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A館前路店面2億5,966萬:創辦人遺孀、一本變造的美國護照,以及母親在他十二歲那年登記給他的那塊地,十四年、至少八場官司
NOVA資訊廣場共同創辦人鍾瓊明,2012年3月19日在北京猝逝,得年55歲。他留下的是台北車站對面館前路的三層樓、一家月租最高新臺幣47萬元的星巴克、一位依兩岸條例不得繼承台灣不動產的陸配妻子、一位要討回新臺幣1億9,000萬元的母親,以及兩段婚姻所生的兩個兒子。十四年、至少八件訴訟之後,遺孀遭通緝至2048年,而今年十月還有兩個庭期。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新加坡呢?

2026年9月9日,《CTWANT》推出三篇一組的調查報導,同日晚間由鏡新聞跟進,主角是鍾瓊明的遺產。鍾瓊明1996年與兄長鍾瓊亮共同創辦NOVA資訊廣場,2012年3月19日在北京猝逝,得年55歲。遺產的核心是台北車站對面館前路的不動產:26號一至三樓,以及2號一樓的部分持分。這些不動產自他十二歲那年起即登記在他名下——當年他的母親鍾王珊瑾買下土地,分給三個兒子;《CTWANT》引述的近期估價約為新臺幣2億5,966萬元。星巴克館前漢口門市自2008年起承租26號一樓,月租在新臺幣36萬元至47萬元之間。他的繼承人為第二任妻子劉禕,江蘇出生,持綠卡在美國居住逾二十年;兩人所生的兒子鍾林渝,2004年10月出生;以及前一段婚姻所生的長子鍾林朋,該段婚姻於2004年1月離異。兩份文件讓這一家人翻臉。2007年次貸風暴擊垮他在洛杉磯的房地產事業,母親匯給他新臺幣1億9,000萬元;2011年12月,他簽下一紙承諾返還的字據,不到三個月後過世。2012年8月,母親在病床上立下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次子,實質上未留給媳婦與兩名孫子任何財產,並對這三人起訴,主張館前路的不動產只是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應予返還。她於2014年4月29日過世;鍾瓊亮以遺囑執行人身分承接這兩項請求至今。這位遺孀的難題出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大陸地區配偶須經許可長期居留,方得繼承台灣的不動產;而依《CTWANT》對該規定的說明,在海外居住滿四年並取得外國國籍者,即不再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劉禕於2013年1月23日歸化美國,同年1月31日領得護照,距丈夫過世已有十個月。她把歸化證書的日期改為2010年1月23日,護照的發照日與到期日改為2010年1月31日與2020年1月30日;2021年6月,地政事務所將她登記為繼承人;2021年7月起,星巴克把租金付給她與她的兒子。台北地檢署注意到,一張日期為2010年的證書把她記載為喪偶,比她實際喪偶早了兩年;而護照下方的機器可讀區以230130結尾,代表到期日為2023年1月30日。2022年6月,美國司法部經司法互助確認該文件遭變造;她被依變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起訴,始終未到庭,2023年4月14日臺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通緝期限至2048年10月18日。繼承登記遭塗銷後,星巴克自2024年3月16日起將租金各半支付給兩個兒子;2026年4月,地方法院判命她與她的兒子應給付長子星巴克租金新臺幣3,205,324元、國泰世華銀行租金新臺幣98,874元,合計新臺幣3,304,198元,現正上訴中。那筆新臺幣1億9,000萬元的請求,一審勝訴,二審在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認定字據上的英文簽名與九份筆跡樣本不符後敗訴;最高法院已發回更審,2026年10月27日開庭。借名登記的請求兩審皆敗,同樣發回更審,2026年10月12日開庭。遺孀與她的兒子另案主張家族公司建恆企業侵占租金新臺幣43,173,712元,實體上有理由,程序上仍遭駁回,因為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必須一同起訴,而長子選擇站在叔叔那一邊。
報道來源: CTWANT, 9 Sep 2026 (part 1) — the NT$259.66m Guanqian Road property; the widow's altered naturalisation certificate and passport; the 230130 machine-readable line; US DoJ reply June 2022; warrant of 14 Apr 2023 to 18 Oct 2048 · CTWANT, 9 Sep 2026 (part 2) — Starbucks at No. 26 since 2008, NT$360,000–470,000 a month; rent to the widow from July 2021; one-third to the elder son from Dec 2022; half each from 16 Mar 2024; the April 2026 judgment for NT$3,304,198; the NT$43,173,712 Chien Heng claim · CTWANT via PChome, 9 Sep 2026 (part 3) — the