置评。我们于2026年10月17日查阅eLitigation,判决书尚未公布,法庭的理由与命令目前只能依报道得知。
- 1The Business Times (Chloe Lim), 16 Oct 2026: High Court rules against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over the Moss Trust (settlor Fereydoon Mossanen, 2016; assets over US$50m incl. 25 Kensington Gore); amendments 2017, 2019, 2024; wife's death late 2024; trustee's 2017-deed position; the protector resolution clause struck down as ousting the court; imputed exercise of powers; Julius Baer declines comment
- 2Trustees Act 1967 s83(1) (Part 7, Transparency and Effective Control: "protector" means a person who, under the instrument creating the express trust, has any control over how a trustee administers the trust; a protector is a "relevant trust party"), whole Act, current version as at 17 Oct 2026, read 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7 Oct 2026; the only place the Act uses the word
- 3Trustees Act 1967 s2(2) (statutory powers subject to the trust instrument), s56 (court may confer a power the instrument lacks, on application by the trustees or any beneficiary) and s60 (relief for a trustee who acted honestly and reasonably, including for omitting to obtain the court's directions), current version as at 17 Oct 2026, read on SSO 17 Oct 2026
- 4Trustees Act 1967 s90(5) (no trust is invalid only because the settlor reserves powers of investment or asset management), current version as at 17 Oct 2026, read on SSO 17 Oct 2026
- 5eLitigation, Supreme Court written judgments: no Moss Trust judgment published as at 17 Oct 2026 (High Court judgments checked through [2026] SGHC 216)
家族花钱请了受托人、设了保护人、修订三次,契约该生效那天却换来一场官司
这个家族把该花钱的地方都花了:在新加坡选了专业受托人,设了保护人监督受托人,还随着人生变化更新契约,在2017年、2019年和2024年三次修订。可到了契约必须发挥作用的那一天,也就是委托人妻子去世那天,受托人却怀疑起契约本身。一分钱没分。本该立即拿到全部资产的子女,拿到的是一场官司。
契约把意思的最终解释权交给保护人,新加坡法庭把它收了回来
两个弱点同时浮现。第一是修订:每一次修订的效力,取决于它用的是哪项权力、由谁签署,而这一点直到分配那天都没人检验过。第二是本来用来防止这类争执的条款:让保护人对任何冲突或含糊之处拥有最终决定权。据报道,法庭把它废除了,因为信托是什么意思,最终只能由法院说了算。
谨慎的受托人不肯按可疑的契约付款,这份怀疑让子女多等了近两年
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人有恶意。受托人若把钱付错了人,要个人负责,所以它在分配那一刻最谨慎,而那恰恰是一份可疑的契约代价最高的时刻。规划的要点是:在那一天到来之前,让契约无可怀疑,并事先知道真正的疑问会在哪里裁决。
新加坡的信托契约可以给保护人实实在在的权力,同意、否决、任免受托人,却不能把“契约是什么意思”这件法院的工作交给他;所以每次修订都应写明所用的权力并由受托人书面确认,契约也应写明资产以什么形式交付。
新加坡家族在2026年先检查自家的信托契约,免得日后由法院替他们解读
这一次本来就发生在新加坡:新加坡的受托人、新加坡的法院,以及原告律师所称新加坡首个处理这类条款的已报道裁决。所以有用的问题不是“新加坡会改变什么”,而是持有新加坡信托的家族现在该检查什么。先说两个诚实的限制:判决书尚未公布,理由目前只能通过一篇报道和一方律师得知;诉讼仍在进行,裁决可能被上诉。
新加坡1967年的信托法只提到保护人一次,契约没给的权力它一项也不给
先看成文法。2026年10月17日在新加坡法规在线(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查阅的《受托人法》(Trustees Act 1967),只在一处使用“保护人”(protector)一词:第83(1)条,即第7部分“透明度与有效控制”的定义条款。那里,保护人是依信托文书对受托人如何管理信托拥有任何控制权的人,并被列为该部分所涵盖的“相关信托方”之一。该法没有赋予保护人任何权力。保护人能做的一切,都来自契约,别无来源。
心存疑问的受托人向新加坡法官请求指示,法律保护诚实行事的人
这就是该条款失效的原因(依报道)。保护人的权力来自契约,而契约是什么意思,是法律问题。一项把任何冲突或含糊之处的最终答案交给私人的条款,等于试图把这个问题从法院手中拿走;受托人主张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并获法庭支持。《受托人法》本身就预设法院在场:第60条允许法院宽免诚实而合理行事的受托人,包括未向法院请求指示的情形;第56条允许法院应受托人或任何受益人的申请,赋予契约所缺的权力。
保护人仍可同意、否决、撤换受托人,失去的只是对契约意思的最终决定权
依报道的事实,裁决没有说什么,同样重要。被废除的是对冲突与含糊之处的最终决定权。报道并未触及家族通常赋予保护人的一般权力:同意某项分配或出售、否决某项投资、任免受托人。立法者想保护某种保留权力时,会明文写出:第90(5)条规定,信托不会仅因委托人保留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力而无效。但对一个负责解释契约的保护人,没有相应条文。判决公布之前,审慎的契约应把这种权力视为靠不住。
委托人修订契约时写明所用权力并请受托人签字确认,日后就无人能质疑
接着是修订,受托人把它当成真正的问题。《受托人法》第2(2)条规定,该法赋予的权力受信托文书约束,所以契约就是规则本身,而规则决定谁可以修订、如何修订、须经谁同意。实际的做法是:每次修订都写明依据的条款与权力,由该条款指定的人亲自签署,并请受托人当时就书面确认,接受修订后的契约为信托条款。据原告所述,本案受托人直到必须付款那天才提出疑问。
法院能挽救贴错标签的修订,但谨慎的家族根本用不着被挽救
法庭考虑的原则也指向同一方向。概括而言,“推定行使权力”原则是:即使文件从未提及某项权力,只要行事者确实握有该权力、所做之事也与之相符,该行为仍可视为行使了这项权力。它能挽救一次贴错标签的修订。但家族不应指望被挽救。每次修订都写明权力、附有受托人确认的契约,根本用不上这条原则。
继承人被承诺“全部”,却没写明是公司还是房子,这个空白让分配停摆
然后是分配的形式,这场争议正是从这里开始。子女应得到“全部”,可契约没写清,“全部”指的是控股公司的股份,还是公司里的房产。两者的税务后果不同。契约,或受托人须遵循的意愿书,可以写明选哪一种,或授权受托人在取得税务意见后,按列明的标准选择。这份意见最好在终身权益人在世、家人仍能达成共识时取得,而不是等到去世之后,受托人最谨慎的时候。
家族在还能商量时,只把一个窄问题交给新加坡法院,把争执控制在小范围
最后,真正的疑问在哪里裁决。家族加入“最终决定权”条款,是因为怕上法院。这项裁决指向的答案不是回避法院,而是让法院的工作变小:写明准据法与管辖法院,并让受托人或任何受益人在家人仍有商量余地时,就一个窄的问题向法院请求指示。本案的终身权益人于2024年底去世;到2026年10月裁决见报时,仍一分未分。
2026年,继承人趁大家意见仍一致,在饭桌上问出关于信托的三个问题
如果你家的资产放在信托里,这些问题可以趁大家都还同意时,在饭桌上问:契约有没有写明谁可以修订,受托人是否书面确认过每一次修订?有没有任何条款让保护人或其他人对契约的意思拥有最终决定权?终身权益结束时,契约有没有写明受益人拿到的是公司,还是公司名下的资产?想知道答案是尽责,不是猜疑。莫斯信托的判决书公布后,就会知道法庭究竟裁决了其中多少。
委托人的子女 — 依2024年契约,在母亲于2024年底去世时取得信托剩余的全部资产;到2026年10月仍未分配;报道称裁决对他们有利,理由尚未公布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 依报道,在诉讼上败诉;在它所挑战的保护人条款上胜诉;诉讼进行中不予置评
保护人 — 一项本会让他们成为契约最终裁判者的条款被废除;没有报道称其他权力受影响
委托人Fereydoon Mossanen — 他于2016年设立、修订过三次的信托,如今以原告身份在法庭上对抗自己的受托人
信托公司与采用离岸式契约的家族 — 原告律师所称新加坡首个关于保护人“最终决定权”条款的已报道裁决;他们说这类契约普遍带有此类条款
家有信托的读者 — 三个问题:谁可以修订契约,受托人是否确认过;是否有人声称对契约的意思拥有最终决定权;终身权益结束时,资产以什么形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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