NT$190m loan and the promise letter; the handwriting findings; Supreme Court remands with hearings on 27 Oct and 12 Oct 2026; the paternity tests; at least eight lawsuits over fourteen years · Mirror News (鏡新聞), 9 Sep 2026 — the cross-strait rule as reported; 'from heir to fugitive' · Mirror News (鏡新聞), 9 Sep 2026 — the rent sequence and the April 2026 judgment ·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Article 67 — NT$2,000,000 cap on a mainland heir; the spouse exemption; real estate only with approved long-term reside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read 10 Sep 2026) ·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Article 66 — a mainland heir must declare the inheritance to the court within three years · Residential Property Act 1976 (Singapore), s3 — no foreign person takes residential property by succession (s3(3));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must sell within five years and pay the proceeds (s3(4)); read 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10 Sep 2026 · Residential Property Act 1976 (Singapore), s4 — flats and condominium units outside the prohibition · Land Titles Act 1993 (Singapore), s46 — a registered title is paramount, except that it may be defeated for fraud or forgery to which the proprietor was party (s46(2)(a)) · 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1967 (Singapore), s7 — spouse one-half, children the rest per stirpes, with no nationality condition · Lau Siew Kim v Yeo Guan Chye Terence [2007] SGCA 54 — the 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 where one person pays for property in another's name, and the 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between parent and child
把護照那一段拿掉,這其實是一個關於「從來沒有寫下來的贈與」的故事。一位母親在台北最熱鬧的街廓買下土地,登記在十二歲兒子名下,之後四十年沒有人寫明:那究竟是給他的贈與,還是她自己的方便。等到這個兒子帶著一位陸配妻子、一筆欠母親的錢、兩段婚姻所生的兩個兒子過世,所有沒有答案的問題在同一天到期,而每一個都找到了一個法庭。地是他的嗎?母親說是她的、只是借名登記在他名下,這項主張現在進入第三輪審理。那新臺幣1億9,000萬元是借款嗎?有字據說是;鑑識中心說簽名不是他的;最高法院把案子發回更審。他的遺孀到底能不能繼承那塊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配偶須經許可長期居留,方得取得台灣不動產,於是答案取決於2012年3月19日那天她手上是哪一本護照——而她拿錯了,差十個月。她的解法,是把兩份美國文件上的三個日期往前挪;而護照最下面那一行她沒有動過的機器可讀區,把她供了出來。剩下的事情都是機械式的:一筆被塗銷的地政登記;一家先付三個房東、後來付兩個房東的星巴克;一個告繼母請求租金的兒子;一個告家族公司請求租金、卻因繼子不願一同起訴而一無所獲的繼母;一份在同一句話裡指定一個兒子、同時排除兩個孫子的祖母遺囑;以及在一名死者的腫瘤上做的親子鑑定。十四年、至少八件訴訟、今年秋天三個庭期。造成這一切的不是兩岸那條規定。它只是給一個從來什麼都不寫下來的家族第一個硬期限,而這個期限,就是他過世的那一天。
在新加坡,遺孀的國籍決定不了一間店面的歸屬,一筆以變造文件取得的登記同樣會被推翻,而唯一真正重要的問題——這塊地到底是誰的——在母親當年選擇用一個架構、而不是用兒子的名字時,就已經有了答案。
先從拆散這家人的那條規定講起,因為新加坡有一條它的表親,對照起來最能說明問題。Residential Property Act 1976(新加坡《1976年住宅房地產法》)第3條第(3)項規定,凡於1973年9月11日當日或之後死亡者,其住宅房地產的任何產權或權益,不得以遺贈、承受或繼承的方式移轉給外國人。這一刀砍得跟第67條一樣直接。差別在後面。第3條第(4)項不把外國人的那一份交給本地繼承人,也不歸國庫;它課予遺產管理人一項義務:應於死亡後五年內,將該不動產出售給公民或經核准的買受人,並將價金扣除費用後,依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所定的比例交付給該名外國繼承人。所以在新加坡,一位外籍遺孀沒有任何理由去動護照,因為法律把她的土地換成錢,而不是換成零。而且這部法令只管得到住宅房地產:土地、有地住宅,以及法令列舉的那幾類;公寓與集合住宅單位則由第4條排除在外。火車站對面的三層店面不是住宅房地產。任何國籍的遺孀都能完整繼承一間新加坡店屋,登記為所有權人,並且收租。耗掉這個家族第一個十年的那個問題——他過世那天她拿的是哪一本護照——根本不會被問到。
再來是變造,因為一個假裝新加坡的登記簿對不實文件免疫的頁面,不值得讀。新加坡的托倫斯登記制比台灣更強:Land Titles Act 1993(《1993年土地所有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登記名義人的產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權益。但第46條第(2)(a)項保留了例外:所有權人若參與詐欺或偽造,其產權仍可被推翻;而以一份變造的歸化證書取得的登記,正是這一款所指的情形。結果會和台灣一樣:登記塗銷、已收取的租金應返還共有人,再加一份刑事案卷。新加坡替這家人省下來的,是那兩年裡房客把租金付給錯誤房東的時間——因為從取得遺產管理權到分配為止,持有遺產中土地的是遺產管理人,不是繼承人,星巴克面對的是一位管理人,而不是最近一次跑去地政事務所的那位親戚。母親那件借名登記之訴,在新加坡同樣打得起來,用同一批證據,也遇到同樣的難處:一個人出錢購買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法律推定成立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由出資人享有;但在父母與子女之間,推定正好相反,推定為贈與,而上訴法院2007年在Lau Siew Kim一案中,讓這兩項推定都回到真實的關係與真實的意思上判斷。一位1969年出錢買地、登記在十二歲兒子名下的母親,起跑就落後;她要勝訴,需要的正是這個家族到第三輪更審還在找的那種證據。
於是問題回到新加坡的規劃者會擺放它的位置:不是2012年,不是2021年,而是買下那塊地的那一年。這位母親有一個她可能不知道自己擁有的選擇。她可以用家族公司或她生前設立的信託持有這些店面,由受託人擔任登記名義人,三個兒子依她指定的比例為受益人,並在信託契約裡寫明某個兒子過世時會怎麼處理:收益歸他的遺孀終身,本金於一定年齡歸他的子女,遺孀的國籍完全不相干,因為她繼承的是受益權,不是土地。那新臺幣1億9,000萬元,就變成同一份契約裡的一行字:家族基金對一位受益人的貸款,直接自他那一房的應得部分扣抵,不需要任何一個必須送鑑識中心比對的簽名。2012年8月那份排除繼承的遺囑就沒有必要,因為契約早已寫明誰拿什麼,祖母也不會在家族衝突最壞的時刻被說服去簽一份病床上的文件。親子鑑定對這塊地也不再重要,因為契約自己定義了什麼叫婚生子女,適用的是受託人,不是法院。新加坡的信託可以存續一個世紀,而Trustees Act 1967(《1967年受託人法》)第90條規定,設立人於設立時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以新加坡為住所地者,外國的繼承規則不影響該信託的效力。以上沒有一項是奇技淫巧。這只是一個家族把「這棟樓是誰的」和「這個家娶了誰」分開處理的常規做法。
最後把界線講清楚,因為在這個案子裡,界線是實在的。台灣的土地終究是台灣的土地:新加坡信託不會取得館前路三層樓的所有權,要在台灣得到同樣的結果,需要的是台灣法下的持有方式——依《信託法》設立、由台灣受託人擔任受託人的信託,或一家由家族基金持股的公司;而在台灣以繼承取得的部分,第67條仍然適用。台灣的特留分保護遺孀與兩個兒子,讓他們不至於被一份切掉一房的契約排除;台灣的遺產稅則就居住者的全球遺產課徵,不問架構設在哪裡。新加坡不會阻止一位母親用口頭約定借給兒子新臺幣1億9,000萬元,不會阻止一個家族打十四年官司,也不會阻止一位遺孀變造文件。它改變的是死亡那一天還剩下幾個沒有答案的問題。這個家族剩下四個:地是誰的、債是誰的、孩子是誰的、護照是哪一本。一份在母親生前寫好的架構,在契約裡回答了前三個,並讓第四個變得沒有必要。這個家族今年十月要出席的每一個庭期,都是當年她還在世、還答得出來的時候,一個都沒有回答的代價。
遺孀 — 在新加坡,不問國籍即取得那間店面;若該不動產屬住宅房地產,則依Residential Property Act 1976(《1976年住宅房地產法》)第3條第(4)項於五年內出售並取得價金;若有生前設立的信託契約,則取得終身收益,根本不必繼承土地
兩個兒子 — 由契約固定的本金比例、一位負責收租的受託人,以及沒有任何理由為房客付出去的租金互告,或去告繼母
祖母的遺產 — 那新臺幣1億9,000萬元成為家族基金內部一筆有憑有據、直接扣抵的貸款,而不是一紙簽名已經打到第三個法院的還款字據
星巴克 — 整個租期只有一位房東——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而且永遠不會收到某位共同繼承人來信,說租金付錯了人
